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氣候變化帶給人類災難性的后果,清潔技術和綠色能源需要在全球范圍內大規模開發和利用。在這一根本和長遠利益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是一致的。
中歐光伏貿易摩擦對處于全球不同分工的光伏產業鏈都具有嚴重的破壞力。貿易保護主義的實質是以國家利益之名保護部分企業的利益,傷害的是消費者的利益以及全行業的健康發展。發展中國家的清潔技術和生產能力應該得到有序的國內政策以及鼓勵競爭的國際貿易環境的支持,而非打壓。
世貿規則和氣候變化的治理機制有著多方面的聯系和影響,目前沖突廣泛存在。世貿組織的反傾銷規則在實踐中成為對競爭的限制而非保護,中歐光伏貿易摩擦則是貿易與氣候治理的深入并廣泛關聯的又一個縮影。而這一系列問題須通過綜合性的方式從制度上進行理性回應和解決。
國際氣候談判在哥本哈根之后進入低潮調整期,后2020國際氣候制度的談判和形成過程中,歐盟和中國將扮演重要角色,二者良性互動是談判推進的關鍵條件。而光伏貿易摩擦將導致彼此減少互信和好感,直接或間接影響雙方在談判中的交流進程和可能持有的立場和態度。
中歐共同且最大的利益是可再生能源在全球的迅速推廣,努力實現全球氣候保護目標。建立有序競爭,需求強勁的全球光伏市場符合這一利益。我們呼吁,中歐雙方展開積極對話,推動有效的全球氣候治理和貿易治理模式,在政府、企業和民間多個層面上增強溝通和合作,協商并妥善解決分歧,為應對氣候變化的全球協作樹立典范。
1 事實陳述
繼去年美國提起對產自中國的光伏電池產品展開“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之后,以德國SolarWorld、意大利ProSun等為代表的光伏公司在今年7月向歐盟委員會提起對產自中國的太陽能光伏產品實施反傾銷調查申請。2012年9月6日,歐盟委員會正式啟動對進口自中國的光伏產品(包括晶體硅組件、電池、硅片)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其涉及金額超過210億美元(即約為2011年中國對歐盟的光伏銷售額),占中國出口量的80% 。初裁結果會在9個月內公布,終裁將在15個月內公布。隨之,歐盟于2012年11月8日又啟動了針對從中國進口的太陽能電池板及其主要部件的反補貼調查。從涉案產品的進口額看,本次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是歐盟迄今對中國最大規模的貿易訴訟。
中國商務部對此發表聲明稱:“中方呼吁歐方能從中歐經貿合作的大局出發,認真考慮中方的立場和建議,通過磋商合作解決光伏產品貿易摩擦。”歐盟委員會方面沒有直接表態。作為對調查的回應,中國在今年7月也啟動了針對美國和韓國產多晶硅的貿易調查;11月初中國商務部宣布啟動針對歐盟產太陽能級多晶硅的貿易調查。
半年里接連不斷的立案調查加劇了中國與各國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貿易爭端。根據時效性以及對行業影響的規模,本文重點以歐盟反傾銷調查案及其影響進行分析,但我們的立場與觀點對同樣適用于美國、歐盟的反補貼調查案以及中國的傾銷與補貼指控回應。
2 中歐光伏貿易摩擦對行業影響
2.1 中國光伏舉步維艱
光伏作為中國著力打造的低碳、戰略性新興產業之一,在國家相關政策的支持下,通過十幾年發展,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2010年中國太陽能電池組件產量上升到10GW,占世界產量的45%,連續四年居世界第一 。中國光伏產業鏈年產值超過3000多億元,光伏行業吸納就業人數30-50萬人。2009到2011年間,中國太陽能電池對歐洲出口的總額在70-80%左右。然而,中國光伏產業仍面臨諸多挑戰。最主要的問題在于外需導向過重,國外在利用上通過各種政策支持先行一步,國內的支持政策重生產而輕利用,內需萎靡。而當海外市場受到供需階段性失衡影響時,自然造成行業產能過剩。其次,整個光伏產業鏈上,利潤率較高的原料制造設備提供、下游安裝服務等鏈條掌握在歐洲企業手中,而中國仍處于價值鏈的底端,使其為全球光伏行業承擔巨大的污染與轉移排放。
歐洲作為中國光伏行業最大的出口地,歐盟反傾銷調查一旦成立,將對產自中國的太陽能產品征收高額關稅,致使中國太陽能產品很難或無法進入歐盟市場,對光伏企業以及地方政府的影響將是巨大的,可能會給中國造成超過3000億元的產值損失,使大規模的行業人員失業。甚至引發其他國家也對中國其他外向型產業采取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導致更頻繁的貿易摩擦。
