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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就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管理細則征求意見

來源:寧夏發改委 編輯:admin 寧夏 分布式光伏 管理細則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做好選址工作,并及時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申請,取得電網企業并網意見后方可開工建設。電網企業在現場勘查階段要核實項目開工情況,對違規開工建設的,要暫停并網申請受理,并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報告。建設場所必須合法合規,手續齊全,產權清晰。

自然人戶用光伏發電項目應提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發電地址權屬證明(不動產權證、土地證或宅基地證、鄉鎮及以上政府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等)、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自投承諾書、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意向書、項目備案證明文件(自然人自行備案的,需提供項目備案文件;委托供電企業代為備案的,在提交并網意向時需提供備案所需信息,待完成代備案手續后方可正式受理),申請人銀行賬戶資料等相關資料;

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光伏發電項目應提供項目投資主體營業執照、發電地址權屬證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意向書 》、項目備案證明文件、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等申請資料。利用非自有場所建設的,還需提供合同能源管理協議或發電地址租賃協議;發用電設備明細表、申請客戶銀行賬戶資料。由經辦人辦理的,還應提供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受理委托書。

第二十二條  收到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意向書后,電網企業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意向書的內容完整性和規范性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應當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電網企業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回復的,電網企業自收到項目并網意向書之日起視為已經受理。

電網企業出具并網意見應當以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結果為依據,當可開放容量不足時,電網企業應當告知項目投資主體并按照申請接入電網順序做好登記,具備條件后按照申請順序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已備案并具備建設條件,但是本地區暫無可開放容量時,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及時匯總分析,并組織電網企業及有關方面開展系統性研究,統籌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用電負荷增長情況、各類調節資源開發條件和電網改造技術經濟性等因素,綜合制定解決方案。

第二十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利用非自有場所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應當與建設場所所有權人簽訂使用或者租用協議,可視經營方式與位于建設場所內的電力用戶簽訂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協議。對于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與自然人簽訂的合同與協議應當責、權、利對等,不得轉嫁不合理的責任與義務,不得采用欺騙、誘導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采用標準合同(范本),規范開發建設行為。

第二十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開發,符合建筑物結構安全、消防、環保、防水、防風、防冰雪、防雷等要求,預留運維空間。采購使用的光伏組件、逆變器、支架等設備應符合技術標準。光伏連接、支撐系統應牢固,方位角、傾角、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接地連接應可靠。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采用建筑光伏一體化的建設模式。

第二十六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的,鼓勵在建筑物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等階段統籌考慮安裝需求,一并辦理規劃許可等手續;利用既有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的,可按照簡約高效的原則,在符合建設要求的條件下免除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規劃許可、節能評估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  從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設計、施工、安裝、調試單位應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設備、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等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確保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并做好驗收工作。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嚴格按照備案容量建設,擅自增加容量的項目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并網。



第五章  電網接入

第二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當針對不同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制定差異化接入電網工作制度,合理優化或者簡化工作流程,及時公布可開放容量、技術標準規范等信息,提供“一站式”辦理服務,落實接入服務責任,提升接入服務水平。電網企業應當公布并及時更新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系統典型設計方案。

第二十九條  電網企業應當公平無歧視地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提供電網接入服務,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項目投資主體提出的接入申請,或者拖延接入系統;

(二)拒絕向項目投資主體提供接入電網須知曉的配電網絡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實際使用容量、出線方式、可用間隔數量等必要信息;

(三)對符合國家要求建設的發電設施,除保證電網和設備安全運行的必要技術要求外,接入適用的技術要求高于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

(四)違規收取不合理服務費用;

(五)其他違反電網公平開放的行為。

第三十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滿足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統籌考慮建設條件、電網接入點等因素,結合實際合理選擇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具體技術要求參照《寧夏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技術規范(試行)》執行。

分布式光伏并網電壓等級應符合《配電網規劃設計技術導則》(DL/T5729-2023)要求,8千瓦及以下可接入220伏;8千瓦-400千瓦可接入380伏;400千瓦-6兆瓦可接入10千伏;6兆瓦-20兆瓦可接入35千伏;20兆瓦-50兆瓦可接入110千伏。最終并網電壓等級應根據電網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論證后確定。​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免費提供接入系統相關方案,接入380/220伏低壓配電網的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可由電網企業免費提供接入系統相關方案,若項目投資主體不認可該方案,由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接入系統設計。接入10千伏及以上的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項目投資主體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接入系統設計工作。鼓勵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以集中匯流方式接入電網。集中匯流方式接入電網的項目按照全額上網模式管理。

第三十一條  網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行業標準,根據接入系統設計要求,及時一次性地提供開展接入系統設計所需的電網現狀、電網規劃、接入條件等基礎資料。確實不能及時提供的,電網企業應當書面告知項目投資主體,并說明原因。各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安全與保密的要求,規范提供和使用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在接入系統設計工作完成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向電網企業提交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收到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后,電網企業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的內容完整性和規范性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電網企業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回復的,自電網企業收到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之日起即視為已經受理。

電網企業受理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后,應當根據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及時會同項目投資主體組織對接入系統設計方案進行研究,并向項目投資主體出具書面回復意見。

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110千伏的,電網企業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意見;

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35千伏及以下的,電網企業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出具答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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