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光伏發電管理的通知,強調做好項目分類管理,利用公共機構以及工商業廠房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且按照集中式光伏電站備案建設的光伏發電,可自由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上網模式。
光伏發電可變更一次上網模式或項目類型,變更后的上網模式、項目類型等應符合《辦法》和本通知要求,并進行備案變更和重新辦理并網手續。
詳情如下:
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光伏發電管理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以下簡稱《辦法》)、《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2〕104號)等文件要求,為進一步推動我市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項目分類管理
(一)除《辦法》明確的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四種分布式光伏發電類型外,其他分布式光伏發電可按照集中式光伏電站備案。電網企業應切實做好光伏發電的分類管理,對存量光伏發電應積極穩妥全面梳理并不斷規范。
(二)利用公共機構以及工商業廠房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且按照集中式光伏電站備案的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按照分布式光伏發電管理規定執行,無需申報納入集中式光伏電站開發建設方案。
(三)利用居住小區公共建筑和場地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收益歸小區業主共有的,按照非自然人戶用光伏發電管理。
二、強化光伏行業管理
(四)項目備案機關應組織光伏投資主體做好集中式光伏電站開發建設方案申報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制定發布集中式光伏電站開發建設方案。納入集中式光伏電站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電網企業應及時辦理電網接入手續。
(五)支持各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推動光伏發電在公共機構、交通、工業等領域實現多場景融合開發應用,不得限制各類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平等參與光伏發電開發建設。
(六)新建居住建筑光伏發電按照《關于促進新建居住建筑光伏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做好管理工作。公共收益賬戶生成前,由電網企業按照交流側容量容缺簽訂《購售電合同》并完成并網驗收相關工作,上網(發電)收益暫不結算;公共收益賬戶生成后,由公共收益賬戶方與電網企業簽訂結算補充協議,雙方按約定開展光伏發電結算工作。
三、合理選擇上網模式
(七)利用公共機構以及工商業廠房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且按照集中式光伏電站備案建設的光伏發電,可自由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上網模式。
(八)除《辦法》中明確的可專線供電的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外,涉及自發自用上網模式的,用戶和光伏發電應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
(九)對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暫不設自發自用電量比例要求。
(十)光伏發電可變更一次上網模式或項目類型,變更后的上網模式、項目類型等應符合《辦法》和本通知要求,并進行備案變更和重新辦理并網手續。
四、優化項目備案服務
(十一)海上光伏電站等需要綜合平衡岸線資源以及跨區的光伏發電,在市發展改革委備案。其他光伏發電原則上按照項目所在地原則,向區級投資主管部門和市政府確定的機構申請備案。
(十二)光伏發電應當按照“誰投資、誰備案”的原則確定備案主體。
(十三)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可委托電網企業集中代理備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備案。電網企業代理備案前應對備案信息進行審核。電網企業應在代為備案階段同步完成并網申請受理,鼓勵電網企業采用線上系統代備案;對《辦法》出臺前未備案的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電網企業應代自然人補全備案手續。
(十四)光伏發電備案材料應包括投資主體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自然人戶用光伏發電應提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場址權屬證明、擬建項目基本信息等;非自有場址光伏發電還應提供租賃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場址權屬證明原則上應提供不動產權證明,對因歷史原因無法提供不動產權證明的合規光伏建設場所,可向所在區光伏安裝場所的行業主管部門或街鎮人民政府等機構申請出具證明文件。擬建項目基本信息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類型、建設規模(含直流側和交流側容量)、上網模式等。
(十五)對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允許合并備案并分別接入電網。合并備案需滿足以下條件:項目投資主體相同、備案機關相同,建設場所、規模和內容明確。
(十六)光伏發電投資主體應在并網投運一個月內完成建檔立卡。項目備案機關按屬地原則加強建檔立卡管理,并依據市級和區級財政補貼政策組織獎勵申報工作。電網企業應在光伏發電并網后主動提醒投資主體開展建檔立卡和申報獎勵。
(十七)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原則上由電網企業代為填報建檔立卡信息和申報獎勵。
五、高效推進并網消納
(十八)新建的光伏發電應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鼓勵存量分布式光伏發電逐步改造具備相應功能。光伏發電涉網設備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其中35千伏及以上光伏發電涉網性能應滿足《光伏發電站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GB/T 19964)等要求,10千伏及以下光伏發電涉網性能應滿足《光伏發電系統接入配電網技術規定》(GB/T 29319)等要求。
(十九)電網企業定期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并定期將評估結果報市發展改革委和各區發展改革委,由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后批復。對電網可開放容量不足的區域,電網企業應針對電網建設提出改進措施。
六、嚴格規范項目建設
(二十)光伏發電投資主體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相關方面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我市有關要求,依法加強項目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
(二十一)光伏發電取得備案文件后,投資主體應及時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申請,取得電網企業并網意見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各項建設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二十二)集中式光伏電站投資主體建設前應做好規劃選址、資源測評、建設條件論證、市場需求分析等前期工作,落實集中式光伏電站的接網消納條件,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態環保等有關要求。
(二十三)電網企業應與光伏發電投資主體確認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一般以用戶或集中式光伏電站紅線為界,產權分界點以上公共電網部分由電網企業出資建設,產權分界點以下由光伏發電投資主體出資建設。
(二十四)對電網企業建設確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集中式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允許集中式光伏電站項目單位投資建設。集中式光伏電站投資主體建設的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經電網企業與集中式光伏電站投資主體雙方協商同意,可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二十五)分布式光伏發電電能表、互感器等計量裝置原則上由電網企業免費提供,電網企業應在方案答復環節告知用戶提供的計量互感器規格、尺寸、精度等信息。光伏發電相關市場經營主體應配合電網企業做好自身相關關口計量裝置的改造、驗收、現場檢查、故障處理等工作。
(二十六)光伏發電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容配比,交流側容量不得大于備案容量。交流側容量大于備案容量的,需重新辦理備案和并網手續,已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集中式光伏電站還應提出開發建設方案變更申請。
(二十七)電網企業應按月將并網光伏發電清單報送各區發展改革委和項目所在地管委會。
(二十八)項目備案機關按照投資項目管理要求組織做好事中事后監管。備案撤銷或備案后2年內仍未開工建設且未向備案機關作出說明的項目,電網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終止并網流程。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