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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四部門發文明確光伏發電項目基本用地政策

2022-06-08 11:04:31 太陽能發電網
6月7日,山西省自然資源廳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光伏發電項目基本用地政策,光伏復合項目用地政策以及光伏復合項目認定標準。要求強化保護責任,落實監管要求,做好項目更新,支持光伏產業發展,促進土地資源和光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同時,山西省自然資源廳發布了《產業用地支持政策23條
6月7日,山西省自然資源廳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光伏發電項目基本用地政策,光伏復合項目用地政策以及光伏復合項目認定標準。要求強化保護責任,落實監管要求,做好項目更新,支持光伏產業發展,促進土地資源和光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同時,山西省自然資源廳發布了《產業用地支持政策23條》,其中明確光伏項目用地支持政策: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對原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中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符合當地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光伏復合項目,其光伏方陣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屬于光伏復合項目的應由當地農業部門出具不影響農業生產的意見。

通知如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山西省十二次黨代會和省委十二屆二次、三次全會精神,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發展體系,推進能源革命引領經濟轉型,助力我省市場主體倍增,現就支持光伏產業發展,促進土地資源和光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劃統領,合理布局

光伏發電項目選址要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則。光伏發電項目可在國土空間規劃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占用的區域外選址建設,同時盡量避開生態區位重要、生態脆弱、地形破碎區域。

二、政策支撐,全面保障

(一)光伏發電項目基本用地政策。光伏發電站項目(除光伏扶貧及光伏復合項目外)用地使用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陣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報當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其他永久性建筑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使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均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光伏復合項目用地政策。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復合建設的光伏發電站項目(即光伏復合項目),鼓勵探索“農光互補”“林光互補”等有效途徑,實現糧食安全、生態保護、農民利益和企業效益共贏。采用“農光互補”“林光互補”等模式建設的光伏復合項目,符合本地區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等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

(三)光伏復合項目認定標準。各市可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規程等要求的前提下,由農業、林草、能源等主管部門牽頭,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農光互補”“林光互補”項目建設要求(含光伏方陣架設高度)、認定標準及監管措施,避免對農業生產和生態安全造成影響。采用“農光互補”模式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設光伏復合項目的,需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出具不影響農業生產的意見;符合“林光互補”要求占用林地建設光伏復合項目的,需縣級林草部門出具不影響生態安全的意見后實施。

三、部門聯動,加強監管

(一)強化保護責任。強化土地使用權人第一保護人責任,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影響誰恢復,嚴防耕地“非農化”“非糧化”,保持區域生態平衡。鼓勵和提倡項目主體在建設光伏設施的同時,按照因地制宜、宜灌則灌、宜喬則喬的原則,在山體陰坡、項目區空閑地、道路兩側或建設區相鄰區域進行造林綠化。強化政府部門監管責任,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組織自然資源、農業、能源、林草等部門建立議事機構和組織協調機制,統一領導、形成合力,做好項目備案,建立工作臺賬,加強巡查指導,做好日常監管。

(二)落實監管要求。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否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違法用地嚴肅查處。縣級農業、林草主管部門分別對“農光互補”“林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加強巡查監管,對違反政策規定影響農業生產和生態安全的項目,及時制止并通報縣級自然資源和能源主管部門處置。

(三)做好項目更新。對于布設后未能并網的光伏方陣,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清理,相關部門及時驗收,有關情況向省市能源主管部門報告。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用地單位應恢復土地原狀,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應責令整改糾正,確保農用地面積質量、未利用地可利用水平不低于原有狀況。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

2022年4月19日

附:產業用地支持政策23條

第一條  在辦理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執行《劃撥用地目錄》和有關產業用地政策時,應當保持本地區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要求、程序、劃撥價款標準和權能的一致性,不得對民間投資、外商投資項目區別對待。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可以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記載的項目建設內容為依據判斷是否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不得以建設單位投資來源為民間投資、外商投資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為由限制申請劃撥用地。

對于《劃撥用地目錄》明確要求“非營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設用地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方可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擬使用土地者的非營利性質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證書和國務院文件、行業主管部門文件等規定的審查意見、初審意見等,但不得對《劃撥用地目錄》未明確要求“非營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設用地項目提出同等要求。

社會力量申請劃撥國有建設用地用于建設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因尚不能完成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民政、中醫藥主管部門要協調落實劃撥用地相關政策。民政部門對除經營場所外的相關資質作初步審查后,可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有條件的初審意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將民政部門的意見作為參考依據,按法定程序受理劃撥用地申請。


