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發展改革委《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35號,辦法中的扶貧項目資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為如期實現脫貧目標,支持脫貧攻堅項目(含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項目)的各類財政資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產業扶貧、易地扶貧搬遷、就業扶貧、危房改造、教
5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發展改革委《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35號,辦法中的扶貧項目資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為如期實現脫貧目標,支持脫貧攻堅項目(含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項目)的各類財政資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產業扶貧、易地扶貧搬遷、就業扶貧、危房改造、教育扶貧、健康扶貧、生態扶貧、基本醫療、社會救助、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光伏扶貧、旅游扶貧、文化扶貧等項目資金。 原文件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扶貧項目資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為如期實現脫貧目標,支持脫貧攻堅項目(含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項目)的各類財政資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產業扶貧、易地扶貧搬遷、就業扶貧、危房改造、教育扶貧、健康扶貧、生態扶貧、基本醫療、社會救助、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光伏扶貧、旅游扶貧、文化扶貧等項目資金。 第三條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第四條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統籌負責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級有關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在本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單位預算時,根據中央和本地區預算編制規定和要求、脫貧攻堅規劃等,科學合理測算扶貧項目資金需求,設定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 第六條市縣級財政部門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脫貧攻堅規劃等,對有關部門編報的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具體包括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績效目標與脫貧目標的相關性、績效指標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與資金的匹配性等內容。審核未通過的,不得安排相關預算。審核通過并安排預算的,有關部門應當將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報送本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并編入本部門預算依法予以公開。 第七條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相關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隨部門預算一同批復至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將相關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隨資金使用單位預算一同批復。 第八條預算執行中,市縣級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執行監控機制,組織資金使用單位定期對預算和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并向本級財政和扶貧部門報送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結果。扶貧項目資金實際執行與績效目標偏離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九條年度預算執行終了,市縣級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資金使用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填報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未完成目標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進措施。 第十條各級財政和扶貧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扶貧重點項目和重點區域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及時反饋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求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各級財政和扶貧部門的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財政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