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物價局、電力(供電)局,國網浙江省電力公司: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簡化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審核程序通知如下: 一、已建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電力(供電)局,國網浙江省電力公司: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簡化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審核程序通知如下:
一、已建成投產并按程序完成備案的光伏發電項目,
直接向項目所在地電網企業申請結算上網電價及補貼資金,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再單獨審核確認。 光伏發電上網電價、補貼標準和資金結算按省物價局、省經信委、省能源局《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浙價資〔2014〕26號)和《關于進一步明確光伏發電價格政策等事項的通知》(浙價資〔2014〕179號)規定執行。
二、請省電力公司抓緊出臺實施細則,明確相關程序,確保光伏發電上網電費和補貼資金及時結算。同時,按季匯總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和補貼執行情況報省物價局。
三、以上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執行。
浙江省物價局
2015年6月1日
作者: 來源:浙江省物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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