2.2 歐洲光伏產業亦受牽連
過去十年中,光伏行業在世界范圍快速增長。2001至2011年,全球光伏裝機平均年增長率為58.6%,全球2011年總光伏裝機容量約7000萬千瓦 。在歐洲發展尤為強勁,德國光伏發電新增裝機容量2010年為740萬千瓦,成為該國新增發電裝機規模最大的電源 。整個歐盟在2010年更是出現了光伏新增裝機容量超過風電的歷史性突破。
在光伏產業快速發展的2009至2011年間,中國光伏產品在歐盟國家市場的占有率更是逐年提高,特別是太陽能電池,2011年中國對歐盟出口的光伏電池總額是204億美元,占歐洲市場的65%。正是由于中國物美價廉的太陽能電池出口,促進了歐洲光伏市場的快速增長,使歐洲光伏發電成本迅速下降。目前,德國光伏發電成本達已低于其零售電價,使得德國已基本實現用戶側平價上網。
歐盟對中國實施反傾銷調查申請,根本上是違背歐盟的綜合利益的。歐洲以德國為代表的國家,其光伏電價已進入平價消費時代,未來若缺少了來自中國的低價光伏產品供應,其終端市場的光伏系統安裝價格勢必將大幅升高,受影響的是購電的消費者,也會延緩歐洲各國可再生能源消費比例目標的達成。盡管此舉會給歐盟境內的光伏中游產業鏈企業增加1萬人左右的就業,但對上、下游產業鏈,包括對中國出口的硅料、輔料、設備,及系統成本升高對終端電站開發環節等可能產生連帶影響,進而導致約30萬人失業 。
3 限制而非保護競爭的WTO反傾銷規則
國際貿易中反傾銷的斗爭由來已久,主要反對的是國外傾銷者通過低價將國內生產者排斥出市場,繼而規定出壟斷價格,使消費者受損,它屬于掠奪性價格歧視,反傾銷的目的是保障競爭的公平和消費者的利益。但在實際操作中,反傾銷的行為是否準確地針對了掠奪性價格歧視,存在很大爭議。特別是以貿易自由化為標志的全球化的進程中,反傾銷是最常見的貿易壁壘,常常被認為是貿易保護主義的表現形式。
在關貿總協定中,傾銷的認定標準是出口價低于正常價值。如果出口國國內市場不存在相同或類似產品,無法進行適當比較時則可以采用第三國價格或結構價格。協定中規定了確定“正常價值”和“實質性損害/阻礙”的確定方法,但是這些方法更多是指導性的原則,而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實施調查的機構(即立案方)在取證和選取參照的時候還是有很大的靈活性 。而調查過程的相對封閉性,則加大了“有傾向”地進行方法選擇和計算的風險。
在針對中國的反傾銷訴訟中,由于中國在世貿組織中尚未被承認是市場化的經濟體,因此在調查過程中處于更加不利的位置。調查方會以此為理由選取對己方的企業有利的參照數據來計算傾銷的程度。這些因素將對終裁稅率的公正性造成很大影響。本案件中,由于歐盟暫未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歐盟委員會對中國光伏企業傾銷的事實認定將選取一個市場經濟國家作為替代國,以對中國光伏產品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判斷。在歐盟的立案文件中,這一替代國被選為了美國。然而,美國在此行業存在明顯的比較劣勢(所以之前美國才會啟動反傾銷調查),不具備可比性。
反傾銷調查的啟動并不總是為了反對不公平的貿易,而常常是為了防止競爭。歐盟在1998至2001年間啟動的反傾銷調查中,有68.2%判決的經濟性基礎(即“正常價值”和“實質性損害/阻礙”)是值得質疑的 。有一些反傾銷案實際上只是一種報復性手段 。在光伏行業,這一點可以從貿易摩擦發生的時機與歐盟電池行業的發展行情的密切聯系看出端倪。如圖所示 ,2007和2008年,歐洲電池出貨量與中國差不多,但2009年市場增長放緩,加上我國產量快速增大,歐盟的貿易保護主義開始抬頭,有提出立案傾向,到2010年由于市場行情好,企業經營狀況都不錯,但到2011年產業情況發生變化,歐洲再度出現了反傾銷的立案傾向。
貿易戰的結果往往是一部分企業的利益得到保護,而大量消費者的利益受到傷害,在市場規模不變的前提下,貿易戰是出口國和進口國之間的零和博弈,但是消費者在這場游戲中永遠是受害者。光伏貿易摩擦的時機和歐洲光伏市場行情的聯系提示我們,化解這種沖突最好的辦法就是擴大市場規模,讓各國的企業有更廣闊的空間開展質量和價格上的競爭,行業能夠得到發展,消費者則能得到實惠。
4 貿易與氣候治理的關聯
4.1氣候治理與貿易機制的沖突
