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發通知對《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實施調整,支持光伏發電持續發展。
通知明確:對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投產發電的光伏項目,取消“須納入國家年度規模計劃”的前置條件,如符合《扶持辦法》其他要求,可繼續列入市可再生能源獎勵目錄。
通知要求各區發展改革委和相關管委會按照調整后的政策,抓緊開展2018年度本地區項目的初審轉報工作,于2019年4月20日之前向市發改委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同時,要求市電力公司做好配合支撐,同步做好個人光伏項目的信息報備和申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