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碳排放中的6種溫室氣體,有5種與PM2.5相關。2013年以來,我國1/4國土出現霧霾,受影響人口達6億人,霧霾中的PM2.5是加重天氣污染的主要原因。因此,引進“碳交易”的市場機制進而實現“碳排放”的有效控制,對于減少PM2.5減輕彌漫在空氣中的霧霾,維持經濟發展的可持續與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升,有極其重要的經濟與社
在碳排放中的6種溫室氣體,有5種與PM2.5相關。2013年以來,我國1/4國土出現霧霾,受影響人口達6億人,霧霾中的PM2.5是加重天氣污染的主要原因。因此,引進“碳交易”的市場機制進而實現“碳排放”的有效控制,對于減少PM2.5減輕彌漫在空氣中的霧霾,維持經濟發展的可持續與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升,有極其重要的經濟與社會意義。
“碳交易”源于制度經濟學。一個例子:一個企業生產過程中向空氣中排污,污染了周邊的空氣,影響了周邊居民的健康生活。制度經濟學認為,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因在于產權不清晰。制度經濟學提出的解決方案:由排污企業對受污染侵害的居民進行補償;抑或由周邊居民對排污企業支付費用,作為其停止排污遭致損失的補償。
在制度設置層面,將“碳排放權”設置為經濟主體擁有的一種商品,這種商品是可以量化的,初次獲取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在經濟主體間進行分配;擁有這種商品的主體若消費這種商品,企業在增加生產效益的同時,會加劇空氣的污染;但企業若通過市場轉讓這種商品,企業則在減排遭致損失的同時,也能通過市場得到相應經濟補償。
“碳交易”是指“碳排放權在不同主體之間的交易,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減少和控制碳排放量之目的。金融機制是市場機制的最高境界。“碳交易”可以視作是商品在市場中的交易,而實體交易離不開金融的支持。碳交易中的市場風險需要相應的衍生品交易予以分散,碳交易中的價格需要衍生品交易來發現,碳交易中“碳排放權”資源的時空配置效率需要衍生品交易。從商品意義上的“碳交易”發展到基于“碳交易”基本商品衍生出的遠期、期貨、期權、互換等各類衍生品的“碳金融”,是碳排放市場機制發展的必然。
1997年12月通過的《京都議定書》是推進全球碳排放市場化機制運行的綱領性文獻。發達國家在工業化進程中排放和累積了大量的二氧化碳(全球排放量的77%),但發展中國家還處于工業化的初、中期階段,需要增加必要的排放量。《京都議定書》對發達國家提出了減排的量化指標,同時要求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提供用于“節能減排”資金和技術,對發展中國家的減排沒有硬性要求。
《議定書》允許難于完成減排指標的發達國家從超額完成減排指標的發展中國家購買超出的額度,即所謂“碳交易”;“清潔發展機制”(CDM)指發達國家在幫助發展中國家加快建設步伐的同時實現減排,發展中國家所實現的減排額度可用于“碳交易”;發達國家減排的成本遠高于發展中國家,從發展中國家購買碳排放權比自身減排跟有利,這也激化了“碳交易”。
我國的“碳交易”主要是參與國際CDM機制的國際“碳交易”,如何將國際“碳交易”機制有效引入國內“碳交易”市場,通過“碳交易”“碳金融”市場機制有效控制和減少PM2.5排放,顯著減輕彌漫在我國空氣中的霧霾,這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期盼,也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和目標、學界同仁的努力與擔當。
(作者系四川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作者:馬德功 來源:能源網-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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