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新能源項目結算、競價等工作有序開展,本次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9月3日至9月10日,請以電子郵件或信函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至浙江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能源綜合處,并注明“浙江省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反饋意見建議”字樣。
四、協同推進政策落地
(十二)加強統籌協調。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浙江能源監管辦、省電力公司、浙江電力交易中心、省發展規劃研究院成立工作組,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周密組織落實,主動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凝聚改革共識。省電力公司做好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機制相關的競價系統搭建、競價組織實施、合同簽訂、保函管理、電費結算、信息披露、技術支持系統升級改造等相關工作。
(十三)細化組織實施。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省電力公司通過公告方式告知存量項目相關政策,新能源存量項目主體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與電網企業重簽購售電合同(含“機制電價結算條款”);其中統調新能源項目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重簽的,視為主動放棄機制電量,不再納入機制電價執行范圍;其他新能源項目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重簽的,機制電價結算條款按政府公告的統一標準執行。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委托省電力公司在每年中長期(年度)交易之前,組織開展次年新能源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新能源增量項目在辦理并網投產流程時應完成購售電合同(含“機制電價結算條款”)簽訂,機制電價結算條款按照政府公布的競價結果確定。購售電合同對機制電價結算條款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十四)做好跟蹤評估。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定期跟蹤監測新能源交易價格波動、新能源發電成本和收益變化、終端用戶電價水平等,當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時,及時開展復盤分析,并根據情況進行適應性調整,確保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政策平穩有序推進。定期評估改革對行業發展和企業經營等方面的影響,優化政策實施,持續增強市場價格信號對新能源發展的引導作用。
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和其他相關政策執行。我省新能源電價、補貼等有關政策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浙江省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
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浙江省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的新能源項目(風電、光伏發電,下同)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結算后,在市場外進行的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結算(以下簡稱“機制電價差價結算”)。進行機制電價差價結算的新能源項目,應在規定期限內與電網企業簽訂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機制結算協議(以下簡稱“機制電價協議”,可納入購售電合同),明確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電價、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電量、機制電價執行期限等事項。
第三條 本細則中的新能源存量項目,是指2025年6月1日前全容量投產的新能源項目;新能源增量項目,是指2025年6月1日(含)起全容量投產的新能源項目。全容量投產時間認定方式按照《浙江省新能源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有關條款執行。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省電力公司負責本細則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確定機制電價
第五條 新能源存量項目的機制電價,明確為0.4153元/千瓦時。已開展競爭性配置的新能源項目,作為存量項目納入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通過競爭性配置形成上網電價的,按照現行價格執行。
第六條 新能源增量項目的機制電價,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每年組織競價形成。競價時按報價從低到高確定入選項目,機制電價原則上按入選項目最高報價確定、但不得高于競價上限;設置競價下限的,機制電價不低于競價下限。
第三章 確定機制電量