第二條  關于辦理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

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以及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的,除劃撥決定書、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外,經依法批準,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

以長期租賃方式提供各種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符合《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可采取協議方式,參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辦理。

政府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經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擬安置的工業項目用地應符合規劃要求,盡可能在確定的工業集中區安排工業用地。
  采礦、采石、采砂、鹽田等地面生產和尾礦堆放用地,鼓勵采取租賃,也可協議方式出讓。各地可在不高于法律規定的工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內,結合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年限,靈活確定采礦用地租賃和出讓年限。


第三條  采取靈活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

產業用地可以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方式供應。長期租賃,是指整宗土地在整個合同期內均以租賃方式使用。先租后讓,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賃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資產業用地項目達到約定條件后再轉為出讓的供應方式。租讓結合,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賃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資產業用地項目達到約定條件后再將部分用地保持租賃、部分用地轉為出讓的供應方式。彈性年期,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對應用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法定最高年限的使用年期出讓的供應方式。

以長期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采取先租后讓方式供應的,約定的租賃年限與出讓年限之和不得超過30年,其中租賃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以租讓結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賃部分單次簽約時限不得超過20年,可以續簽租賃合同。采取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的,出讓年限原則上不得低于10年,不得超過30年。根據產業生命周期等因素,確需低于10年、超過30年的,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形成論證意見,作為確定出讓年限的參考依據。

依法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實行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招標拍賣掛牌程序可在租賃供應時實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賃土地達到合同約定條件后需辦理出讓手續時,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


第四條  對支持類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按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按比例計算后低于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


第五條  工業用地提高容積率不增收土地價款

鼓勵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第六條  放寬工業項目配套設施占地比例

太原市、大同市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七條  允許土地用途兼容

經市、縣自然資源部門充分論證,科教用地可兼容研發與中試、科技服務設施與項目及生活性服務設施,兼容設施建筑面積比例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產不得分割轉讓。出讓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確定供應方式,在現有建設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第八條  允許土地分割、合并轉讓

國有建設用地轉讓過程中可進行分割、合并,分割、合并后的地塊應具備獨立分宗條件,涉及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和使用的,轉讓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有關權利義務。擬分割宗地已預售或存在多個權利主體的,應取得相關權利人同意,不得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

  
第九條  利用存量土地發展支持類產業的過渡期政策

對于產業用地政策中明確,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國家支持產業、行業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過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現有建設用地過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為限,過渡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手續時,除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保留劃撥外,其余可以協議方式辦理,但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規定及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租賃合同等規定或約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除外。


第十條  光伏項目用地支持政策

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

對原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中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符合當地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光伏復合項目,其光伏方陣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屬于光伏復合項目的應由當地農業部門出具不影響農業生產的意見。


第十一條  物流業、批發市場項目用地支持政策

對納入國家和省級示范的物流園區新增物流倉儲用地給予重點保障。鼓勵通過“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多種方式向物流企業供應土地。對利用工業企業舊廠房、倉庫和存量土地資源建設物流設施或提供物流服務,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租賃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方式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建立重點物流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審批綠色通道,提高審批效率。

對舊城區改建需異地搬遷改造的城區商品批發市場等流通業用地、工業用地,在收回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經批準可以協議出讓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安排用地,有土地使用標準要求的,應按標準安排同類用途用地。

農產品批發市場用地作為經營性商業用地,應嚴格按照規劃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掛出讓前,所在區域有工業用地交易地價的,可以參照市場地價水平、所在區域基準地價和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等確定出讓底價。


第十二條  文旅項目用地支持政策

旅游項目中屬于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不改變原用地用途的,不征收(收回)、不轉用。

經市縣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門認定為僅在年度內特定旅游季節使用土地的鄉村旅游停車設施,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相關設施不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不破壞生態與景觀環境、不影響地質安全、不影響農業種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設永久設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超出特定旅游季節未恢復原狀的,由市縣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

對自駕車旅居車營地的特定功能區,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變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類管理。

對利用現有山川水面建設冰雪場地設施,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可按原地類管理。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對依法登記的宅基地等農村建設用地進行復合利用,發展鄉村民宿、農產品初加工、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電子商務等農村產業。

在符合保護要求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對使用“四荒地”及石漠化土地建設的鄉村旅游項目、冰雪項目,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

