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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電力市場運營機構監管指引 (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

2021-06-04 05:57:21 太陽能發電網
6月3日,浙江能源監管辦印發關于征求《浙江省電力市場運營機構監管指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為了加強電力市場監管,規范市場運營機構行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浙江省電力市場運營機構監管指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7月3日。征求意見稿一共五章33條,全文如下:浙江省
6月3日,浙江能源監管辦印發關于征求《浙江省電力市場運營機構監管指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為了加強電力市場監管,規范市場運營機構行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浙江省電力市場運營機構監管指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7月3日。

征求意見稿一共五章33條,全文如下:

浙江省電力市場運營機構監管指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電力市場監管,規范市場 運營機構行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證市場公平、規范、 高效運行,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電 力監管條例》、《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 見》、《關于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 《浙江省電力市場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監管機構] 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以下 簡稱“浙江能源監管辦”)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依法對浙江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實施監管。浙江省政府有關部 門根據職能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管理和服務浙江電力市場的運營機構監管。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調度機構和電 力交易機構(以下簡稱“調度機構”、“交易機構”)。本指引中電力交易機構指浙江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電力調度機 構為國網浙江電力調度控制中心。 

第四條[市場運營機構主體責任] 

市場運營機構依據相 應法律法規授權,按照國家電力體制改革相關政策文件、浙江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和市場交易規則等有關規  定,承擔相應的市場運營和電力調度業務(以下統稱市場運 營業務),并接受監管。 市場運營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第三方稽核] 

浙江能源監管辦可以根據需要, 聘請第三方對運營機構進行業務稽核。核定輸配電價包含稽 核費用的,該費用在交易機構運營費用中列支。交易機構收 取交易費的,按規定列支稽核費用。過渡階段可以按規定在 機組調試差額資金中或“兩個細則”考核費用中列支。 

第六條[投訴舉報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指引 的行為,有權通過撥打 12398 能源監管熱線等方式向浙江能 源監管辦投訴或舉報,浙江能源監管辦應當依法處理,并為 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市場運營合規性監管 

第七條[獨立性監管] 

監管機構對交易機構的獨立性實 施監管。 

(一)交易機構要按照政府批準的章程和規則組建,實 現獨立規范運行,交易業務應與電網企業其他業務分開。交 易機構應體現多方代表性,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有權 部門規定的上限。 

(二)交易機構修改公司章程應遵守《公司法》等法律 法規規定。修改后的章程報政府有權部門批準后實施,并報 送浙江能源監管辦。 

(三)交易機構重大資產的重組、轉讓等重大事項,應 報經政府有權部門同意,并報告浙江能源監管辦。 

(四)交易機構應具有與履行交易職責相適應的人、財、 物,日常管理運營不受市場主體干預。 

(五)交易機構要構建保障交易公平的機制,促進市場 規范有序,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12398 能源監管 熱線信息。 

第八條[交易機構經費收支情況]

交易機構應依法依規建 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開展外部財務審計,并披露 相關信息,接受浙江能源監管辦監管。 交易機構需要收費的,應當建立健全收費公示制度,在 電力市場交易平臺和交易機構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收 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 

第九條[市場注冊監管] 

交易機構應當規范市場注冊管 理,不得出現以下情形: 

(一)為不符合市場注冊條件的企業辦理市場注冊;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符合市場注冊條件的企業提 交的注冊業務申請; 
(三)未按規定時限、流程辦理市場注冊業務; 
(四)浙江能源監管辦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注冊動態監管] 

交易機構應當建立市場注冊動態管理機制,配合浙江能源監管辦定期跟蹤市場主體持續滿 足注冊條件情況。如有投訴舉報或發現存在異常的情況,應 及時進行初步核實,并向浙江能源監管辦報告有關情況。對 市場注冊失信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按規定向所有 市場成員公開。 

第十一條[注冊參數監管]

 市場運營機構根據分工對市 場主體提交的注冊參數進行監控。逐步建立健全監控分析的 算法或模型,通過分析交易行為和抽查試驗等方式對注冊參 數的真實、準確性作出初步判斷,發現異常的,應當及時向 浙江能源監管辦報告。 