第七條 新能源存量項目月度機制電量,等于當月實際上網電量乘以機制電量比例。存量項目每年可自主申報確定次年機制電量比例一次,但不得高于上一年;未申報調整次年比例的,次年執行最近一次確定的比例。存量項目首次確定機制電量比例時,統調新能源項目(除已開展競爭性配置的新能源項目)機制電量比例上限為90%,其他新能源項目機制電量比例上限為100%;參與過綠電交易的新能源項目,機制電量比例上限為“1-Min(該項目2025年1月至5月累計綠電結算電量占其2025年1月至5月累計總上網電量比例,2025年1月至5月全省統調新能源綠電交易結算電量占2025年1月至5月全省參與綠電交易統調新能源的上網電量比例)”。自主申報高于比例上限的,按照比例上限執行。
第八條 新能源存量項目首次確定機制電量比例時,統調新能源項目未在規定時限內申報機制電量比例并簽訂機制電價協議的,視為主動放棄機制電量,不再納入機制電價執行范圍;其他存量項目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調整并簽訂機制電價協議的,按照政府公告的統一標準執行。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機制電價協議的新能源項目,原購售電合同保持有效,其中價格條款按照最新電價政策執行。
第九條 新能源增量項目的年度機制電量,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每年組織競價確定。增量項目入選機制電價(入選項目公示結束,下同)后,未在規定時限內簽訂機制電價協議的,視為主動放棄機制電量,不再納入機制電價執行范圍。
第十條 新能源增量項目的月度機制電量,等于當月實際上網電量乘以機制電量比例。
機制電量比例計算公式如下:
增量項目的機制電量比例=年度機制電量/(批準或備案裝機容量×同類項目年發電利用小時數標桿),每月執行相同比例。項目分集中式光伏、分布式光伏、陸上風電、省管海域風電、國管海域風電五類。
第十一條 新能源存量項目年累計結算機制電量上限等于項目裝機容量(實際裝機容量、批準或備案裝機容量取小值)、同類項目(分集中式光伏、分布式光伏、陸上風電、省管海域風電、國管海域風電)年發電利用小時數標桿的乘積。新能源增量項目年累計結算機制電量上限為中標的年度機制電量。若當年已結算機制電量達到上限,則當月超過部分及后續月份電量均不再執行機制電價。若新能源增量項目年底仍未達到中標的年度機制電量,缺額部分不進行跨年滾動。
第十二條 機制電價執行期限內,新能源項目可自愿分檔調減機制電量覆蓋范圍,每次可調整一檔或多檔;存量項目調減機制電量比例時,以10%為一檔;增量項目調減機制電量時,以初始機制電量的10%為一檔,退出后的機制電量不再納入后續機制電量執行范圍。
第十三條 申請減少機制電量覆蓋范圍的新能源發電項目,可在每年11月底前,向電網企業提出次年退坡申請,電網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整,自次年1月1日起按照調整后的機制電量執行。
第四章 確定機制電價執行期限
第十四條 享有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以下簡稱“新能源補貼”)的新能源存量項目,機制電價執行期限參照新能源補貼期限執行;無新能源補貼的存量項目,機制電價執行期限按照全容量投產之日起滿20年與發電量達到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對應電量折算期限(參考入選機制電價年份同類新能源項目年發電利用小時數標桿計算,全生命周期取20年)較早者確定。執行期限屆滿后,次月不再執行機制電價。
第十五條 新能源增量項目執行期限,按照入選機制電價年份的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工作相關通知確定,到期后自動退出。入選機制電價時已全容量投產的增量項目,機制電價執行期限自入選機制電價次月起算。入選機制電價時未全容量投產的項目,機制電價執行期限自項目申報的全容量投產時間次月起算;實際全容量投產時間晚于申報時間180日以上的,視為自愿放棄機制電量,不再納入機制電價執行范圍。
第十六條 機制電價執行到期,或者新能源項目在執行期限內自愿退出的,次月起不再納入機制電價執行范圍。
第五章 結算機制差價電費
第十七條 市場交易均價低于或高于機制電價的部分,由電網企業按月開展機制電價差價結算。
新能源機制電價差價結算電費(以下簡稱“機制差價電費”)計算公式如下:
月度機制差價電費=月度機制電量×(機制電價-月度市場交易均價)
第十八條 月度市場交易均價根據交易機構提供的浙江電力現貨實時市場發電側同類項目加權均價確定。市場交易均價分為風電、光伏兩類。月度市場交易均價只考慮以“報量報價”方式參與現貨市場的新能源項目。
第十九條 新能源存量項目機制差價電費自本細則執行當月開始結算。入選機制電價時已全容量投產的增量項目,自入選機制電價后次月開始結算;入選機制電價時未全容量投產的增量項目,自按照本細則第三條確認全容量投產次月和申報全容量投產次月較晚者開始結算。確認全容量投產月份晚于實際投產月份的,按月進行追補;協議約定不進行追補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機制差價電費按照電能量電費結算要求進行管理。電網企業應在電費賬單中列明差價結算科目、機制電量、機制電價、月度市場交易均價、結算金額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機制電量已受到政策性保障,不再開展其他形式的差價結算。
第二十二條 機制差價電費按照電網企業記錄的結算戶號、實際上網電量結算到戶。由于歷史發用電計量故障等原因需要進行電費退補調整的,由電網企業根據與新能源項目確認的差錯電量以及差錯當月的月度市場交易均價進行機制電價差價費用退補。
第二十三條 機制差價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用,由全體工商業用戶按月分享或分攤。系統運行費用新增“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結算費用”科目。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機制電量不重復獲得綠證收益,機制電量對應綠證統一劃轉至省級專用綠證賬戶。綠電交易電量的綠證收益,按照“當月綠電合同電量、扣除機制電量的剩余上網電量、電力用戶用電量三者取小”結算。
