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云南發改委、云南能源局印發關于《云南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補充修訂條款的通知,全文如下:《云南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
補充修訂條款一、原第十四條修訂為:
第十四條 參加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應當是具
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符合有序放開發用電計
劃
近日, 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云南發改委、云南能源局印發關于《云南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補充修訂條款的通知,全文如下:
《云南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
補充修訂條款
一、原第十四條修訂為:
第十四條 參加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應當是具
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符合有序放開發用電計
劃范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政
府有關部門列入聯合懲戒“黑名單”的依法登記領取證照且存續的
法人、非法人組織。參加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應當信用良好、
符合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范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未因
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政府有關部門列入聯合懲戒“黑名單”,具備
法人資格的應當財務獨立核算。內部核算的市場主體經法人單位
授權,可參與相應電力交易。
二、原第十五條第(二)點修訂為:
第十五條 市場準入基本條件
(二)發電企業
1.依法取得發電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按《電力業務許可證
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要求提交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豁免
的發電企業除外;
2.并網自備電廠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承擔國家依法
依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
補貼,按《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要求提交電力業 務許可證(發電類),達到能效、環保要求,可作為市場主體參
與市場化交易;
3.分布式發電企業符合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規則要
求;
4.與云南電網并網運行的境外發電企業準入須取得電網企業
的并網意見,并按要求履行發電企業相關義務。
三、原第三十八條修訂為:
第三十八條 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關聯的用戶發生并戶、更
名或用電類別、電壓等級等信息發生變化時,市場主體應當在電
網企業辦理變更的同時,在電力交易機構辦理注冊信息變更手續。
業務手續辦理期間,電網企業需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分段計量數
據。電力交易機構完成注冊信息變更后,對其進行交易結算,提
供結算依據。
四、原第五十一條修訂為:
第五十一條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
作用,通過市場化機制合理疏導各類電源發電成本,促進電力供
需平衡和可再生能源消納,建設新型電力系統。結合云南源網荷
儲特點和今后一段時期能源發展安全的實際需要,建立完善電能
量市場和調節容量市場,完善相關交易結算機制,根據市場發展
情況,探索通過容量補償機制、容量市場、稀缺電價等多種方式,
保障電源成本回收和長期電力供應安全。
五、原第五十一條后新增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 設立燃煤發電等調節容量市場。按照“誰受益、
誰承擔”“誰服務、誰受益”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與系統負荷曲線
一致性相掛鉤的調節容量市場交易機制。
六、原第五十七條修訂為:
第五十七條 執行峰谷電價的用戶,在參加市場化交易后應
當繼續執行峰谷電價,市場主體應簽訂分時段電力中長期合同,
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分時電價峰谷比例不低于省級政府價格
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其他用戶中長期分時段交易結束后,分時
段交易和結算價格按照市場機制形成。云南省政府主管部門出臺
分時電價政策后,分時段交易形成的峰谷電價價差應滿足省級政
府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國家有專門規定不執行峰谷電價的電力
用戶繼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暫不參加中長期分時段交易結
算。具體參與分時段交易結算的用戶范圍由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明
確。
七、原第五十八條修訂為:
第五十八條 除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雙邊協商交易原
則上不進行限價。在集中競價交易、連續掛牌等集中交易中,為
避免市場操縱以及惡性競爭,可對報價或者出清價格設置上、下
限。價格上、下限原則上由云南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提出,經云
南能源監管辦會同云南省發展改革委、云南省能源局共同審定,
應當避免政府不當干預。其中,燃煤發電交易價格在“基準價+上
—6—
下浮動 20%”范圍內形成,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 20%
限制,國家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原第五十九條修訂為:
第五十九條 上調服務基準價 P0、偏差電量基準價 Pd應用于
市場交易、結算、考核、市場管控等機制中,電力交易機構應及
時公開發布計算結果及計算過程。啟動中長期分時段交易結算后,
P0和 Pd應按分時段進行計算。原則上,相關價格正式發布后不得
再進行調整,如確需調整的應說明調整理由,并向云南能源監管
辦、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和云南省能源局報備。
九、刪除原第六十九條。
十、原第一百條修訂為:
第一百條 安全校核未通過時,由電力交易機構按規則進行
交易削減。對于雙邊交易,可按照市場主體自行協商削減方案或
時間優先、等比例等原則進行削減;對于集中交易,可按照價格
優先或者時間優先原則進行削減,價格相同時按照發電側節能低
碳電力調度的優先級進行削減。交易合同削減后,若市場主體雙
方一致同意轉為結算合約模式,則安全校核部分的電量可轉為結
算合約,納入合約電量電費結算。
執行過程中,電力調度機構因電網安全和清潔能源消納原因
調整中長期交易計劃后,應詳細記錄原因并向市場主體說明。
十一、原第一百一十八條修訂為:
第一百一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 抄錄發電企業(機組)和電力用戶電能計量裝置數據,并將可用
于結算的計量數據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執行分時結算的,電網企
業應提供發電企業(機組)和電力用戶的分時計量數據,不具備
分時計量條件的用戶,用電曲線可按照年度公布的典型曲線分解
方式形成。對計量數據存在疑義時,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電能計量
檢測機構確認并出具報告,由電網企業組織相關市場成員協商解
決。
十二、原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點修訂為:
第一百二十六條 發電企業結算基本原則:
(一)發電企業先進行月內(多日)交易合同電量結算,再
進行月度交易合同電量結算。開展中長期分時段結算時,按照最
小交易結算時段,對各類合同電量均按同一順序進行結算。
十三、原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點修訂為:
第一百二十七條 批發交易用戶(包括電力用戶、售電公司)
結算基本原則:
(一)批發交易用戶先進行月內(多日)交易合同電量結算,
再進行月度交易合同電量結算。開展中長期分時段結算時,按照
最小交易結算時段,對各類合同電量均按同一順序進行結算。
十四、原第一百五十五條修訂為:
第一百五十五條 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有關規
定,履行市場運營、市場監控和風險防控等職責。根據云南能源
監管辦的監管要求,將相關信息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確保數據和信息傳輸安全可靠。按照“誰運營、誰防范,誰運營、誰
監控”的原則,采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加強對市場運營情況的監
控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云南能源監管辦、云南省發展和改
革委員會和云南省能源局提交市場監控分析報告。
十五、原第一百五十七條修訂為:
第一百五十七條 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當詳細記
錄市場干預期間的有關情況,并向云南能源監管辦、云南省發展
和改革委員會和云南省能源局提交市場監控分析報告。市場價格
出現異常波動時,電力交易機構要及時報告,經價格部門、監管
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商定,可采取臨時性的調控措施。
十六、各條款序號依次順延。
作者: 來源:云南監管辦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