9月29日,云南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印發《云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鼓勵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 合同能源服務公司、自然人作為投資主體,依法依規開發建設和經 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對于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發布之 日(2025年1月23日)前已備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分布 式光伏發電項目,仍按原有政策執行。 全文如下:
云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助力構建新型電力
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
源法》《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
辦法》《云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實施辦法》《<分布式光伏
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問答(2025年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
施細則。 第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側開發、在配電網接入、原
則上在配電網系統就近平衡調節的光伏發電設施。 第三條 鼓勵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
合同能源服務公司、自然人作為投資主體,依法依規開發建設和經
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分為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
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四種類型。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資建
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380伏的分布式光伏,總裝
機容量一般不超過400千瓦。宅基地范圍內沒有住宅時,不應單獨 利用庭院建設戶用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
資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20千伏)、總
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市政、
文化、體育設施、交通場站等公共機構以及工商業廠房等建筑物及
其附屬場所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20千
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接
入用戶側電網或者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且用
戶與發電項目投資方為同一法人主體),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
級為35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20兆瓦或者與公共電網連
接點電壓等級為110千伏(66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50
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除上述類別之外的光伏發電項目按照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
以上條款中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應當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
附屬場所包括與建筑物在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的構筑物和閑置空地,
建設場所必須合法合規,手續齊全,產權清晰。 第五條 分布式光伏上網模式包括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自
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對于全額上網模式,分布式光伏的并網點應
設在用戶電表的電網側;對于全部自發自用和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 式,分布式光伏的并網點應設在用戶電表的負載側。
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額上網、全部
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
上網模式;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
比例,依托公共機構建設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30%,
依托工商業廠房建設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50%。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原則上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項目投
資主體應通過配置防逆流裝置實現發電量全部自發自用。 南方區域
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期間,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發自
用余電上網模式參與現貨市場。 涉及自發自用的,用戶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位于同一用地
紅線范圍內。 第六條 各地要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市場秩序,不得設置違反市
場公平競爭的相關條件。各類投資主體要充分考慮電網承載力、消
納能力等因素,規范開發建設行為,保障分布式光伏發電健康有序
發展。 第七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
和運行的行業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負責全省分布
式光伏發電的國家政策執行、公平接網、電力消納、市場交易、結
算等方面的監管工作。電網企業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條件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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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或者認定、電網接入與改造升級、調度能力優化、電量收購等工
作,配合各級能源主管部門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
提升措施評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推動有關方面按照國家法律法規
等規定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業管理 第八條 按照國家能源局統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省級能源主管部
門負責做好新能源發展與國家級能源、電力、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
的銜接,結合消納能力,科學安排集中式新能源的開發布局、投產
時序和消納方向,統籌平衡集中式光伏電站與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發
展需求,組織有關方面和州(市)、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綜
合考慮電力供需形勢、系統消納條件、電網接入承載力、新能源利
用率等因素,提出省、州(市)、縣(市、區)、鄉(鎮、街道)
四級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規模,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及時公
開,引導合理布局,指導電網企業做好配套的改造升級與投資計劃。 第九條 州(市)能源主管部門應指導縣(市、區)能源主管部
門積極推進轄區內分布式光伏開發利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應當
尊重建筑產權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許權經營方式控制屋頂等分布
式光伏發電開發資源,不得限制各類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平等參與
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不得將強制配套產業或者投資、違規收
取項目保證金等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利用農戶住宅建設的,
應當征得農戶同意,切實維護農戶合法權益,不得違背農戶意愿、 強制租賃使用農戶住宅。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由企業向項目所在
