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亞洲發展銀行發布了一份環境報告,其中明確指出,此前的資源稅賦已經無關痛癢,中國亟須實施綠色稅收,包括進行資源稅收改革、開征碳稅等。
亞洲開發銀行駐中國代表處首席代表哈米德•謝里夫建議,中國政府應盡快改革資源定價機制,引入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自然資源開采、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征稅,同時允許用污染控制設備投資來抵扣稅款。
據了解,目前,西方國家不僅普遍建立了環境稅制,而且環境稅在許多國家已成為環境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實施綠色稅收需擇準時機
“目前的階段不是推行綠色稅收最佳時機。”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李佐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當前經濟總體處于下行,企業承受的負擔較重,政府也在強調結構性減稅,這種情況下推出會遇到很多障礙,即便推行的初衷很好,是綠色低碳發展,但站在每一個利益主體角度去看待,對企業而言也是增加負擔。因此,綠色稅收應選在企業承受力較強、經濟增長處于上行的階段推出,效果才會更好。
“新型稅制的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都需要實踐經驗。”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會發展研究部研究員周宏春也對記者表示,任何一個好的理念或制度,其實施都需要一個過程,還需要相關社會群體適應。
周宏春認為,在綠色稅制的推行中,需注意三方面問題:一是如何體現“稅中性”原則。“稅中性”是世界各國稅收通用原則,關鍵是在倡導結構性減稅背景下,增設綠色稅種如何平衡稅賦水平,在哪些方面減稅需有相應的研究和政策。
二是如何保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綠色稅制本意是保護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推進清潔生產和促進綠色消費等目的,能否實現預期目標需實踐檢驗。
三是公眾的理解。綠色稅制與原有環境稅和環境費的關系、一般基層稅收人員能否正常征收、被征是否被理解,都需實踐檢驗。
我國綠色稅收制度需逐步完善
“設計一種十全十美的稅收制度僅在理論上可行,但不容易做到。”周宏春表示,推行綠色稅收制度,需進行試點,在試點中發現問題并修訂完善,再加以推廣應用。
周宏春認為,設立綠色稅收制度的目的,是體現我國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這兩項基本國策。對企業而言應是通過成本構成的調整,使之生產過程或產品更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對個人而言,應有助于選擇節能環保產品,或有助于節能環保產品消費。
周宏春說,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體現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可以為污染治理提供所需資金,并減少污染造成損失。從公平和效率兼顧原則,對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生態平衡的企業和個人征稅,并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進行合理有效分配,可以提高治理環境效率,并為環保科研部門提供經費支持,從而為生態環境保護提供科技支撐。
“綠色稅收應與其他促進綠色發展的手段相結合,各自發揮自己的優勢。”李佐軍提出,建立綠色稅收制度要注意,稅收是推進綠色發展一個重要手段,但只是手段之一,推進綠色發展還可通過市場交易機制、標準、法制、行政手段,這些手段都可以達到促進綠色發展的目的。
周宏春認為,逐步建立綠色稅收制度,大致可以分完善現有稅種和開征新稅種兩方面。就完善現有稅種而言,可從完善資源稅、消費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多個方面做起;在開征新稅種方面,應開征環境保護稅,在新一輪稅制改革時,從綠色稅收制度設計出發,設置專門的環境保護稅。
“盡快開征生態環境保護稅種,如污染稅、垃圾稅等。同時不斷完善燃油稅,尤其是在當前全國性霧霾天氣嚴重的情況下,研究開征燃油稅可以說是正逢其時。”周宏春說。
制度建立還需多種手段相結合
周宏春表示,綠色稅收制度建立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應有利于我國稅制的完善。稅制完善需多方考慮,認真研究和討論。
第二,處理好與結構性減稅政策取向的關系,處理好稅與費的關系。在結構性減稅的大背景下,增加綠色稅種如何實行結構性減稅、在哪些方面減稅,需要有相應政策出臺。就環境稅而言,也需要處理好原來的收費與新的環境稅之間的關系,是部分替代還是完全替代,新的稅種征收與原來稅賦水平相比是輕了還是重了,是否更加合理?這些全都尚待研究。
第三,借鑒國際經驗與結合國情相結合。從國際經驗看,碳稅主要在北歐國家征收,大多數發達國家,包括美國、歐盟國家等均沒有征收;征收的目的除了增加收入外,也用于資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我國的綠色稅制,出發點和落腳點是什么,首先從環境稅開始還是獨立征收碳稅,需要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此外,稅基和課稅環節的選擇、稅率的確定等方面都需仔細考慮。
“無論如何,綠色稅制建立和實施是一個方向。需我們認真研究,積極探索。”周宏春說,黨的十八大報告對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已經明確提出,只有通過綠色稅制的建立和實施,才能使我們不斷向著生態文明社會和“美麗中國”目標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