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福建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意見的公告,推動新能源上網電量全部進入電力市場,加快推進電力市場建設,更好支撐能源行業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方案提出:集中式風電、集中式光伏(以下簡稱“集中式新能源”),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以下簡稱“分布式新能源”)等所有風電、太陽能發電項目,2026年1月1日起上網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上網電價通過市場交易形成。根據市場建設情況,逐步放開各類電源進入市場參與交易。
福建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近年來,福建省持續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大力推進發電側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部分新能源發電上網電價已通過市場形成。為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等規定,結合我省新能源發展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主要目標
按照價格市場形成、責任公平承擔、區分存量增量、政策統籌協調的總體要求,充分考慮我省實際,因地制宜、平穩有序推動新能源項目(風電、太陽能發電,下同)全面、公平參與電力市場,建立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以下簡稱“機制”),加快推進我省電力市場建設,更好支撐我省能源行業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內容
(一)推動新能源上網電量全部進入電力市場。集中式風電、集中式光伏(以下簡稱“集中式新能源”),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以下簡稱“分布式新能源”)等所有風電、太陽能發電項目,2026年1月1日起上網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上網電價通過市場交易形成。根據市場建設情況,逐步放開各類電源進入市場參與交易。
(二)完善現貨市場交易和價格機制。綜合考慮新能源技術特點和市場成熟度等因素,以適宜方式推動新能源項目參與現貨市場交易。新能源項目全量參與可靠性機組組合和實時市場,F貨市場申報、出清價格上限主要考慮我省工商業用戶尖峰電價水平等因素確定,價格下限主要根據新能源財政補貼、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碳市場等收益情況確定,并結合供需及市場建設情況動態調整。
(三)完善中長期市場交易機制。新能源項目可自愿選擇參與中長期市場交易。原則上集中式新能源項目直接參與交易,鼓勵分布式新能源項目以聚合方式參與交易。新能源項目中長期交易簽約比例不作強制要求,簽約電量上限按照額定容量扣減機制電量對應容量后剩余容量的最大可交易電量確定。推動實現新能源量價、曲線的靈活調整,允許雙邊協商交易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中長期合同的量價、曲線等內容?勺孕羞x擇以實時市場任一節點或統一結算點作為結算參考點,未選擇的暫默認為實時市場統一結算點。
(四)完善綠電市場交易機制。綠電交易以雙邊協商、掛牌交易形式開展,不單獨組織集中競價、滾動撮合交易。綠電交易申報和成交價格分別明確電能量價格與綠證價格,其中電能量部分按照省內中長期交易規則開展結算,綠證部分按當月綠電合同電量、上網電量扣除機制電量的剩余電量、電力用戶用電量三者取小的原則確定結算電量,以合同綠證價格結算。
(五)建立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
1.存量項目機制
(1)執行范圍。2025年1月27日(不含)前競爭性配置的海上風電項目,2025年6月1日(不含)前全容量并網投產(以下簡稱“投產”)的其他新能源項目。
(2)項目機制電量上限。納入執行范圍的新能源項目與現行保障性政策銜接,后續根據我省新能源和市場發展情況必要時適當調整。選擇電量方式的,按2026年1月1日前最近一個完整年度實際上網電量乘以上述比例系數確定,無完整年度的實際上網電量按全年預測上網電量確定,全年預測上網電量根據裝機容量、全省同類型項目近三年平均利用小時數及廠用電率計算。
(3)機制電價。2025年1月27日(不含)前競爭性配置的海上風電項目按競配價格執行,其他新能源項目按現行燃煤基準價393.2元/兆瓦時執行。
(4)執行起始時間。2025年1月27日(不含)前競爭性配置的海上風電項目投產時間晚于2026年1月1日的,從投產次月1日起執行,其他新能源項目從2026年1月1日起執行。
(5)執行期限。按執行起始日期起項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對應時間與投產滿20年對應時間較早者確定;執行期限精確到月,當月到期后,次月退出。其中陸上風電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36000小時,海上風電52000小時,光伏22000小時。升級改造項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按照升級改造前容量計算確定。
2.增量項目機制
(1)執行范圍。競價入選項目。
(2)項目機制電量上限。按照中標電量確定,選擇比例方式的,按照中標電量除以該項目全年預測上網電量確定。
(3)機制電價。通過競價按邊際出清方式確定。
(4)執行起始時間。為便于執行,入選時已投產的項目執行起始時間按次年1月1日起算。入選時未投產的項目執行起始時間按申報投產時間次月1日和入選時間次年1月1日二者取晚起算。
