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青海省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秩序,優化資源配置,促進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打造國家清潔能源產業高地,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能源局 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家能源局 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范(試行)》《青海省清潔能源產業發展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海省行政區域內新能源和新型儲能項目的規劃、年度電力行業開發建設方案、核準備案、建設實施、并網接入、竣工驗收及運行管理等,本辦法所指的新能源項目包含風電、光伏和光熱。
第三條 新能源項目開發堅持“統一規劃、統一布局、統一實施、統一管理”原則。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省新能源規劃、政策制定、年度電力行業開發建設方案編制,并督促項目按期建成投運;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申報和初審、前期手續協調辦理、建設和運行監管;電網企業負責接網條件評估、并網服務及電力消納外送交易組織。自然資源、林草、生態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及省級相關規劃,指導項目單位依法辦理用地、用林、用草、環評等各項前期手續。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四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草、氣象等部門,依據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和全省能源規劃,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編制全省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明確新能源開發總量、空間布局,并結合政策變化和發展實際適時修編調整。
第五條 各市(州)要依據省級規劃,結合本地區資源開發情況和相關發展規劃“遠近結合”形成新能源項目開發計劃,明確發展目標、主要任務、項目布局、開發時序、重點項目、保障措施等,有序推動新能源發展。
第六條 電網企業按照“適度超前、網源協調”的原則,結合新能源項目消納、送出需求,編制電網發展相關規劃,不斷優化全省電網規劃布局,加快骨干電網建設,提升新能源消納送出能力。
第七條 編制新能源相關規劃,應當遵循新能源發展規律,堅持統籌兼顧,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接網送出條件等要素,強化科學論證。組織編制規劃的部門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相關企業和行業組織以及有關專家等方面的意見。
第三章 年度電力行業開發建設方案管理
第八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結合國家政策、行業動態和全省新能源發展實際等,制定全省年度電力行業開發建設方案,并將新能源項目納入方案管理。
第九條 納入全省年度電力行業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來源主要有三類,一是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點項目;二是各市(州)申報并經省新能源項目協商機制評審通過的項目;三是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的競爭性配置項目。
第十條 各市(州)每年結合本地區資源情況、開發現狀及接入消納等因素,開展新能源項目申報工作。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林草、電網等部門對項目建設條件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明確意見,原則上應于9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清單及申報材料提交至省級能源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各市(州)申報項目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符合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及其他能源專項規劃;
(2)項目前期條件成熟,不涉及各類限制性因素,符合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氣象、林草等相關部門政策要求;
(3)企業信用良好,未列入失信名單,具備新能源開發相關技術能力、資金實力;
(4)企業須制定項目實施計劃,明確項目核準(備案)、開工、投產等時間節點。
第十二條 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點項目按要求納入全省年度電力行業開發建設方案管理。
第十三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省級相關部門、電網公司和行業專家對市(州)申報項目進行聯合評審,出具評審意見,通過聯合評審的項目納入全省年度電力行業開發建設方案。
第十四條 對于國家大型風電光伏基地項目、國家及省級試點示范項目、省級優選項目等,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性配置等方式確定投資主體。
第四章 核準與備案管理
第十五條 風電項目實行核準制,光伏、光熱和新型儲能項目實行備案制。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全省年度電力行業開發建設方案對轄區內項目予以核準(備案),核準(備案)的項目單位應當為全省年度電力行業開發建設方案中確定的項目單位或絕對控股公司。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核準(備案)前登錄青海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申請項目代碼,作為項目整個建設周期的唯一身份標識。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和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門要積極推進已納入全省年度電力行業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前期工作,加快各類手續辦理,原則上風電項目在方案印發后12個月內完成核準,光伏、光熱和新型儲能項目在方案印發后6個月內完成備案。
第十八條 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核準(備案)的項目,需至少提前30日向市(州)能源主管部門申請延期核準(備案),每個項目只能申請延期一次,延期時間不超過6個月。未按期完成核準(備案)且未提出延期申請的項目,將自動移出全省年度電力行業開發建設方案。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需按照程序由項目單位向核準(備案)機關申請變更。核準(備案)機關應當及時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報備,涉及項目選址、地類、規模等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重新辦理有關土地手續。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放棄項目建設的,應當按照程序向核準(備案)機關申請項目退出,核準(備案)機關做出項目退出決定后,應當及時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報備。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合規完成前期工作并取得土地等相關手續后,在2年期限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準(備案)文件自動失效。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投產的項目,應當在核準(備案)規定期滿前30日向核準(備案)機關申請延期,每個項目只能申請延期一次,延期時間不超過12個月,延期后仍未投產的,將暫緩安排后續新能源項目。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所在地市(州)政府要建立新能源項目前期手續辦理協商機制,強化各職能部門協調配合,加快辦理各項前期手續。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要主動對接審批部門加快辦理前期手續,持續優化項目施工節點,全力推動項目建設。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定期報送至各級能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督促指導,及時掌握并協調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確保項目按照核準(備案)文件規定的期限內開工、投產。
