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經過廣泛征求意見正式發布《深圳市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原文如下: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加強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
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經過廣泛征求意見正式發布《深圳市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原文如下: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加強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深圳市綠色建筑促進辦法》等規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制定了《深圳市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加強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深圳市綠色建筑促進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每年從市財政預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主要來源: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職責及分工 第五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的職責: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的職責: 第七條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條 市監察機關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監察。 第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責任:
第三章 資助對象和范圍 第十條 專項資金資助和支持的對象,為在中國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第十一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具備健全的財務核算和管理體系,企業須正常經營滿1年以上。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資助和支持的范圍: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 (一)與建筑領域節能減排、綠色創新發展無關的。
第四章 資助項目和標準 第十四條 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的資助標準: 項目要求:獲得高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并建成的新建建筑項目。 資助標準:按建筑面積,二星級或者銀級每平方米補貼20元,三星級或者金級每平方米補貼40元,鉑金級每平方米補貼50元。其中,二星級或者銀級項目資助上限為180萬元,三星級或者金級項目資助上限為250萬元,鉑金級項目資助上限為300萬元;且資助金額均不超過申請項目建安工程費用的3%。 項目要求:已投入使用1年以上并獲得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的建筑項 既有建筑通過綠色改造并獲得相應運行評價標識的項目,參照上述標準予以資助。 (三)綠色建筑標識評價費用。 資助條件:實行綠色建筑標識免費評價制度,本市評價機構不得收取任何評價費用,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予以資助。 資助標準:對本市評價機構實施的綠色建筑評價,原則上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對評價機構予以資助,每個項目資助3萬元。對市住房和建設部門認可的本市外第三方評價機構評定的國家最高等級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對項目申報單位按規定支出的評價標識費用予以最高5萬元資助。 第十五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的資助標準:
(二)既有建筑外窗或者外遮陽節能改造示范項目。 第十六條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的資助標準: 第十七條 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的資助標準: 第十八條 綠色物業示范項目的資助標準: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專用設施綠色技術改造工程的資助標準: 第二十條 新技術應用示范項目的獎勵標準: 第二十一條 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能力建設的資助標準:
(二)標準規范編制:資助金額不超過經費支出總額的50%,單項資助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二條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應用示范項目、綠色生態城區或者園區示范項目、綠色建材應用示范項目、建筑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示范項目,以及應用本市建筑廢棄物生產的綠色再生產品等支持領域相關資助標準,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除第二十條規定的獎勵外,同一項目原則上按照本辦法資助和支持范圍中的一項資助標準予以資助,不予重復資助。
第五章 年度資金計劃制定與審核 第二十四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按照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發布的申報指南提出資助申請,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項目篩選、專家評審、現場核察等,提出初步資助計劃。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應當將初步資助計劃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單位、項目名稱、資助金額等,同時征求市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的意見。對有異議的項目,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組織重新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資助。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資助計劃經公示及征求意見無異議的,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將其納入專項資金支出計劃報送市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對年度資金支出計劃進行審核并隨部門預算項目一并報市人大批準。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在申請受理、專家評審、預算評估、委托管理、節能量審核、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等過程中所需的管理經費,納入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六章 資金撥付和管理 第三十條 市財政部門按照市人大批準后的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將專項資金指標下達到市住房和建設部門。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按照下達的專項資金指標辦理撥款手續。 第三十二條 受資助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相關執行條件和要求時,須報告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市財政部門,經同意后方可實施變更。
第七章 監督和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回專項資金,5年內不受理其專項資金申請,按規定列入財政資助不誠信名單,向社會公開其違法違規信息,并依法追究項目單位及其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 第三十五條 建立項目經費支出績效考評制度,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按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市財政部門可以實施重點績效評價或者再評價。 第三十六條 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在項目考察、評審、預算評估、驗收、審計等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與申請資助單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關報告的,解除委托關系,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受委托的評審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職業道德,在評審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專家資格,通報所在單位,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安排區級有關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本區域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 本辦法所稱“以上”“不低于”“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