地縣級政府備案機關申請備案,跨州、市、縣、區項目由共同的上
一級備案機關備案。光伏發電項目的備案機關由縣級政府向社會公
開。
備案機關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
服務。備案機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并公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
目備案服務指南,列明項目備案所需信息內容、備案要件、辦理流
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為投資主體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備案,不得擅自增
加備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辦理時限。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
得要求企業必須在某地登記注冊,不得為企業跨區域經營或者遷移
設置障礙,不得以備案、認證、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
相設定準入障礙。 第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按照“誰投資、誰備案”的原
則確定備案主體。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自然人選擇備案方式,可由
電網企業集中代理備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備案。電網企業集中代
理備案的,備案主體仍為自然人。
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投資主體備案。
非自然人投資開發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以自然人名
義備案,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印發前
已由自然人備案的,可不作備案主體變更,仍按原備案項目類型管
理,但投資主體應當主動向備案機關和電網企業告知相關信息,明
確承擔項目運行維護的主體及相應法律責任。
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利用非自有場所建設分布
式光伏發電的,仍應當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備案,并可
按第五條有關要求靈活選擇上網模式。 第十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備案信息應當包括項目名稱、
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類型、建設規模、上網模式等。分布式
光伏發電項目的容量為交流側容量(即逆變器額定輸出功率之和)。
備案材料原則上應包括備案信息、項目投資主體資格證明、建
設場所產權證明以及其他必需資料。投資主體利用非自有場所建設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應當補充提供與建設場所所有權人簽訂的
使用或租用協議。
投資主體對提交備案信息及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
責。對于提供虛假資料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項目備案機關等有
關部門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十三條 對于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允許合并備案并分別
接入電網。合并備案需滿足以下條件:投資主體相同、備案機關相 同,單個項目的建設場所、規模及內容明確。其余情況不得將分布
式光伏發電項目合并備案。
對于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和大型工
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不能合并備案。
同一用地紅線內,通過分期建設、不同投資主體分別開發等形
式建設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按照“誰投資、誰備案”
的原則確定備案主體,不得新增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 第十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按照備案信息進
行建設,不得自行變更項目備案信息的重要事項。項目備案后,項
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
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
信息,由備案機關出具備案變更文件。
對于公共連接點為35千伏或110千伏電壓等級的分布式光伏項
目,如項目建設規模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及時告知
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變更備案后,該項目應按照大型工商業
分布式光伏管理,先期建成的分布式光伏上網模式應同步調整為全
部自發自用。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電力用戶負荷發生較大變化,投資主
體可向備案機關申請調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備案機關應當及時將
有關情況反饋至州(市)能源主管部門,由州(市)能源主管部門
組織有關方面進行核查。情況屬實的,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制定年 度開發建設方案應及時納入。投資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辦理發電
類電力業務許可證,并重新按照集中式光伏電站備案、申請并網、
完成有關設備升級改造、與電網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購售
電合同》。
各州(市)能源主管部門可根據不同類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正
常建設周期,指導各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開展核查,及時清
理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 第十五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依托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
息管理平臺建檔立卡系統,組織州(市)、縣(市、區)能源主管
部門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檔立卡工作。分布式光伏發電項
目應當在建成并網一個月內,完成建檔立卡填報工作。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由電網企業負責填報并
提交相關信息;
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應當由項目投資主體負責填報,電網企業提交相關信息。
每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檔立卡號由系統自動生成,作為
項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識別代碼。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做好選址工作,并
及時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申請,取得電網企業并網意見后方可開工
建設,避免項目建成后無法并網,造成資產閑置或浪費。 第十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利用非自有場所建設
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應當與建設場所所有權人簽訂使用或者租用協
議,可視經營方式與位于建設場所內的電力用戶簽訂合同能源管理
服務協議。對于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
資主體應當與自然人簽訂國家能源局發布的標準合同(范本),不
得轉嫁不合理的責任與義務,不得采用欺騙、誘導等方式侵害自然
人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合理布
置光伏組件朝向、傾角與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
應當滿足建筑物結構安全、消防、防水、防風、防冰雪、防雷等有
關要求,預留運維空間。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采用建
筑光伏一體化的建設模式。 第十九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
的,鼓勵在建筑物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等階段統籌考慮安裝需求,
一并辦理規劃許可等手續;利用既有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的,可按
照簡約高效的原則,在符合建設要求的條件下免除用地預審與規劃
選址、規劃許可、節能評估等手續。 第二十條 從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等
環節的主體應當滿足相應資質要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應當
嚴格執行設備、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等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
