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寧縣分布式屋頂光伏發電項目規范建設指導意見(試行)
為統籌推動分布式屋頂光伏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福建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建省第一批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市)產業準入負面清單(試行)>的通知》(閩發改規劃〔2018〕177號)等有關規定要求,現就推動我縣分布式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制訂本意見。
第一條 在周寧縣轄區內開發分布式屋頂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售后服務網點。從事屋頂光伏發電項目服務的專職技術人員,應經過專業的技術培訓,具備與服務內容相匹配的技術能力或上崗證書,并嚴格按照相關安全規范進行安裝等服務操作。新建項目的生產工藝、環保設施和清潔生產標準不得低于國內先進水平。
第二條 規模在6兆瓦以下的光伏發電項目[同一地址(村、園區),每個光伏開發企業只能備案一個項目]。
第三條 規模在6兆瓦以上的光伏發電項目,通過縣有關部門及鄉鎮聯審,報縣政府同意后,上報省發改委申請集中式光伏項目備案。
第四條企業備案的項目僅限布局在太陽能資源較豐富的工業園區廠房屋頂。戶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兩高”沿線村莊、危房(C、D級)等區域的管控要求(具體依照上述區域管控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應具有產權證或鄉(鎮)政府出具的相關證明,嚴禁依托違法違規建筑物(構筑物)建設。項目開發企業須與建筑物產權所有人簽訂協議或者合同。協議或合同必須包含以下內容:取得產權人同意;約定提供光伏組件、并網逆變器等質保;約定意外險承保并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約定電站的終身運維,電站引起的房屋滲漏維修義務;確保電站的承重結構符合電站運行期間的負載要求。
第六條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規范開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的要求,分布式光伏項目由企業提出申請,提供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個人身份證)、房屋產權證明、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房屋現狀照片等材料,填寫《分布式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登記表》(詳見附件2);分別由縣供電公司、鄉鎮及縣有關部門提出對電網容量、房屋合法性等意見。
第七條開發項目通過備案后,項目建設按規定需要辦理其他相關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變更項目投資主體、建設地點及主要建設內容等,確需變更時,由備案部門按程序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轉賣項目。
第八條縣發改局每月定期將通過備案的項目清單轉相關職能單位做好跟蹤服務和安全監管工作。項目開發企業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縣直有關職能部門要指導鄉鎮對光伏板安裝進行監管,發現不符合規定的,責令整改。項目完工后,由所屬鄉鎮配合縣供電公司進行驗收,通過驗收后的項目由業主向供電公司遞交并網申請書,縣供電公司在規定時限內,給予電網接入(電網接入具體按縣供電公司有關規范要求執行) 。
第九條項目建設過程中,要加強安全生產和項目質量。應充分考慮消防、結構安全,光伏系統的支架、支撐金屬件及其連接點,應具有承受系統自重、風荷載、雪荷載、檢修荷載和抗震作用的能力。綜合管線、維修、排水等方面的技術要求,不得與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相違背,并考慮太陽能熱水器、水箱、管線等設施的安裝位置。保持與屋面顏色和周邊建筑協調美觀,不得損害鄰里采光權,不得影響城鄉市容市貌。按相關規定需進行建筑結構安全鑒定的,應由具備鑒定資質的單位出具建筑結構安全鑒定報告。
第十條備案項目涉及新增用地的,應按基建程序辦理規劃選址、用地、環境影響評價等手續后方可動工建設。
第十一條對于發現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技術不符合規范或引起矛盾糾紛的,由項目所屬鄉鎮配合供電公司責令其停止建設、運營并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如遇國家光伏項目政策調整,則按新的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備案指導意見由縣發改、住建、供電、應急等部門負責具體解釋。
第十四條本備案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上級如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