(5)執行期限。按照同類型項目回收初始投資的平均期限確定,具體在競價公告中明確。執行期限精確到月,當月到期后,次月退出。
(六)競價組織實施。原則上按年組織,視情況調整競價組織頻次,2025年開展首次競價。初期必要時可分技術類型組織競價。設定競價上限,初期同時設定競價下限。第一年(次)競價電量總規模按照我省新能源增量項目年度上網電量總規模的一定比例確定,第二年(次)及以后比例上限根據國家下達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用戶承受能力以及我省新能源增量項目規模等因素確定。單個項目申報比例上限適當低于其全年預測電量。建立競價考核機制。競價工作方案及競價具體參數另行發布。
(七)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結算方式。電網企業每年組織新能源項目簽訂差價結算協議。新能源項目在機制電量范圍內自主確認年度執行比例(或者執行電量)以及月度分解方式,比例或電量不得高于上一年水平,在規定時間內未明確的,默認按照上一年執行(第一年未確認的,默認按比例上限執行)。機制電量采用電量方式的,實行年內按月滾動清算,若至年內某月累計已結算機制電量達到年度機制電量,則當月超過部分及當年后續月份電量不再執行機制電價,若年底仍未達到年度機制電量,不進行跨年滾動。對納入機制的電量,電網企業每月按機制電價開展差價結算,將市場交易均價與機制電價的差額納入系統運行費用,在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中公布。電力現貨市場未連續運行時,市場交易均價原則上按照當月最近一次同類型項目月度集中競價加權平均價格確定。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時,市場交易均價取月度發電側實時市場同類型項目加權平均價格,按照實時市場實際上網電量與實時市場電價加權平均計算確定。新能源項目可自愿申請退出差價結算機制,退出后不再納入機制執行范圍,也不可參加增量項目競價,其中,選擇退出存量項目機制的競爭性配置海上風電仍執行競爭性配置有關條款。機制電量差價結算實施細則另行發布。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政策協同。建立新能源公平分攤(分享)市場類費用的機制。逐步放開具備調節能力的新能源項目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統籌市場主體報價、系統平衡消納、電網安全運行等因素制定新能源消納利用排序,原則上報量報價項目依據報價進行排序,報價相同或未參與報價的項目按照等比例方式消納。銜接省級專用綠證賬戶,機制電量對應綠證統一劃轉至專用綠證賬戶,原則上由全體工商業用戶按實際用電量比例分享。
(二)加強電價監測和風險防范。電力交易機構和電網企業定期監測新能源交易價格波動情況,評估價格波動的合理性;認真評估改革對新能源產業發展及企業經營等方面的影響,確保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政策平穩有序推進。
(三)做好市場規范管理。能源監管機構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電力市場信息披露規則,披露新能源市場運行總體情況;加強電力市場監管,保障新能源公平參與交易,堅決糾正不當干預電力市場行為,促進市場平穩運行。
(四)做好政策宣貫。組織開展市場培訓,宣貫政策要求;強化溝通與協調,及時了解經營主體的意見和訴求,積極回應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解決問題,凝聚改革共識,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五)完善技術支持保障。完善各類技術支持系統功能,做好檔案管理、市場注冊、交易組織、費用歸集與結算等功能開發或改造,完成各專業系統聯調貫通,保障信息準確性。
附件
福建省新能源增量項目競價工作方案
為全面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高質量組織開展新能源增量項目競價工作,引導福建省新能源有序發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
一、總體原則
(一)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2025年6月1日(含)后全容量并網投產(以下簡稱“投產”)的集中式風電、集中式光伏(以下簡稱“集中式新能源”),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以下簡稱“分布式新能源”)等所有風電、太陽能發電項目,不包括2025年1月27日(不含)前競爭性配置的海上風電項目。
(二)全容量并網認定
新能源項目投產規模按照該項目核準或備案證明文件明確的建設容量予以認定。新能源項目投產時間按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載明的最后一臺機組并網時間予以認定;豁免電力業務許可新能源項目,其投產時間以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網企業”)業務系統明確的并網送電時間為準。
二、競價組織及資質要求
(一)競價組織方式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改委”)會同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福建能源監管辦”)指導電網企業成立競價工作小組,負責競價準備、資質審核、競價實施等具體事項。競價工作依托電網企業建設的技術支撐系統開展。其中:集中式新能源項目通過“國網新能源云”平臺提交材料、申報競價信息;分布式新能源項目通過“網上國網”平臺提交材料、申報競價信息。
(二)競價申報主體