第二十五條 電網企業應當改進完善內部審批流程,合理安排電力送出工程建設時序,加強網源協調發展,建立網源溝通機制,提高新能源項目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并網手續辦理效率,銜接好網源建設進度,確保配套電力送出工程與新能源項目建設的進度相匹配。
第二十六條 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緩解新能源快速發展并網壓力。發電企業建設配套送出工程應當充分進行論證,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業聯合建設,也可以一家企業建設,多家企業共享。發電企業建設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雙方協商同意,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第二十七條 新能源項目并網投運前,項目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買賣項目開發權,嚴禁變更開發主體,不得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及內容。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應當遵守自然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節能、安全監管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有關審批文件要求。
第二十九條 電網企業應當根據全省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電力行業開發建設方案,結合新能源項目并網需要,及時優化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和投資計劃安排,統籌開展新能源項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設和改造,落實項目接入條件,保障新能源項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建成,新能源項目及時并網接入。電網企業每年應當開展新能源并網和運行情況分析,報送至同級能源主管部門。
第六章并網與驗收管理
第三十條 新能源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工作一般應當在電源項目本體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展,在核準(備案)后20個工作日內向電網企業提交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
第三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服務、簡捷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新能源項目接網審核和服務程序。項目單位提交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申請后,電網企業應當按照電網公平開放的有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書面回復意見,對于確實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應當書面說明原因。
(一)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110~330千伏的,電網企業應于3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回復意見;
(二)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35千伏及以下的,電網企業應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回復意見。
第三十二條 新能源項目確需分批并網的,單個項目最多不超過兩批次,且首次并網規模不得少于總規模30%。
第三十三條 電網企業要規范電網設施公平開放行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拖延受理已納入全省年度電力行業開發建設方案項目單位的接入申請。
第三十四條 電網企業嚴格按照全省年度實施方案開展新能源項目并網。
第三十五條 新能源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建成后,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核準(備案)機關組織竣工驗收。
第七章 運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新能源項目建成并網后,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完成新能源并網檢測和相關設備運行調試工作,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第三十七條 項目應當建立發電功率預測系統,電網調度機構根據其提供的發電功率預測情況,在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水平。各級能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等電力市場主體共同保障新能源發電消納。
第三十八條 項目單位是電站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依法加強電站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并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十九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指導市(州)能源主管部門加強項目安全日常監管,督促項目單位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嚴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第四十條 項目建設、調試、運行和維護過程中發生電力事故、電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時,項目單位和有關參建單位應當按相關規定及時向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鼓勵并支持已建成的老舊新能源電站進行改造升級,應用先進、高效、安全的技術和設備。項目單位應當根據電站實際運行情況、技術發展趨勢等進行充分論證,提出項目改造升級方案,按程序報原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審批,原則上改造升級后項目裝機保持不變。
第四十二條 項目并網運行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設備折損嚴重無法正常運行的應當退役,經安全運行評估,符合安全運行條件可以繼續運營。項目單位經論證提出項目退役需求,按程序報原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審批。達到退役條件項目的拆除、設備回收與再利用,應當符合國家資源回收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與安全生產事件。
第四十三條 項目單位要自覺接受各類巡視巡察、審計、檢查,建立健全內控機制、規范項目管理流程,切實提升風險防控能力。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