氣候變化及其應對行動對各國經濟活動和國際貿易都意味著重大的影響。因此,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需要來自國內與國際機構的行動, 包括專門規范貿易活動的機構。這種逐漸凸顯的聯系及其重要性被三十多個國家的貿易部長在2007年的印尼部長級會議上強調, 它們“認識到應對氣候變化的具體行動,及促進氣候變化、貿易和發展之間聯系和相互支持,對于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作用。” WTO成員國也在環境商品和服務談判的背景下討論了氣候變化議題。世貿規則和氣候變化的治理機制有著多方面的聯系和影響,包括法律規定、多哈談判進程,以及通過世貿組織解決爭端的機制等。但國際社會對這些聯系并沒有深入討論,更提不到系統化地解決存在的問題,因此,沖突依然不斷涌現。
借助WTO機制對各國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提出質疑,是常見的氣候治理和貿易機制之間的沖突,例如:2010和2011年,日本和歐盟起訴加拿大安大略省綠色能源法令的相關規定、日本起訴加拿大安大略省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的政策,以及美國起訴中國風電裝備基金等。而近期中歐光伏貿易摩擦則是貿易與氣候治理的深入并廣泛關聯的又一個縮影。從貿易摩擦的角度看,本案件并無特殊,但放在氣候變化的全球背景下,貿易戰所損害的不僅僅是消費者利益,還有全球氣候保護的共同利益。雖然貿易自由與氣候保護的目標有時會出現一定沖突,例如邊境碳稅可能產生綠色壁壘,但是在可再生能源這一點上,貿易自由的利益與氣候保護的目標是高度一致的。為了實現全球氣候治理、完善國際貿易制度的目標,推進可持續發展,氣候變化和貿易之間的聯系所導致的一系列問題必須通過綜合性的方式從制度上進行理性回應和解決。
4.2 對氣候談判的影響
氣候談判范疇內,中國和歐盟對氣候保護的態度以及彼此互信的關系是至關重要的。隨著新科學證據的不斷出現,人類活動排放溫室氣體與全球平均溫度上升之間聯系的不確定性越來越小,但氣候談判并跟不上科學的腳步,甚至被甩在了后面。自從哥本哈根鬧劇后,國際氣候談判進入了一個低潮期,腳步放慢,不確定性增加。新的政治與經濟的變化,包括關鍵國家和地區領導層的換屆、全球經濟和金融的衰退,都讓氣候談判的進展變得更加艱難與迷茫。去年德班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7次締約方會議,達成了建立適用于所有締約方的一個新的后2020國際氣候制度的共識,這為各國在應對氣候變化上有所作為提供了一個新的機遇。基于國際影響力以及國內經濟和排放規模的考量,歐、美和基礎四國的三角關系因而是決定未來國際氣候制度形態、范圍和有效性的關鍵。由于美國國內政治對于氣候議題的態度幾年內很難有大的改觀,建立國際制度的領導責任自然落到了歐盟和基礎四國的頭上。而鑒于其強大的經濟總量以及政治制衡的調解角色,中國在基礎四國中扮演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這就使中歐之間的關系在氣候談判的國際舞臺上顯得尤為重要。
中國和歐盟已多次聲稱自己會在建立良好的氣候制度進程中發揮建設性的作用,也都各自在境內展開了強有力的減緩氣候變化的行動,可再生能源行業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中歐各自在全球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發展上發揮著領導性的作用。同時,中國和歐盟間的經濟、貿易和政治聯系非常緊密,雙方互利共贏的戰略伙伴關系不斷發展。中歐在談判中有進一步靠攏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然而,現實卻與期望相去甚遠。此次中歐間光伏摩擦就是相悖一例,貿易保護主義使得雙方爭端加大,導致彼此減少互信和好感,直接或間接影響雙方在談判中的交流進程和可能持有的立場和態度。
5 民間建議
作為致力于環境保護和應對氣候變化的中國民間組織,我們相信,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挑戰下,中歐共同且最大的利益是相互支持,推動可再生能源,努力實現全球氣候保護的目標,特別是共同促進光伏產業在全球的快速與有序發展。我們反對,以行業保護為由而實質損害廣大消費者和企業利益的貿易保護主義。我們呼吁,推動有效的全球氣候治理和貿易治理模式,中歐雙方展開積極對話,協商并妥善解決分歧,把握應對全球氣候變化這一緊迫和長遠的共同利益,才是明智之舉。
