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蒙古工信廳印發《關于做好2021年內蒙古電力多邊交易市場交易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進一步放開發用電計劃的要求,有序擴大2021年市場交易規模,基于現行市場注冊備案制執行情況,適時放開大工業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探索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關于新能源交易,《通知》明確:1.自治區明確的戰略
日前,內蒙古工信廳印發《關于做好2021年內蒙古電力多邊交易市場交易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進一步放開發用電計劃的要求,有序擴大2021年市場交易規模,基于現行市場注冊備案制執行情況,適時放開大工業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探索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1.自治區明確的戰略性新興特色優勢產業電力用戶、先進制造業用電企業和自治區重點大用戶企業優先與新能源企業開展交易。根據新能源企業發電和市場交易情況,可適時開展新能源增量交易。
2.參與新能源交易相關行業用電企業全年新能源交易電量比例基本一定的情況下,交易機構根據新能源發電預期情況按月動態分解新能源交易電量。交易機構可將近三年平均月度發電量作為參考值,結合保障電量完成均衡度,作為月度交易分解依據。
各相關盟(市)工信局、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各市場主體:
為切實做好2021年內蒙古電力多邊交易工作,進一步完善市場交易,確保電力市場建設有序推進,充分發揮電力市場對穩定經濟增長、調整產業結構的作用,推動自治區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就2021年內蒙古電力多邊交易市場交易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場主體準入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進一步放開發用電計劃的要求,有序擴大2021年市場交易規模,基于現行市場注冊備案制執行情況,適時放開大工業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探索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二、市場交易安排
(一)年度交易
1.年度交易以自然年為交易周期,按照不同行業分批次組織開展。參與年度交易的電力用戶申報電量不得低于前三年用電量平均值的80%,原則上不得超過其2020年度實際用電量。
2.年度交易根據不同行業可采取掛牌、協商等方式組織。
(二)月度交易
1.完成市場注冊的電力用戶均可參與月度交易。已經參與年度交易的電力用戶,年度交易合同以外的用電量仍可參與月度交易。
2.月度交易以雙邊協商方式組織。若發電企業與用電企業無法在交易時限內協商成交,未成交電量由交易機構組織開展火電企業集中競價交易。
(三)煤炭企業用電交易
1.煤炭企業用電交易以月度為周期組織開展。
2.蒙西地區全部煤炭用電企業(含煤礦企業和煤炭洗選企業)電力用戶生產用電全部納入電力多邊交易市場。新進入市場的煤炭用電企業,完成注冊后的全部生產用電均為市場交易電量,未能成交的生產用電均按照指導價進行結算。已按要求辦理停產手續的煤炭企業,不參與按照“基準交易價+浮動交易價”機制實施的電力交易。
3.由于國家發改委價格監測中心不再向社會公布各地區電煤價格指數,《關于做好蒙西地區煤炭行業電力用戶生產用電市場交易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內經信電力字〔2018〕490號)中CP已經無法隨煤炭價格變化作出響應。為更好的做好蒙西地區煤炭行業電力用戶生產用電市場交易工作,切實履行“基準電價+浮動機制”的市場化定價機制,考慮相關系數的權威性和代表性,決定選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編制的西部電煤采購價格指數以及東部電煤采購價格指數作為蒙西地區煤炭行業電力用戶生產用電市場交易的參考指數。浮動交易價計算公式中,錫林郭勒盟以西各盟市煤炭企業CS暫定為180,CP為當月西部電煤采購價格指數,K值為0.08;錫林郭勒盟煤炭企業CS暫定為200,CP為當月東部電煤采購價格指數,K值為0.04。
(四)新能源交易
1.自治區明確的戰略性新興特色優勢產業電力用戶、先進制造業用電企業和自治區重點大用戶企業優先與新能源企業開展交易。根據新能源企業發電和市場交易情況,可適時開展新能源增量交易。
2.參與新能源交易相關行業用電企業全年新能源交易電量比例基本一定的情況下,交易機構根據新能源發電預期情況按月動態分解新能源交易電量。交易機構可將近三年平均月度發電量作為參考值,結合保障電量完成均衡度,作為月度交易分解依據。
(五)自備電廠替代交易
為擴大新能源消納空間,根據2021年蒙西電網新能源發電情況適時開展新能源替代自備電廠發電交易。當新能源發電受限時,自備電廠降低負荷或停備機組,擁有自備電廠的用電企業增加網購市場交易電量,有效促進新能源增量消納。
三、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2021年電力中長期合同簽訂工作的通知》(發改運行〔2020〕1784號)文件相關要求,內蒙古電力多邊交易市場中長期合同簽訂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電力用戶全電量參與中長期電力交易。
(二)基數電量視為市場內發電企業與電網公司簽訂的中長期合同,按照中長期交易模式組織合同簽訂、合同置換等市場行為,開展中長期交易合同執行評價工作,保障中長期合同有效執行。
(三)年度交易電力用戶中長期交易合同中需明確合同電量與日負荷曲線,年度協商交易采用分時成交、分段報價的形式開展。根據蒙西電網用電負荷情況,高峰時段暫定為每日17點至21點、低谷時段暫定為每日21點至次日8點,其他時段為平段時段。
(四)中長期交易合同參照國家能源局下發的《中長期交易合同模板》組織簽訂,引入電網公司作為合同的丙方的參與合同簽訂,明確計量點、合同執行、保底服務等職責。
(五)市場主體應主動配合交易機構完成中長期合同“規范簽”、“電子簽”相關要求,否則取消相應交易結果。
(六)研究建立偏差結算機制,適時探索開展電力用戶分時段偏差電量模擬結算。
四、其他事宜
(一)市場內售電公司可代理除煤炭生產用電交易以外的各類中長期交易用戶企業。售電公司在結算考核時按照交易周期售電公司整體交易電量與平均成交價格進行計算。
(二)交易機構負責探索開展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針對長期未參與市場、不配合市場主體信息核查相關工作的用戶企業,按照相關規則、細則要求暫停交易資格或啟動退市手續。
(三)交易機構繼續完善短周期合同置換交易,適時引入價格要素,探索短周期合同調整(增量、回購)的交易模式,保障市場靈活性與流動性。開展發電側容量市場的理論研究和市場籌備工作。
(四)針對市場主體對交易規則、市場政策提出的相關調整建議,交易機構做好信息收集分析工作,起草調整方案,啟動市場管理委員會機制。市場管理委員會要盡快完善成員之間信息溝通和議事機制,在研究規劃、制定細則、協調爭議和加強監督等方面積極發揮作用。
(五)交易機構應及時將市場交易相關政策告知各類市場主體,做好培訓、解釋等工作,協助各類市場主體加強交易人員管理,保障電力交易有序進行。
(六)電力公司調控中心要科學安排各類機組運行方式,確保中長期交易合同有效執行,并在交易開展前公布電網必開機組及其運行方式。
(七)各有關交易主體應堅持平等協商、自主交易、誠信為本;嚴禁串通聯盟,形成價格壁壘,干擾交易秩序。對市場主體出現嚴重違規交易和不誠信行為的,將納入誠信考核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市場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