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由貿易的最優結果無法實現的情況下,中歐光伏價格承諾協議不失為次優選擇,F在最大的憂慮是協議的定價規則彈性如何
就短期而言,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中國光伏產業聯盟等中國光伏產業代表與歐委會就中國輸歐光伏產品貿易爭端達成的價格承諾,無疑是有利的。因為此舉
在上述兩項因素共同作用下,倘若中歐光伏價格承諾協議的定價規則過分僵硬,不能對未來傳統化石能源價格下行和技術進步有及時、足夠的相應調整,而歐盟和其他國家企業卻仍享有定價自由,則三五年甚至兩三年后,歐盟市場上就會出現傳統化石能源和歐盟、其他國家光伏企業產品價格大大下跌,中國光伏企業雖仍保持著生產效率和成本優勢,在此價格下仍可取得合理利潤,卻因為價格承諾條款僵硬而只能人為維持較高定價而被市場淘汰。 我們應竭力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同時還要通過啟動國內市場以降低風險。 另一個不確定因素在于此項價格承諾協議及其實施與所謂“反壟斷”之間的關系。此次談判和發表聲明的是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光伏產業聯盟等五家行業組織,未來具體執行這項價格承諾協議的相信也是這些行業組織。這種做法,本質上是我國曾實行多年的通過外經貿商會設立商品分會協調會員企業行為、避免低價競銷的做法。然而,在海外貿易保護主義者企圖將反壟斷作為對華貿易保護新武器的傾向正日益強烈的情況下,他們希望通過這一工具消除中國產業提升市場地位、增強談判能力的可能,以使中國產業維持低價競銷的局面,他們則居于不敗之地。中美維生素C反壟斷案遷延八年,美國紐約東區法院陪審團于3月14日裁定中國維生素C生產企業壟斷操縱了美國維生素C市場,原告要求中國被告企業支付三倍于他們認定的所謂損害金額(5410萬美元)的賠償,已向中國產業界敲響了警鐘。我國曾建立并實施過出口商品價格協調機制以及與此相似的安排,均被歐美方面指為有“壟斷操縱”之虞。有鑒于此,中歐光伏價格承諾協議完全有可能被指為“壟斷”而橫生波折。對這種潛在風險,我們不可完全無視。為降低我國出口產業在歐盟市場的“反壟斷”風險,有必要借此案爭取歐盟正式認可中國曾實施過的和未來可能再度實施的出口商品價格協調機制,同意不將其列為“壟斷”行為。(作者系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