第二十五條 新能源項目年發電利用小時數標桿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定期發布更新。
第二十六條 機制電量比例(百分比)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機制電量(千瓦時)四舍五入取整數。
浙江省新能源發電成本測算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有關要求,建立科學、合理的新能源發電成本測算機制,推動完善新能源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的新能源項目(風電、光伏發電,下同)的發電成本測算。
第三條 新能源發電成本測算遵循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則,綜合考慮新能源發電類型、發電容量、地理(海域)位置等因素進行測算。同類機組采用同一標準,投產不滿一年的機組參照同類型機組的測算標準執行。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省電力公司負責本細則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成本測算
第五條 新能源發電成本以經營周期平準化度電成本進行測算。
第六條 光伏發電項目經營周期原則上按20年考慮,陸上風電按20年考慮,海上風電按25年考慮。
第七條 新能源發電成本主要包括折舊費、運行維護費和財務費用。
第八條 折舊費,是指對新能源發電項目的資產按照規定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計提的費用。其中固定資產折舊費采用直線法計算,凈殘值率按5%考慮。
第九條 運行維護費,是指新能源發電項目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材料費、修理費、海域(土地)使用費、保險費用、人工成本和其他費用等。
(一)材料費,是指新能源發電項目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備品等,包括自行組織日常檢修發生的材料消耗、委托外部社會單位檢修需要自行購買的材料費用。
(二)修理費,是指新能源發電項目為了維護和保持發電設施正常工作狀態所進行的外包修理活動發生的檢修費用,不包括自行組織檢修發生的材料消耗和人工費用。
(三)海域(土地)使用費,是指新能源發電項目為獲取土地或海域使用權,定期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租賃費、土地征用補償費、海域使用金、海域租賃費等。
(四)保險費用,是指新能源發電項目為轉移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面臨的財產損失、責任風險或人員意外等所購買的各類商業保險費用,包括發電設備財產保險、第三者責任險、自然災害險等。
(五)人工費用。指從事新能源發電項目日常運行的職工薪酬支出,包括工資總額(含津補貼)、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和臨時用工支出等。
(六)其他費用,是指新能源發電項目正常運營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以外的費用。
第十條 財務費用,是指新能源發電項目為籌集建設營運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其中長期還貸資金不超過固定資產投資的80%,利率不高于同期人民幣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十一條 新能源發電項目具體成本測算參數對標行業先進水平,結合我省新能源發電項目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新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根據浙江省能源局發布的各類新能源發電項目年發電利用小時數標桿測算。
第十三條 度電成本測算,度電成本=全壽命周期成本費用/全壽命周期上網電量。其中,全壽命周期成本費用=∑(年折舊額+年運維成本+年財務費用)/(1+折現率)。
第三章 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總體協調與政策指導,制定成本測算方案,對實施情況進行督導。首次測算參考新能源發電項目的工程概算和可研報告,結合我省新能源發電項目實際情況核定;當增量新能源發電項目競價觸發下限時,需啟動新一輪成本測算工作。
第十五條 新能源發電企業應按要求做好成本測算配合工作,按時提交相關數據和佐證資料。新增新能源發電項目需及時按照規定格式提供投產當年的項目概算、可研報告、竣工結算報告及其他輔助證明材料。發電企業法定代表人需簽署《數據真實性承諾書》,對提報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六條 各地市發展改革部門配合落實屬地發電企業數據提報責任,重點核查數據完整性、格式合規性及異常波動,并協助開展現場核實與問題整改。
第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電網企業完成全省數據合理性復審,結合歷史數據、行業基準值及市場動態進行交叉驗證,對存疑數據要求發電企業補充說明或重新提報。對于虛報、瞞報數據的企業,其數據不再納入成本測算系統。
第十八條 電網企業根據審核通過的數據,完成各類型新能源發電成本模型更新,形成《浙江省新能源發電成本測算報告》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其他發電項目成本測算可參照本細則實施。
浙江省新能源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