競價申報主體(以下簡稱“競價主體”)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和獨立簽訂合同權利的法人或自然人,申報項目為其已投產和未來12個月內投產,且未納入過機制執行范圍的新能源項目。其中,自然人申報項目僅限于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第一次競價為2025年6月1日(含)至2026年12月31日(含)內已投產和預計投產的項目。
分布式新能源項目可以直接或者委托競價代理商(以下簡稱“代理商”)申報競價,F階段,代理商為在福建電力交易中心注冊生效(含省外推送)的售電公司或虛擬電廠。代理商應與所代理的分布式新能源項目簽訂委托代理競價協議。代理商可參與不同年度、不同場次的競價,在同一場次競價中所代理的分布式新能源項目總容量上限暫定為20萬千瓦,后續根據分布式新能源發展情況調整代理規模上限。任一分布式新能源項目在同一場次競價中僅可委托一家代理商。
(三)資質材料要求
競價主體參與競價時應提交以下資質材料(如有變化,將在競價公告中明確)。
1.已投產的項目
(1)集中式新能源項目。應提交核準或備案證明文件、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豁免情形除外)。
(2)分布式新能源項目。自然人戶用項目應提交戶主法定身份證明;非自然人項目應提交項目備案文件、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法定身份證明。如非戶主或非企業法定代表人辦理,還需提供經辦人法定身份證明、競價授權委托書。競價授權委托書模板見附件1。
2.未投產的項目
(1)集中式新能源項目。應提交核準或備案證明文件、營業執照、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接入系統方案意見函。
(2)分布式新能源項目。自然人戶用項目應提交戶主法定身份證明、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接入系統方案答復單;非自然人項目應提交項目備案文件、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法定身份證明、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研究答復單。如非戶主或非企業法定代表人辦理,還需提供經辦人法定身份證明、競價授權委托書。
3.代理商代理的項目
代理商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法定身份證明、所代理項目清單信息匯總表以及委托代理競價協議,協議中應載明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相關風險事項及責任劃分等。如非企業法定代表人辦理,還需提供經辦人法定身份證明、競價授權委托書。被代理項目應按照本方案“分布式新能源項目”要求提交相應材料。代理商代理項目清單信息匯總表模板及委托代理競價協議參考文本見附件2、3。
(四)履約保函
未投產的新能源項目需提交銀行開具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履約保函;代理商應為代理的未投產項目提交一份共用履約保函;已投產項目原則上不提交履約保函;直接參與競價的戶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用戶暫免交履約保函。履約保函的有效期限至少應覆蓋項目申報投產日期的次月1日至項目申報投產日期后240個自然日。履約保函模板見附件4。
保函金額=項目核準(備案)容量×保函金額基數(G)×10%。
保函金額基數(G)=上一年度競價通知中發布的該類型項目近三年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上一年度競價通知中發布的單個項目申報電量上限比例(K)×上一年度競價通知中發布的該類型項目申報價格上限。
第一次競價海上風電項目保函金額基數(G)為127萬元/兆瓦、陸上風電項目保函金額基數(G)為89萬元/兆瓦、光伏項目保函金額基數(G)為34萬元/兆瓦。
(五)競價主體信用管理
競價主體在競價過程中若存在以下情形,將被強制退出競價,該競價主體中標結果作廢,且自當次競價起三年內該競價主體最高層級控股公司在福建的所有項目禁止參加競價。
1.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
2.處于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競價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3.近三年存在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服務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競價電量及電價
(一)競價電量總規模
競價電量總規模綜合考慮國家下達的年度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預計完成情況、用戶承受能力以及我省新能源增量項目規模等因素確定。當年完成非水消納責任權重的,次年競價電量總規模原則上可適當減少;若當年未完成,次年競價電量總規模原則上可適當增加。其中,第一次競價電量總規模按照我省新能源增量項目預計年度上網電量總規模的一定比例確定。
(二)分類型組織競價
初期,必要時競價可分技術類型組織,后期逐步合并為統一競價。
(三)單個項目申報電量上限
單個項目申報機制電量上限為該項目全年預測電量的一定比例(K)。
單個項目申報機制電量上限=核準(備案)容量×近三年我省同類型項目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1-我省同類型項目上一年度廠用電率)×比例(K)
其中:比例(K)根據我省新能源消納情況及市場供需情況確定,最高取值90%,具體在競價通知中明確。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分布式新能源項目進行機制電量差價結算時應扣除自發自用電量。
代理商應為代理的每個項目分別申報機制電量,其可申報機制電量上限為所代理的每個項目可申報機制電量上限之和。
(四)申報價格限值