對非營利性的冰雪運動項目專業比賽和專業訓練場(館)及配套設施,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協議方式供地。

  
第十三條  明確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性用地有償使用范圍

已建成高速公路服務區內的加油站、餐廳、超市等經營性項目的用地范圍和面積可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測量該服務區內經營性項目的實際占地面積來予以核定,或根據施工設計圖紙來確定其經營性用地范圍。新建高速公路項目,在土地報批時要按功能分區明確服務區內經營性用地范圍,以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復確定的經營性用地面積作為該服務區內有償用地的范圍。


第十四條  保障農村產業發展用地

縣、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應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重點保障鄉村產業發展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等項目用地,具體在縣、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落實農村產業用地布局,促進農村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發展。

各市應將農村一二三產業用地優先納入年度用地計劃保障范圍,每年應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保障重點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用地。各市在合理安排用地后,切實無法滿足需求的,可申請省級統籌調劑。

利用農村本地資源開展農產品初加工、發展休閑觀光旅游而必須的配套設施建設,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不突破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等約束條件、不破壞生態環境和鄉村風貌的前提下,在村莊建設邊界外安排少量建設用地,用地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的20%。


第十五條  優化農村產業發展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流程

在村莊建設邊界外,具備必要的基礎設施條件、使用規劃預留建設用地指標的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不破壞歷史風貌和影響自然環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暫不做規劃調整;市縣要優先安排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不足的由省(區、市)統籌解決;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可不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除依法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的土地外,可將建設用地批準和規劃許可手續合并辦理,核發規劃許可證書,并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六條  優化盤整農村存量集體建設用地

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或者村莊規劃,以鄉鎮或者村莊為單位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盤活農村存量集體建設用地,騰挪空間在滿足農民安置、配套基礎設施等用地后,重點用于支持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和鄉村振興。

  
第十七條  明確農村土地綜合整治中的用地調整路徑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可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拆舊區和建新區相關要求編制用地調整方案。

以村莊為單位,在村域內實施的項目,由村民委員會組織編制用地調整方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以鄉鎮為單位,在鄉鎮內跨村莊實施的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用地調整方案,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

以縣(市、區)為單位,在縣域內跨鄉鎮實施的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用地調整方案,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自然資源廳批準。

  
第十八條  實施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可以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使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也可以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讓、出租等方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探索在農民集體依法妥善處理原有用地相關權利人的利益關系后,將符合規劃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按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各市縣要根據自然資源部和省自然資源廳部署和要求穩妥有序推進入市工作。


第十九條  實施“標準地”出讓

為營造“六最”營商環境、深化資源要素配置市場化改革、提高土地供應效率、減輕企業負擔,在全省有條件的區域,按照政府統一服務要求,推動各主管部門做好“標準地”相關區域評價,為“標準地”落地提供堅實基礎。先行設定控制指標并嚴格執行凈地出讓規定,確保具備項目動工開發所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

  
第二十條  支持煤層氣產業發展用地

煤層氣項目建設用地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統籌安排,符合條件的項目可以申請先行用地。對煤層氣產業項目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應保盡保。

煤層氣鉆井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臨時用地批準使用;勘探結束轉入生產的,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規定補劃永久基本農田;不轉入生產的,應當復墾土地。

煤層氣鉆井及配套設施建設需要占用林地的,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使用;臨時占用林地的,期滿后可以繼續報批。

  
第二十一條  明確部分無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的情形

河道治理中不涉及永久占地的,水庫水面的泡沫碼頭,新增人工修建溝渠,服務農田水利用于引、排、灌的渠道,高度2米(含)以上的架空管道(礦區內集氣管道除外),高壓鐵塔,水面高架路橋,挑空水面的水工建筑及景觀平臺可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地下管道鋪設不涉及永久占地的等,只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二十二條  探索鄉村產業“點供”用地

允許試點地區探索開展“點供”用地政策,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不適合成片開發建設的地區,根據地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區位條件和項目用地需求,結合項目區塊地形地貌特征,依據建筑物占地面積等點狀布局進行點狀報批,根據規劃用地性質和土地用途靈活點狀供應,支持鄉村產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放寬兼并重組資源整合煤礦辦理用地手續限制

允許我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資源整合后保留的120萬噸/年以下規模的煤礦補辦建設用地手續。




作者: 來源:太陽能發電網 責任編輯: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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