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能源綠色低碳轉型,以穩規模、促發展為前提,建立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保障新能源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浙江省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新能源增量項目,是指2025年6月1日(含)起全容量投產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
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項目,全容量投產時間以電力業務許可證標明的機組投產日期為準,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管理的通知》要求,“登記多臺機組的,投產日期為多臺機組中最后一臺機組并網的日期”作為全容量并網時間。
無需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項目,全容量投產時間以電網企業記錄的首次并網時間為準。
第三條 競價工作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授權并委托電網企業作為競價組織機構開展。
第二章 競價主體
第四條 競價主體確定。競價主體為已全容量投產和未來12個月內投產,且未納入過機制執行范圍的新能源項目。
除統調新能源項目外,其他新能源項目應在全容量投產后參與機制電價競價。
統調新能源項目是指接網電壓等級在110kV及以上,且交流側裝機40兆瓦(4萬千瓦)及以上的新能源項目。
2025年第1次競價主體為2025年6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全容量投產的統調新能源項目。
第五條 分布式聚合體。分布式新能源項目(不含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可由聚合體聚合后統一參與競價。聚合體聚合的分布式項目最早投產時間和最晚投產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年。
第六條 競價主體項目業主資質條件認定。競價主體項目業主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和獨立簽訂合同權利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僅針對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
(1)已投產項目:集中式新能源項目應提供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納規(納入建設計劃)文件,核準/備案文件,項目名稱、發電戶號,營業執照,項目發電業務許可證,項目并網驗收(檢驗)意見單。
分布式新能源項目需確認項目名稱、發電戶號、核準/備案容量、電源類型、接網電壓等級等信息。分布式新能源項目(不含自然人戶用光伏項目)可委托分布式聚合體參與競價。
(2)未投產項目:統調新能源項目應提供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納規(納入建設計劃)文件,接入系統設計書面回復意見,核準文件/備案文件,營業執照,全容量并網時間承諾書,履約保函等。
(3)分布式聚合體:以單個分布式新能源項目為依托,具備組織聯合多個分布式新能源項目開展競價的能力。聚合體應與所聚合的分布式新能源項目逐個簽訂委托競價協議并明確中標機制電量的分配方式。
第七條 競價主體項目業主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競價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近三年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沒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服務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如有隱瞞將被強制退出競價,中標結果無效,對應機制電量作廢。競標主體在浙最高層級控股單位三年內所有項目禁止參加競價。
第三章 機制電量規模和執行期限
第八條 機制電量總規模確定。
2025年全省新能源增量項目納入機制的上網電量占新能源增量項目總上網電量的比例,與《浙江省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實施前新能源價格非市場化比例適當銜接、避免過度波動。
2026年及以后,全省新能源增量項目納入機制的上網電量規模根據年度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預計完成情況,以及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機制電量規模=∑[同類競價項目裝機容量×同類項目年發電利用小時數標桿×比例系數]。
當年已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次年比例系數可適當減少;當年未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次年比例系數可適當增加。年發電利用小時數標桿、比例系數等參數由能源主管部門在競價通知中明確。
第九條 分類型機制電量規模確定。項目類型分為集中式光伏、分布式光伏、陸上風電、省管海域風電、國管海域風電五類,分類型機制電量規模根據不同類型競價主體裝機容量、年發電利用小時數標桿、比例系數等參數確定,由能源主管部門在競價通知中明確。
第十條 設置機制電量競價充足率。為引導新能源充分競爭,鼓勵開發成本低的新能源項目優先開發,設置競價充足率。在價格出清前分類型開展競價充足率檢測,競價主體有效申報電量規模無法滿足競價充足率要求時,機制電量規模自動縮減,直至滿足競價充足率要求。競價充足率由能源主管部門在競價通知中明確。
競價充足率=∑該類型競價主體有效申報機制電量/該類型機制電量規模。
第十一條 單個項目申報機制電量上限。
單個項目申報電量上限=裝機容量×同類型年發電利用小時數標桿×90%。
第十二條 執行期限。執行期限按照同類項目回收初始投資的平均期限確定,原則上為8~12年。已投產的項目執行起始時間為中標時間(競價結果公布當日)次月1日。未投產項目執行起始時間為項目申報的投產時間次月1日。