第十二條[交易組織監管] 

市場運營機構應當嚴格按照 市場規則組織各類交易,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 未按規則規定的時間、程序組織交易; 
(二) 未按規則要求進行安全校核;
 (三) 未按規則要求形成交易結果;
(四) 未按規則要求執行交易結果; 
(五) 未按規則要求出具結算依據; 
(六) 未按規則要求披露信息; 
(七) 浙江能源監管辦認定的其他違反市場規則的情 形。

 第十三條[交易合同審核監管] 

交易機構應當規范有關 電力交易合同的管理,明確合同登記確認的有關條件、流程 和時限等,對市場主體合同進行完整性和合規性審核,包括 但不限于: 
(一) 批發合同電量符合市場規則上限規定的情況;
 (二) 批發合同形成過程符合交易公告的情況; 
(三)對合同量價、關聯交易等進行匯總,分析市場競 爭狀況,對是否存在市場合謀交易、不正當競爭、濫用市場 支配地位等作出初步判斷;
 (四)每月統計市場主體合同簽訂情況,對于進入市場 后無故退出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等市場主體,應 予提醒、告知相關政策措施; 
(五)是否按照示范合同文本簽訂合同,對未按示范合 同文本簽訂合同的市場主體予以提醒; 
(六)是否按照結算依據開展合同結算、支付,是否存 在結算異常或結算爭議; 
(七)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審查發現相關異常或存在爭議情況的,應當及時將相關 情況報告浙江能源監管辦。 

第十四條[安全校核監管]

 調度機構應當按規定明確安 全校核的原則和方法,并通過交易平臺向市場成員披露。每 次交易至少提前 24 小時,調度機構提供安全校核的參數和 邊界條件等相關信息,由交易機構予以公布。安全校核不通過的,調度機構需出具書面解釋,由交易機構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發電側合同執行] 

交易機構通過接入調度信 息系統數據等方式計算發電企業各類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 進度參考值(EMS 口徑),并每日向發電企業披露;當發電計 劃月度總體偏差較大時,應及時要求相關市場主體說明情況, 并向浙江能源監管辦報告;因電力安全、可再生能源消納、 電力供需形勢出現較大變化等原因,導致中長期交易合同無 法有效執行、需要調整的,應當詳細記錄原因并向市場主體 說明。 

第十六條[市場監控分析及報送] 

交易機構以月度為周 期向浙江能源監管辦報送電力交易相關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場主體注冊基本信息及變更情況,發電機組裝 機容量,發電企業、售電公司股權結構情況; 
(二)年度、季度、月度等中長期交易及現貨交易成交 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各類交易品種的交易電量、成交電價、 最高最低價、安全校核、超限電量調整等情況; 
(三)年度、季度、月度等中長期交易及現貨交易結算 情況; 
(四)市場主體履約及偏差電量情況;
 (五)市場不平衡資金明細及收支情況; 
(六)按授權臨時干預市場運營情況;
 (七)臨時增加的事中或事后信息披露情況;
(八)輔助服務市場交易情況; 
(九)市場異常分析及監控情況;
 (十)信用保證以及市場主體失信行為情況; 
(十一)浙江能源監管辦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條[季度市場監控分析及報送] 

市場運營機構以 季度為周期向浙江能源監管辦報送市場運營監控報告,主動 聽取和匯總各類市場主體反映的問題及意見建議、對市場運 營問題進行分析,并研提規則修改的意見建議等。

 第十八條[拓撲數據監管] 

調度機構應當建立拓撲數據 管理制度,規范電力市場出清計算的電網拓撲數據管理,包 括但不限于:
 
(一)明確各級調度機構電網拓撲數據管理的責任和義 務; 
(二)明確調度管理對象(發電企業、輸變電運維檢修 企業、配電網運營企業、用電企業等)責任范圍內相關設備 的拓撲數據管理的責任和義務; 
(三)明確發輸變電設施及其參數確認或變更的管理流 程、具體要求和時限等。

 第十九條[檢修調試日志記錄監管] 

調度機構應當規范 發輸變電設施檢修和調試管理,對以下情形進行記錄: 