1 中歐積極政治對話
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和推動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中國政府應強烈要求歐盟撤銷立案調查,反之亦然,以避免貿易戰,減少對國際氣候談判進程和全球減排目標的不良影響。中歐應盡快展開磋商和談判,認真傾聽雙方行業的正當關切并尋求妥善解決。
剛結束的第十五次中歐領導人會晤發表的聯合新聞公報上,對進一步深化中歐全面戰略伙伴關系,以及在貿易、氣候變化、能源和創新等多個領域的合作都給出了明確的指示。雙方一致認為:開放的貿易與投資環境以及反對各種形式的貿易保護主義對實現可持續的經濟復蘇十分必要;強調要開展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問題,同意在中歐氣候變化伙伴關系框架下,就應對氣候變化和推進低碳發展進一步深化政策對話和務實合作。但是,會晤并未就貿易與氣候和能源的交叉問題給予足夠重視。我們建議:在中歐能源高層對話或經貿高層對話的框架下,亟需成立關于可再生能源和貿易的聯合工作組,討論建立WTO爭端相關的協商解決機制,并對相關問題達成協議。過程中應保證雙方的利益相關者充分參與討論,探討“共贏”之道。
2 國內政策持續大力支持
現階段,中國光伏產業的發展仍以外需為導向,歐盟則是在利用上先走一步。當歐債危機造成海外市場萎靡,國內又因并網受限而限制市場發展時,就導致產能過剩的現象。然而,這種以消耗能源、承受較大國際轉移排放壓力的外需拉動發展模式難以為繼。值得肯定的是,為應對當前光伏的困局,國家能源局9月迅速出臺了鼓勵分布式光伏發展的政策 ,隨后,各部委又決定在年底再啟動一批金太陽和太陽能光電建筑等示范項目。政府已在出臺強力的措施幫光伏走出寒冬,我們仍更期待國家能持續的創造積極的宏觀環境,向市場發出明確的信號,推動可持續性的內需,支持光伏整體發展。這就需要政府能打破目前對生產企業碎片化支持的局面,避免扭曲行業競爭導致浪費,開發多樣化的國內應用市場,為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平臺。光伏的成本由于規模經濟和學習曲線正在迅速降低,隨著化石能源價格的上漲,可能很快就不再需要政府補貼,實現平價上網,而政府的補貼以及開放的市場競爭可以加快這個成本下降的過程。因此,中央政府應制定穩定的公共與財政扶持政策,出臺完善的管理辦法,打破光伏發電并網的壁壘。通過透明的定價機制,推行長期上網電價制度,對各類太陽能發電項目提供穩定的信貸和多元化融資渠道的支持,規范光伏行業清潔生產,推動行業升級。
3 中歐企業良性溝通
中國是太陽能的最大潛在市場,“金太陽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等一系列鼓勵政策又都證明政府是支持國內光伏產業發展的。因此,無論從資源條件、政策導向以及實際需求的角度,中國企業對光伏行業仍應抱有信心。當內需市場啟動,企業淘汰落后產能,中國光伏產業會逐漸正走上正軌。同時,中歐企業雙方代表產業先進生產力與管理水平的優勢企業應展開積極溝通、協商,努力促成行業間對話,建立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形成互惠互利的全球分工體系和行業協作模式。同時,雙方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等領域也要開展密切合作,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實現互利雙贏。
4 民間參與推動對話
中歐民間應積極對話,全力配合與支持政府、行業共同尋求問題及時和有效的解決。在光伏反傾銷案件的談判磋商、中歐高層可再生能源和貿易聯合工作組的搭建,以及制定國內行業發展政策的過程中,需建立政府、企業和民間廣泛參與、多方合作的長效機制。特別是在當氣候目標的實現碰到國際貿易摩擦、政治利益而停滯不前時,民間組織以超越國家經濟目標、超越氣候政治問題本身的客觀視角,采取應對氣候變化的有效行動,幫助政府達到甚至超越承諾的減排目標,確保氣候變化與相關經濟政策的相輔相成,實現協同效應,從全球治理、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社會監督等角度進行建言獻策和參與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