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公室 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關于支持分布式光伏發展規范相關事項的通知>》(湘發改能源〔2023〕858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分布式光伏共分為四類,具體定義為:
1.工商業屋頂分布式光伏電站。企業利用具備條件的建筑屋頂或建筑表面,通過自建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發建設,以“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單點或多點(指并網點)接入,接入電壓等級不超過35千伏,年用電量(或預測用電量)不低于所建電站發電量50%的光伏電站。利用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市政、文化、體育設施等公共建筑統籌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此類電站自用電量比例不作要求。
2.工商業地面分布式光伏電站。企業利用自有產權土地(含坑塘水面),通過自建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發建設,以“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單點或多點(指并網點)接入同一范圍土地上的電力消費設施,接入電壓等級不超過35千伏,年用電量(或預測用電量)不低于所建電站發電量 50%的光伏電站。
3.戶用自然人光伏電站。居民在自有宅基地范圍內建設,擁有光伏電站全壽命產權及收益,在380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以“全額上網”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接入,有且只有一個并網點的光伏電站。
4.戶用非自然人光伏電站。在居民自有宅基地范圍內,通過租賃屋頂、地面、出租設備等共建方式,由企業開發建設的、以“全額上網”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接入的光伏電站。
第三條 常德市行政區域內分布式光伏電站開發建設適用于本辦法,主要包括項目備案管理、開發建設管理、電網接入運行管理、市場秩序管理。
第二章 項目備案管理
第四條 除戶用自然人光伏電站外,其余分布式光伏電站按照屬地原則備案,通過湖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線上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條 戶用自然人光伏電站由屬地電網企業直接登記,按月向當地發改部門集中代辦備案手續。戶用自然人需向電網企業提供的材料包括:
1.個人身份證明;
2.自有住宅產權證明或鄉鎮及以上政府部門建房許可證明材料;
3.自然人自購光伏設備發票;
4.個人本地I類銀行卡;
5.小區用戶需提供物業同意建設分布式電源的證明材料(無物業管理小區由業委會或居委會提供)。
電網企業需向發改部門提供的材料包括:
1.項目備案申請(個人);
2.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
3.自有住宅產權證明或鄉鎮及以上政府部門建房許可證明材料;
4.自然人自購光伏設備發票;
5.個人本地I類銀行卡賬號;
6.小區用戶需提供物業同意建設分布式電源的證明材料(無物業管理小區由業委會或居委會提供);
7.屬地供電企業接入系統方案意見。
第六條 工商業地面分布式光伏電站、工商業屋頂分布式光伏電站、戶用非自然人光伏電站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項目備案申請表(建設內容應包含交流側建設規模、面積及上網模式);
2.項目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4.項目所依托建筑(設施)房屋產權證(土地證或規劃許可證等);
5.場地租賃合同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如建筑為非項目建設單位所有)。
第七條 分布式光伏備案文件應包括投資主體、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運營模式、投資額、開發模式(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全額上網、全部自用)、文件有效期等主要事項。備案的項目名稱統一為“**市(縣)**(區、鎮或村)+**(業主名稱)+**(交流側容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八條 項目申請主體應對提交的備案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嚴禁拆分項目,嚴禁戶用非自然人光伏電站以自然人名義備案。項目備案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并修改備案信息。
第九條 各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按季度匯總本地區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情況,于下季度首月5日前報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動辦)。
第三章 開發建設管理
第十條 戶用自然人光伏電站在取得電網企業出具的接入系統意見、其他分布式光伏電站在取得備案手續和電網企業出具的接入系統意見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 利用既有建筑物建設分布式光伏,開工建設前,項目業主應按照有關規定復核房屋建筑結構是否安全可靠,不得超建筑物承載能力建設光伏電站。
第十二條 承擔項目設計、咨詢、安裝和監理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從業人員具備與服務內容相匹配的技術能力或上崗證書。
第十三條 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的企業或自然人是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承擔設計、咨詢、安裝和監理等相關環節的企業依法依規對項目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四條 戶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電站由電網企業驗收,其他分布式光伏電站驗收,由屬地能源主管部門牽頭采取聯合驗收或委托電網企業驗收等方式,驗收通過后,方可并網。
第四章 電網接入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 電網企業按季度開展區域內電網分布式光伏承載力評估和接入容量測算,報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動辦)后向社會公開。各縣市區依據可接入容量測算結果,并征詢屬地電網企業意見,合理安排分布式光伏備案。當電網可接入容量不足時,電網企業應優先保障戶用自然人光伏接入,對非戶用自然人光伏和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按“先備先建、先建先并”的原則有序接入。
第十六條 電網企業要加強城鄉配電網鞏固提升改造,通過科學合理規劃電網建設,進一步優化電網調度方式,提升電網資源配置能力。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要為分布式光伏項目提供便捷、及時的電網接入服務,按時限辦理項目接入,嚴格執行《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國能發監管規〔2021〕49號),不得違規設定并網容量上限、并網條件和技術要求,不得拒絕項目多點接入。
第十八條 分布式光伏電站諧波、電壓偏差、電壓不平衡、電壓波動等各項電能質量方面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應當配置具備電能質量監測功能的設備,并進行電能質量指標超標預警和主動控制。新增分布式光伏電站應實現可觀可測可控功能,具備條件的實現可調功能。
第十九條 分布式光伏電站應加強日常運行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光伏業主或委托的第三方運維主體必須建立健全運行管理規章制度,按相關技術標準、工程規范和管理辦法要求運行分布式光伏電站。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要加強電網運行安全管理,及時排除電網安全隱患,保障電網運行安全。
第五章 市場秩序管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參照國家能源局推薦的《戶用光伏產品銷售安裝合同(范本)》和《戶用光伏電站合作開發合同(范本)》提供戶用光伏開發建設合同,明確開發方式、收益分配比例和各方承擔的風險。
第二十二條 投資業主不得夸大和虛假宣傳銷售服務,嚴禁在居民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居民個人名義進行貸款或變相貸款,保障居民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承攬建設業務的公司(含光伏代理商)嚴禁違法發包、分包、轉包及掛靠、出借資質等行為。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要加強項目全過程監管,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和電網企業對分布式光伏電站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是否按照備案要求進行建設、是否違規進行貸款、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等,對存在問題的,依法依規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區要嚴格遵守國家和省關于新能源開發的相關規定,不得搞“壟斷開發”限制項目備案,不得干預屋頂、土地產權方自主選擇開發企業,不得以各種形式要求企業繳納大額保證金、資源出讓費、電價讓利等,不得要求不切實際配套產業,不得將應由地方政府承擔投資責任的社會公益事業相關投資轉嫁給光伏業主或向其分攤費用等。各鄉鎮、街道、村、社區要支持配合項目建設,不得以房屋歸屬證明為由違規設置準入障礙。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動辦)將分布式光伏開發管理情況納入“優化營商環境”績效考核范圍內,對存在違規的縣市區,視情況暫停該地區分布式光伏項目立項、減少接入容量等限制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如上級能源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常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常德市國防動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