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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進入“比重+消納”新常態:綠證、直連、跨省交易或成落地主力

2025-10-15 08:08:09 太陽能發電網


把電力與非電“雙比重”納入年度考核,可再生能源的機會更多,挑戰也更多。

10月1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向社會公開征求《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提出將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和省級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化、年度化管理,并把非電能(供熱、制氫/制氨/制醇、生物燃料等)納入同一考核體系。

這一征求意見稿不僅把“裝機—發電”階段的任務延伸到用能端,也把市場化工具(綠證、綠電直連、跨省交易)明確為合規路徑,顯示出中央將推動可再生能源從規模擴張向高質量消納轉型的政策導向。

制度梳理與市場導向


征求意見稿把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分為“電力消費最低比重”和“非電消費最低比重”兩類,并將省級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繼續細分為“總量消納權重”和“非水電消納權重”。國家層面按年測算并下達權重,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落實并可將權重分解到地市;對完成情況有季度監測與年度評估并公開的監管節奏。

為保證考核可核算,征求意見稿附帶技術性較強的核算方法,明確并網計量、點對網、網對網、混合打捆等復雜情形下的電量歸屬與折算口徑,并對當年新增裝機按平均利用小時或半載折算法折算發電量,力圖消除歷史上因口徑不同導致的統計與考核偏差。

在實現路徑上,征求意見稿把自發自用、綠電直連與綠證/綠電交易并列為可選方式,并明確未完成指標的省級或重點用能企業,可在指標公布后三個月內通過綠證等市場化方式補足;逾期不補的將面臨約談、通報、納入失信記錄等監管措施,必要時將指標轉移至下一年度(五年規劃期最后一年權重不可轉移)。這種“市場化補缺+嚴格問責”的組合一方面承認市場工具在短期內的調節作用,另一方面通過時間壓力與問責推動優先采用物理消納或直連等更具實質性的消納途徑。

重點用能行業單獨考核是這次制度最具影響力的變量之一。征求意見稿提出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重點用能行業并對其提出電力與非電的最低比重目標,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行業管理部門組織落實并考核。

這意味著,以電解鋁、鋼鐵、水泥、多晶硅、數據中心等為代表的高耗能行業,其綠色電力與綠色原料的年度合規需求將從“企業自愿”上升為“年度考核”的剛性任務,從而產生持續且規;木G電需求。

就核算憑證而言,征求意見稿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完成情況以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作為基本憑證進行核算,這把綠證真正放在合規核算鏈條的核心位置。

不過,短期來看,這并不一定會直接刺激市場繁榮。雖然綠證需求端可能因重點行業考核而顯著擴大,但國內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在近幾年增速顯著,綠證核發量也呈快速增長態勢(國家能源局統計顯示2025年上半年核發量大幅上升),供給端仍具有一定緩沖能力,這使得綠證價格的快速飆升存在天然制約。

與此同時,電網承載能力、跨省輸電通道與儲能部署的節奏,將決定有多少新增裝機能通過物理路徑被消納,從而影響市場化補缺的規模與對綠證的依賴程度。最終,物理消納能力、綠證市場流動性與價格形成機制以及地方財政與調度能力三者的交互影響,將決定實際實施效果。

此外,征求意見稿在監管信息鏈條上提出了更嚴格的信息披露與統計報送要求,要求北京、廣州、內蒙古等電力交易中心按職責定期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報送跨省跨區電力交易及綠證綠電交易等數據,各省級交易中心定期向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報送省內相關交易信息,并要求電力交易機構及時向承擔消納責任的主體披露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與綠證交易信息。這一透明化與統計閉環,有利于防止“同一電量被重復售賣”等亂象,提升市場信任,但也對交易平臺、數據治理與第三方審計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非電消費與未來路徑

征求意見稿首次把非電消費系統性納入最低比重考核,明確可再生能源供熱(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氫/制氨/制醇以及生物質能非電利用等都可以納入核算口徑,并給出以熱量為主的核算方法與制氫等按發電煤耗法計量的規則。這一舉措把政策觸角由電力端延伸到熱力與工業原材料端,為“多能轉換”與終端替代提供了制度支撐,旨在為在地消納受限的裝機擴張提供更多出路。

就短期現實而言,直接以光伏供熱或生物質替代承擔大規模消納的可能性受資源與經濟性雙重限制,難以在短期內成為主力。相比之下,綠氫—制氨—制醇等多能轉換路徑在潛在規模上更具想象空間,但當前制氫、儲運與下游深加工的成本與產業鏈成熟度仍是限制性因素。征求意見稿通過把此類多能轉換寫入考核,實際上是在為未來規模化應用“預留”政策空間,并通過示范與試點推動成本下降與鏈條完善。

非電消費的制度化考核當然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多元化消納,但最終結果依然依賴于電網建設和儲能;綠證市場的流通性;多能互補替代的成本下降。

若征求意見稿最終形成正式規則并配套細則,將對企業、市場與地方治理產生多層面影響:企業方面,綠色電力采購將從“可選”轉為“合規”需求,長期購電合同(PPA)、直連協議與綠證組合策略將成為企業能源管理的標配;市場方面,綠證將從核算憑證擴展為供需調節的價格信號,長期合約與市場穩定機制(例如長期緩沖池或合約激勵)可能成為必要設計;地方層面,差異化的輸電能力與財政承受力要求中央與地方在資金、補貼與優先通道方面進行更細致的統籌。

長遠來看,政策配套應包含明確的跨省結算規則、綠證市場穩定安排(鼓勵長期合約、建立過渡性緩沖機制等)以及對資源稟賦較弱地區的差異化支持措施,避免制度“落空”或形成新的套利路徑。

此次征求意見稿既是對可再生能源消納制度框架的延伸,也是把可再生能源治理從“裝機與發電”階段推進到“終端消納與結構優化”的關鍵舉措。重點用能單位的單獨考核與非電消費的制度性納入,代表政策層面對“多能轉換與需求側替代”這一長期方向的正式承認。




作者: 來源:能源雜志 責任編輯: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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