確保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并做好驗收工作。 第五章 電網接入 第二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當針對不同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
目制定差異化接入電網工作制度,合理優化或者簡化工作流程,及
時公布可開放容量、技術標準規范等信息,提供“一站式”辦理服務,
落實接入服務責任,提升接入服務水平。電網企業應當公布并及時
更新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系統典型設計方案。
第二十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電網流程主要包括并網
意向提交、受理及回復,接入系統設計方案編制、提交、受理及回
復,接網工程可研與核準(備案),協議(合同)簽訂、并網驗收
和調試運行等。 第二十三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州(市)、縣(市、區)能
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等有關單位按照相關標準規范
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基于分布式
光伏規模、電力系統負荷水平、新能源利用率、靈活調節能力、電
力設備容量等因素建立配電網可開放容量按季度發布和預警機制,
引導分布式光伏發電科學合理布局。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開展上述工作的情況進
行監管,并提出監管建議。 第二十四條 電網企業應當公平無歧視地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
目投資主體提供電網接入服務,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無正當
理由拒絕項目投資主體提出的接入申請,或者拖延接入系統;(二) 拒絕向項目投資主體提供接入電網須知曉的配電網絡的接入位置、
可用容量、實際使用容量、出線方式、可用間隔數量等必要信息;
(三)對符合國家要求建設的發電設施,除保證電網和設備安全運
行的必要技術要求外,接入適用的技術要求高于國家和行業技術標
準、規范;(四)違規收取不合理服務費用;(五)其他違反電網
公平開放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向電網企業申請接入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應當滿足相關規劃和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規模,按照有關要
求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意向書、項目投資主體資格證明、發電地址
權屬證明等相關材料。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項目備案信息;其他類型
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申請并網時除提供項目備案信息外,還應當
提供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收到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意向書后,電網企業
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意向書
的內容完整性和規范性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應當出具受理通
知書;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應當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
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電網企業應當一次性書面告
知。逾期不回復的,電網企業自收到項目并網意向書之日起視為已
經受理。
電網企業出具并網意見應當以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 及提升措施評估結果為依據,當可開放容量不足時,電網企業應當
告知項目投資主體,并按照申請接入電網順序做好登記,具備條件
后按照登記順序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已備案并具備建設條件,但
是本地區暫無可開放容量時,電網企業要及時向同級能源主管部門
報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申請登記情況,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及
時匯總分析,并組織電網企業及有關方面開展系統性研究,統籌分
布式光伏發電規模、用電負荷增長情況、各類調節資源開發條件和
電網改造技術經濟性等因素,綜合制定解決方案。相關單位可采取
鼓勵用電負荷發展、就地建設儲能等靈活調節資源、加快相關電網
建設改造、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應用等舉措提升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
承載力。 第二十八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滿足電網安
全運行的前提下,統籌考慮建設條件、電網接入點等因素,結合實
際合理選擇接入系統設計方案。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免費提供接入系統
相關方案,其他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開展接入系統設計
工作,鼓勵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以集中匯流方式接入電網。電
網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行業標準,根據接入系統設計要求,及時一次
性地提供開展接入系統設計所需的電網現狀、電網規劃、接入條件
等基礎資料。確實不能及時提供的,電網企業應當書面告知項目投 資主體,并說明原因。各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安全與保密的要
求,規范提供和使用有關資料。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在接入系統設計階段結合
用戶負荷水平、用電特性、年用電量、光伏發電特性等進一步論證
自發自用電量比例不低于第五條規定。對于自發自用比例不足第五
條規定的,應及時調整建設規模或配置靈活性調節資源,調整備案
并據此開展后續工作。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通過多點方式分散接入用戶側內部電
網,在滿足總容量約束以及電網安全校核的前提下,單點接入容量
原則上無限制。 第二十九條 在接入系統設計工作完成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投資主體應當向電網企業提交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收到接入系
統設計方案報告后,電網企業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
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的內容完整性和規范性符合相關要求的,電
網企業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出具不
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電網企
業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回復的,自電網企業收到接入系統
設計方案報告之日起即視為已經受理。
電網企業受理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后,應當根據國家和行業
技術標準、規范,及時會同項目投資主體組織對接入系統設計方案
進行研究,并向項目投資主體出具書面回復意見。 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110千伏(66千伏)的,電網企業應當于
20 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意見;
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35千伏及以下的,電網企業應當于10個工
作日內出具答復意見。 第三十條 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
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
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用戶側的配套工程由項目投資主體投
資建設。因項目接入電網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
建設。新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
控”,提升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和調控能力。
電網企業應當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
分別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計量表計。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采用集中匯流方式接入電網時,
電網企業負責提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含并
