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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進一步完善和深化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推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有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性和緊迫性
為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優質、經濟運行,保證電能質量,規范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于2006年11月印發《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電監市場〔2006〕43號)(以下簡稱43號文)。按照該辦法要求,各區域電力監管機構結合本地區電力系統實際和電力市場建設需要,陸續制訂實施細則,組織實施并加強監管。2014年,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積極推進跨省跨區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建設工作的通知》(國能綜監管〔2014〕456號),將跨省跨區交易電量納入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范疇。目前,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除西藏尚未建立外,在全國范圍內基本建成,運行效果普遍較好,為進一步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奠定了基礎。
近年來,我國電力行業尤其是清潔能源發展迅猛,電源結構、網架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系統規模持續擴大,系統運行管理的復雜性隨之大大增加,對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提出了更高要求。當前,我國電力供應能力總體富余,煤電機組利用小時數呈逐步下降趨勢,局部地區棄風、棄光、棄水、限核和系統調峰、供暖季電熱矛盾等問題突出,現行電力輔助服務補償辦法的部分內容已經難以適應實際需要。為深入落實電力體制改革各項措施,進一步還原電力商品屬性,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在更大范圍內優化資源配置,亟需進一步完善和深化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
二、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思路
按照中央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總體部署,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結合各地實際,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大局原則。保障國家能源戰略落實,維護電力系統安全運行,落實電力體制改革要求。
堅持市場化原則。配合電力市場體系建設,充分利用市場化機制發揮各類型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調節性能,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堅持因地制宜原則。根據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跨省跨區電能交易以及現貨市場試點等實際情況,分類推進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建設,確保對目前情況和電力現貨市場具備較強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