(一)電力市場出清計算電網拓撲涉及的發輸變電設施, 實際檢修安排(包括計劃檢修和臨時檢修)與事前檢修計劃 不一致的;
 (二)發電機組實際并網調試出力安排與事前調試計劃 不一致的; 
(三)其他需要記錄備查的必要信息。

 第二十條[調度運行記錄監管] 

調度機構應當根據國家 和行業有關電網運行管理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以及電力調 度規程要求,合理安排運行方式,保障電力系統的安全、優 質、經濟運行,對以下情形進行記錄: 

(一)日前系統負荷預測、母線負荷預測情況以及運行 日實際情況; 
(二)日前運行正備用容量、負備用容量和調頻容量需 求安排情況及有關分析; 
(三)日前重要斷面及預計阻塞斷面情況及實際斷面阻 塞情況; 
(四)日前必開(停)機組(群)設置的結果和原因; (五)因事故等突發事件臨時干預及處理情況,包括調 用機組調頻、調峰及需要修改發電計劃等; 
(六)其他需要記錄備查的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條[調度運行信息分析及報送] 

調度機構以月 度為周期向浙江能源監管辦報送相關調度運行分析,包括但 不限于:
 
(一)月度發輸變電設施檢修計劃安排和實際執行情況, 偏差原因分析;
(二)發輸變電設施調試(啟動)計劃安排和實際執行 情況,偏差原因分析;
(三)發輸變電設施分電壓等級和設備類型強迫停運累 計條(臺)次、占所在類型設施比重以及同比、環比情況; 
(四)日統調負荷預測曲線最高點偏差情況和積分電量 偏差,日母線負荷預測總數及最高點負荷偏差分布情況; (五)市場機組總出力曲線最高點日前預測偏差情況和 積分電量偏差情況,市場機組發電調度計劃執行情況、實際 執行較大偏差的情況及原因分析; 
(六)日內受電計劃曲線最高點預測偏差情況和積分電 量偏差情況;
(七)日前重要斷面潮流重載情況及對應的實際最大潮 流,電網阻塞情況及對各阻塞區域市場價格的影響情況; (八)日前必開(停)機組設置統計分析情況;
(九)日前調度機構重新調整發電調度計劃情況,日前 發電調度計劃執行情況,運行日機組實際開機組合與日前開 機組合差異情況(含新啟機或停機); 
(十)事故等突發事件臨時干預及處理情況;
(十一)“兩個細則”考核情況; 
(十二)輔助服務市場運行情況; 
(十三)浙江能源監管辦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條[自律管理等情況報送]

 承擔市場管理委員 會秘書處職能的運營機構,定期向浙江能源監管辦報送市場 管理委員會實施市場內部自律管理的有關工作情況。并按照 規定在市場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選舉前,向浙江能源監管辦 和省發改委(能源局)提交具備擔任主任委員資格的人員(單 位)主要情況,擔任主任委員意愿情況等。浙江能源監管辦 和省發改委(能源局)負責提名市場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市場管理委員會投票表決,同一主任委員不得連任超過 2 屆 任期。

 第二十三條[信息披露監管] 

運營機構應當按照《電力 市場運營基本規則》、《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電力現貨 市場信息披露辦法(暫行)》等規則、規定、辦法、細則要 求,按時全面準確披露信息。

 運營機構應當健全對市場主體披露信息的監控、統計和 分析制度,定期開展統計和關聯性分析,發現存在異常或者 各類披露信息存在不一致的,應予以記錄并報告浙江能源監 管辦。 浙江能源監管辦或者經委托的第三方稽核機構根據工 作需要,可以定期、不定期登錄運營機構有關信息系統,對 披露、報送和接入監管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等進行核查、核 實,運營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技術支持系統監管

 第二十四條[系統規范監管] 技術支持系統應當適應浙 江電力市場規則,滿足市場平穩運營、市場監管等要求。調 度機構和交易機構按分工負責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的開 發、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 