網點開關),相關匯流設施、接網配套設施原則上由發電項目投資
主體投資建設與運維。
對于產權歸屬不明確的,電網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
主體間的產權分界點按照下列各項確定執行:(一)公用低壓線路
供電的,以電能表前的供電接戶線用戶端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
持物屬供電企業;(二)10(6、20)千伏以下公用高壓線路供電的,
以用戶廠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第一支持物為分界點,第 一斷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屬供電企業;(三)35千伏以上公用高壓線
路供電的,以用戶廠界外或用戶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
一基電桿屬供電企業。 第三十一條 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
體應當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對于采取全額上
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與電網企業同步簽訂購售電合同
和供用電合同。各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還應當在并網投產前與電
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并根據協議接受電網
調度。合同參照《新能源場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購售電合
同示范文本》《供用電合同示范文本》,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簡化相
關條款內容。按照有關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容配比,交
流側容量不得大于備案容量。涉網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涉
網技術標準規范等要求,通過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經檢測認證合
格后,電網企業不得要求重復檢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竣工后,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復核逆變器等主要設備檢測報告,復核
光伏項目并網容量與備案容量的一致性,并按照相關標準開展并網
檢驗,檢驗合格后予以并網投產。 第六章 運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是項目的安全生產
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依法加強 項目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安全生
產監管職責的有關方面應建立協同配合機制,依法依規依職責分工
加強監管。 第三十四條 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當加強有源配電網(主動
配電網)的規劃、設計、運行方法研究,通過典型設計明確“可觀、
可測、可調、可控”技術要求及設備配置標準,建立相應的調度運行
機制,合理安排并主動優化電網運行方式。
對于存量具備條件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分布式
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根據產權分界點,加大投資建設改造力
度,提升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實現“可觀、可測、可調、
可控”,保障分布式光伏發電高效可靠利用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十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可獨立或者通過微電網、源網荷儲
一體化、虛擬電廠聚合等形式參與調度,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進
行調度應當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的,發電、用電雙方
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
加等,公平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六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運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投資主體可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化運維公司等第三方作為運維管理責
任單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有關設備制造供應商、運
維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調度運行、網絡安全與數據安全等有 關管理規定,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僅應當按照調管關系接受相應
平臺的遠程調控,禁止擅自設置或者預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并加
強涉網設備管理,配合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做好并網調度運行管
理,不得擅自停運或者調整涉網參數。
項目投資主體可根據電力用戶負荷、自身經營狀況等情況,按
照第五條規定變更上網模式一次,同時進行備案變更并告知備案機
關,電網企業協助做好接網調整,項目投資主體與電網企業及其調
度機構應當重新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連續六個月未發電且現場發電設備已拆除
的,由電網企業告知項目投資主體或向社會公示后,進行銷戶處理。
在已銷戶地址重新建設或遷移安裝地址的,須重新辦理備案、并網
手續。 第三十七條 建檔立卡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全部發電量核
發綠證,其中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項目投資主體持有綠證后
可根據綠證相關管理規定自主參與綠證交易。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應督促分布式光伏發
電項目投資主體、電網企業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
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和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臺報送相
關信息,填寫、更新項目建檔立卡內容。電網企業按照第四條規定
做好分類統計和監測。 第三十九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指導電網企業以縣級行政 區域為單元,按季度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及消納情況,并做好
預測分析,引導理性投資、有序建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
主體等有關方面反映的問題,各州(市)、各縣(市、區)能源主
管部門要會同電網企業等有關單位及時協調、督導和糾正。各縣(市、
區)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電網企業按年度對一般工商業、大型工
商業分布式光伏自發自用電量比例進行評價,州(市)能源主管部
門進行監測評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進行抽查。 第四十條 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展改造升級工作,應用先
進、高效、安全的技術和設備。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拆除、設備
回收與再利用,應當符合國家資源回收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生產
等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與安全事故事
件,鼓勵分布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為設備回收與再利用創造便利條
件。 第四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可將單一的項目打
包,按照市場化原則組織項目實體具備條件時及時開展升規納統,
真實反映全省能源經濟運行狀況和發展趨勢。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各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參
照本細則開展離網型分布式光伏的備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細則施行前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實施期間國
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發布之
日(2025年1月23日)前已備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分布
式光伏發電項目,仍按原有政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