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消息網9月17日報道 據臺灣《聯合報》9月16日報道,云林縣政府發函“杠上”臺當局能源主管機構,源于近年光電弊案頻傳,各項審查規范缺乏明確游戲規則;嚴審挨批卡關、寬松又成圖利。地方人士直言“不能你推光電、我們買單”,盼標準作業程序可以寫清楚,才能有審查依據。
報道稱,云林縣府日前宣示在沒有制定保護農業權之前拒絕上繳土地計劃書,遭臺當局內部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劉世芳多次點名,但縣長張麗善至今態度未改,甚至巡回舉辦座談來訴求民意支持,如今再為能源許可法令不周延,揚言在臺當局改進前將暫緩核發再生能源發電廠。
張麗善有其道理。近年地面型太陽能發電廠大量設置于農牧用地,對在地居民、環境生態及農業都可能帶來影響,加上升壓站及儲能系統無須辦理環評程序,導致地方抗議頻頻發生,顯示環評不周延及民眾對綠電的信心不足。
張麗善直言,許多不利耕作區被定為綠能開發區,若遠離村落不影響居民比較沒問題,但近來接二連三發生綠能抗議事件,牽涉農民權益,縣府豈能坐視不管?希望民進黨當局就綠電與土地計劃規章能更明確,讓地方好辦事。
報道稱,除了接二連三的抗議,也有多位政治人物吃到官司。今年7月初,檢調大規模搜索查辦,云林縣無黨籍議長黃凱遭收押禁見,云林縣建設處長李俊興20萬元新臺幣(1元新臺幣約合0.22元人民幣——本網注)交保,其他官員及業者各以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交保,光是建設處就有4人應訊。
知情人士表示,關鍵問題出在缺乏規則;太陽能光電設置容量在2兆瓦以下由地方政府審查,2兆瓦以上由臺當局審查但須地方出具籌設同意函,地方政府發出同意函就形同背書,審查較嚴苛會被認為是地方卡關,較寬松又被質疑圖利,因此希望臺當局制定標準。
該人士指出,近年許多鄉鎮首長與議長因光電案遭收押就表明審查或執行過程一定有問題;光電設施是依據電業法規,能源配置則是重要政策,地方政府雖無法干涉,但希望當局將申設審核標準作業流程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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