第四章 機制電量價格限值與競價方式
第十三條 申報價格限值。申報價格上限由能源主管部門考慮合理成本收益、綠色價值、電力市場供需形勢、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為有序銜接現行政策保障平穩過渡,2025年第一次競價申報價格上限不高于0.393元/千瓦時(90%×2025年1-5月中長期交易均價+10%×2025年1-5月新能源現貨實時市場均價);申報價格下限由能源主管部門考慮最先進電站造價水平折算度電成本(僅包含固定成本)確定。
第十四條 機制電價出清規則。將競價項目按其申報電價進行由低到高排序,采用邊際出清方式確定出清價格,取最后一個入選項目報價作為所有入選項目的機制電價。如多個項目按出清價格申報,則按申報電量占比分配剩余機制電量。機制電價出清分類型組織。
第十五條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競價方式。增量的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簽訂購售電合同時,需同步選擇自主參與機制電價競價或按競價下限參與機制電價競價。按競價下限參與機制電價競價的,申報機制電量根據項目裝機容量、同類項目年發電利用小時數標桿以及全省統一比例確定;中標后,購售電合同中涉及的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條款按照中標結果執行。未選擇參與方式的不結算機制電價,可繼續參與后續競價。
第五章 競價流程
第十六條 競價工作按照“發布通知-申報-審核-競價出清-公示-考核”的標準化流程開展,確保公平公正公開。
第十七條 發布競價通知。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發布年度競價通知,明確年度機制電量規模、競價充足率、競價項目類型、申報價格上下限、執行期限、需提供的競價資質材料、競價流程等相關事項。
原則上在每年年度交易之前組織開展次年競價。
第十八條 項目業主申報。擬參與競價的項目需根據競價公告以“密封競價”的形式提交相關資質材料,集中式項目提交至新能源云平臺,分布式項目提交至網上國網。
擬參與競價的未投產項目還需向競價組織機構提交履約保函,已投產項目參與競價的原則上不需提交保函。履約保函為銀行出具的、向競價組織機構開立的書面信用擔保憑證。
保函金額=項目裝機容量×同類電源年利用小時標桿×度電保函價格。
度電保函價格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競價通知中確定,保函有效期為項目承諾投產時間1年后。
第十九條 審核競價資質。競價組織機構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對完整性、合規性不符合要求的項目,競價組織機構應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項目業主需在規定時間內完善材料,材料仍存在問題的,審核不予通過。
第二十條 公示審核結果。審核結束后,競價組織機構公示通過資質審核的項目名單,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組織主體競價出清。通過資質審核的項目主體在公示結束后4個工作日內完成競價申報,競價信息提交后平臺將自動封存,不再更改。對符合競價資質條件的項目,進行申報價格確認,超出或低于申報價格區間的,視為無效申報。對有效申報項目,按第十條規定開展競價充足率檢測和機制電量總規模調整。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若選擇以價格下限參與機制電價競價,優先出清。當次競價中標項目不再參與后續競價,未中標項目可繼續參與后續競價。
第二十二條 公示競價結果。競價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公示相關信息,公示期3個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代碼或發電戶號、項目類型、項目中標機制電量、機制電價、執行期限等。
第二十三條 退還和使用履約保函。公示期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競價結果。未中標項目在競價結果公示后可申請退還保函,中標項目全容量投產后可申請退還保函;中標項目若未按期全容量投產的,競價組織機構根據項目投產等履約情況使用保函資金。
第二十四條 公布競價結果。公示期結束且各方無異議后,競價組織機構報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同意后發布競價結果。公布的內容包括競價中標的項目名稱、項目代碼或發電戶號、項目類型、項目中標機制電量、機制電價、執行期限等。
第六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五條 參與競價并納入增量機制電量的新能源項目應嚴格按照申報時間投產。若新能源項目全容量投產時間晚于申報投產時間180日內,根據延期天數每日等額扣除履約保函金額作為違約金,直至延期投產180日將履約保函全額扣除。剩余履約保函資金在項目實際投產后返還,扣除的履約保函資金納入系統運行費;實際投產時間較申報投產時間晚于180日以上,視為該項目自愿退出全部機制電量,扣除全部履約保函資金,并取消其在浙最高控股公司三年內所有項目的競價資格。
因重大政策調整、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變化導致的延期,經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審批后,機制電量保留,免于取消后續競價資格以及扣除履約保函資金。
第二十六條 競價主體應自覺維護競價秩序,嚴格遵守電力市場規則及國家相關規定,依法合規參與新能源項目競價工作,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價格,不得實行串通報價、哄抬價格及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中項目裝機容量是指項目核準(備案)容量(交流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