(一)技術支持系統開發建設應當符合《電力市場運營 系統現貨交易功能指南(集中式)》、《電力市場運營系統現 貨結算功能指南》等國家有關技術要求和功能規范; 
(二)技術支持系統建設和運行應當嚴格遵守《網絡安 全法》、《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有關規定,保證安全 可靠運行; 
(三)技術支持系統應當通過獨立第三方專家和專業機 構進行現貨出清模型算法驗證、系統功能評審和安全評估等; 
(四)市場運營機構應當編制信息安全事故(事件)應 急處置預案,做好事前主動防御,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保障 技術支持系統連續穩定運行。 

第二十五條[系統操作和交易日志記錄監管] 

市場運營 機構應當規范技術支持系統管理,確保系統操作有記錄、可 回溯,包括但不限于: 

(一)電力市場成員系統賬戶的開通、調整及注銷等操 作均有記錄,同一類型市場主體賬戶權限應當一致;
(二)技術支持系統應當保存用戶所有操作日志,包括  但不限于系統用戶所使用的內網 MAC 地址、網絡 IP、IP 所 在地、操作時間、操作內容等; 
(三)技術支持系統應當保存交易全過程日志,對交易 全過程可回溯和還原; 
(四)技術支持系統日志保存時間應當滿足《電力市場 運營系統現貨交易功能指南(集中式)》、《電力市場運營系 統現貨結算功能指南》要求。

 第二十六條[技術支持系統運行情況報告]

 市場運營機 構應當以年度為周期組織對技術支持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總 結和自查,并形成書面報告,向浙江能源監管辦報送。 

第二十七條[監管信息接入監管] 市場運營機構應當根 據浙江能源監管辦要求,將與監管相關的各類市場運營數據 和信息等接入電力市場監管系統。相關運營數據和信息原則 上采用加密傳輸,確保信息安全,不得被無關成員獲取或使 用。 第四章 市場運營信息保密和從業回避監管 第二十八條[制度建設] 市場運營機構負責建立市場運 營信息保密和從業回避制度,明確內設部門的信息管理權限, 控制關鍵信息的知悉范圍,定期組織相關制度的修訂完善、 宣貫培訓和排查、檢查等。 

第二十九條[信息保密管理]

 市場運營機構信息保密管 理制度應明確信息的保密登記、敏感程度、知情人范圍;加 強信息獲取、傳遞和使用的登記管理,按照規定與知情人簽 署保密協議,定期開展自查,形成書面自查報告。

 第三十條[泄露內幕信息]

 因泄露內幕信息對市場交易 結果產生較大影響、引起市場主體不當獲利或利益受損的, 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必要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內幕信息,是指在市場交易活動中,涉及市場交易或者 可能導致市場交易結果發生變化的非公眾或非公開信息。

 運營機構從業人員不得通過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泄露電力交易內幕信息: 

(一)市場運營機構從業人員在所在市場范圍內從事電 力批發交易業務的市場主體兼任職務;
(二)市場運營機構從業人員未經所在單位書面授權獲 取其崗位職責以外的電力市場交易內幕信息;
(三)市場運營機構從業人員擅自向市場利益相關方或 無關人員泄露內幕信息; 
(四)市場運營機構關鍵崗位從業人員違反規定,脫敏 期內,在其所在市場范圍內直接參與電力批發交易活動; (五)浙江能源監管辦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關鍵崗位管理] 

市場運營機構應當規范市 場運營內幕信息管理,動態掌握關鍵崗位人員變動情況,規 范董事、監事執業行為。市場運營業務關鍵崗位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場運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二)交易機構從事市場注冊管理、合同管理、交易組 織、交易結算和市場信息管理等市場交易核心業務的崗位和 人員; 
(三)調度機構從事負荷預測、運行方式、檢修安排(包 括計劃與非計劃)、電網調度和并網管理等電力調度核心業 務的崗位和人員; 
(四)市場運營技術支持系統建設、運維人員; 
(五)浙江能源監管辦認定的因履行市場運營工作職能 獲取電力市場交易內幕信息的其他崗位和人員。

 第三十二條[從業回避] 

市場運營機構從業人員在履行 職責時,本人及其親屬與市場主體利益相關的,從業人員應 回避。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指引由浙江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自印 發之日起施行,并根據浙江電力市場發展需要適時進行修訂。


作者: 來源:浙江監管辦 責任編輯: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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