競價申報價格上限考慮合理成本收益、綠色價值、電力市場供需形勢、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價格下限按照先進電站造價水平折算度電成本確定。申報價格限值由省發改委確定,在競價通知中明確。
四、競價機制
(一)設置申報充足率檢測
為促進新能源項目充分競爭,按照競價類型分別開展申報充足率(H)檢測,當競價主體申報的機制電量規模無法滿足申報充足率要求時,競價電量總規模自動縮減,直至滿足申報充足率要求為止。
申報充足率(H)=∑該類型項目有效申報電量/該類型競價電量總規模
其中:有效申報電量指通過審查的競價主體所申報項目機制電量規模。
(二)機制電價出清
采用邊際出清的方式確定入選機制電量和機制電價。將競價主體按申報價格從低到高排序,申報價格相同時,按申報時間優先排序,直至滿足申報充足率檢測后的競價電量總規模,取最后一個入選項目報價作為本次所有入選項目的機制電價,最后入選的項目按申報電量全額成交。
(三)機制執行期限
執行期限按照同類型項目回收初始投資(不考慮相關收益)的平均期限確定,在競價通知中明確。
(四)機制執行起始時間
對于獨立參與競價的,入選時已投產的項目執行起始時間按次年1月1日起算。入選時未投產的項目執行起始時間按申報投產時間次月1日和入選時間次年1月1日二者取晚起算。對于代理商代理的(含入選時已投產項目),執行起始時間按其代理的所有項目申報最晚投產時間次月1日和入選時間次年1月1日二者取晚起算。
(五)退出機制
已入選機制的項目可自愿申請退出差價結算機制,退出后不再納入機制執行范圍。
五、競價流程
(一)發布競價通知
省發改委會同福建能源監管辦發布競價通知,明確競價電量總規模、競價類型分組、分組競價電量規模、分組申報價格限值、單個項目申報電量上限、機制執行期限、申報充足率等相關事項。
(二)發布競價公告
電網企業在競價通知發布后3個工作日內發布競價公告。競價公告除競價通知相關內容外,還應包括:競價主體需提交的相關資質材料、競價平臺(網址)及操作手冊、競價組織程序、時間安排、咨詢電話等內容事項。
(三)競價信息及資料申報
競價主體需在競價公告發布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競價平臺申報有關信息并提交有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資質材料、提交履約保函、申報機制電量(單位:兆瓦時,保留3位小數)申報機制價格(含稅價格,單位:元/兆瓦時,保留1位小數)。
競價主體對所申報信息與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負責。申報截止后,競價主體所申報的電量、電價自動封存,不再更改。
(四)競價資料審查
競價工作小組在競價資料提交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對競價主體提交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并將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反饋至競價主體。相關競價主體應在收到反饋信息后的2個工作日內及時完成有關資料的修改或補充,并重新提交審查。逾期未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但仍未通過審查的,取消當次競價資格。
(五)競價審查公示
競價工作小組完成審查工作后,對通過審查的新能源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如競價主體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電網企業提出,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競價出清
審查結果公示后,電網企業按本方案的規定對競價主體申報信息開展申報充足率檢測及機制電量、電價出清。
(七)競價結果公示及公布
競價出清結束后的2個工作日內,電網企業公示擬入選的項目,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類型、入選機制電量、機制電價等。競價結果公示期結束后,電網企業報請省發改委、福建能源監管辦審定,并由省發改委會同福建能源監管辦發布競價結果。
(八)差價協議簽訂
競價結果公布后,入選機制的項目應及時與電網企業完成差價結算協議簽訂。
六、保障措施
(一)各方責任
1.競價主體應自覺維護公平、公正競價秩序,嚴格遵守電力市場規則及國家相關規定,依法合規參與競價工作,不操縱市場價格,不串通報價、哄抬價格及擾亂市場秩序。
2.電網企業應做好支持系統建設與運維,保障競價工作順利開展;應做好新能源項目并網服務保障、接網工程建設、并網調試工作。
3.競價組織相關工作人員要嚴守保密規定,嚴禁擅自對外泄露項目申報信息及資料等內容。
(二)考核機制
1.投產時間考核
入選時未投產項目實際投產時間較申報投產時間延遲但不超過180個自然日的,實際投產日期前覆蓋的機制電量自動失效、不滾動納入后續月份。項目實際投產時間較申報投產時間延遲超過180個自然日及以上的,該項目當次競價入選結果作廢,同時取消該項目未來三年的競價資格。
2.履約保函考核
未入選項目在競價結果公布后可申請退還保函。入選項目投產后可申請退還保函,其中代理入選項目全部投產后或所有項目申報最晚投產時間180個自然日后可申請退還保函。項目實際投產時間較申報投產時間延遲但不超過180個自然日的,同意電網企業根據延期天數每日扣除履約保函金額的1‰作為違約金,違約金在項目實際投產后采用一次性扣除方式扣除,剩余履約保函金額返還競價主體;實際投產時間較申報投產時間延遲超過180個自然日及以上的,同意扣除全部履約保函金額。代理商以項目為對象執行上述規定,按照違約項目扣除履約保函金額。扣除的履約保函金額納入系統運行費用,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享。
(三)風險提示
新能源項目自愿參加機制電量競價,自行承擔因未按時投產造成履約保函資金扣減以及取消三年競價資格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