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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貿易壁壘調查最終結論的公告

2012-08-24 10:04:03 太陽能發電網
     應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新能源商會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商務部《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的規定,2011年11月25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69號公告,決定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進行貿易壁壘調查。   2012年5月24日,商務部

  

  應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新能源商會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商務部《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的規定,2011年11月25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69號公告,決定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進行貿易壁壘調查。

  2012年5月24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26號公告,公布調查初步結論,認定被調查的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定,構成《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條所稱“違反該國(地區)與我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或者未能履行與我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規定的義務的”貿易壁壘。

  公布調查初步結論后,商務部繼續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定進行調查。現本調查結束,根據調查結果和《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被調查的美國可再生能源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是否構成貿易壁壘作出最終結論(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經調查,商務部認定,美國華盛頓州“可再生能源生產鼓勵項目”、馬薩諸塞州“州立太陽能返款項目II”、俄亥俄州“風力生產和制造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勵項目”、加利福尼亞州“自發電鼓勵項目”等被調查措施構成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的禁止性補貼,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的有關規定,對國際貿易造成扭曲,構成《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條所稱的貿易壁壘。

  商務部將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法采取相關措施,要求美方取消被調查措施中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定不符的內容,給予中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公平待遇。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貿易壁壘調查的最終結論。中華人民共國商務部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關于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貿易壁壘調查的最終結論

  2011年11月25日,商務部(以下簡稱調查機關)應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新能源商會(以下簡稱申請人)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商務部《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的規定發布年度第69號公告,決定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以下簡稱被調查措施)進行貿易壁壘調查。

  2012年5月24日,調查機關發布年度第26號公告,公布調查初步結論,認定被調查措施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定,構成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對美出口的貿易壁壘。

  公布調查初步結論后,商務部繼續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協定的規定進行調查。現本調查結束,根據調查結果,并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被調查措施是否構成貿易壁壘做出最終結論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申請人。

  2011年10月24日,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新能源商會向商務部提交了貿易壁壘調查申請,請求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部分扶持政策進行貿易壁壘調查。

  調查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其現有會員包括國內可再生能源生產和出口企業,符合《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五條關于申請人資格的規定。

  (二)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主張,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扶持政策,包括美國政府《美國復蘇與再投資法案》中的購買美國貨條款、華盛頓州的“可再生能源生產鼓勵項目”、馬薩諸塞州“州立太陽能返款項目II”、俄亥俄州“風力生產和制造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勵項目”、加利福尼亞州“自發電鼓勵項目”,違反美國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下應當承擔的義務,對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造成不合理的阻礙和限制,降低中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在美國市場的競爭力,影響中國向美國出口可再生能源產品的貿易總量,構成對中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對美出口的貿易壁壘。

  申請人請求調查機關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進行貿易壁壘調查,并與美國政府進行磋商,要求其取消對可再生能源產業采取的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協定內容的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消除不利影響。

  (三)立案公告。

  調查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五條關于申請人資格的規定,且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符合《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六條、第七條關于啟動貿易壁壘調查所要求的申請書內容及有關證據的規定。根據審查結果,調查機關于2011年11月25日發布年度第69號公告,決定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華盛頓州“可再生能源生產鼓勵項目”、馬薩諸塞州“州立太陽能返款項目II”、俄亥俄州“風力生產和制造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勵項目”、加利福尼亞州“自發電鼓勵項目”進行調查。

  (四)立案通知。

  立案公告發布當日,調查機關通知了美國駐華大使館和申請人,并將立案公告及申請書送至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供利害關系方查閱。

  (五)利害關系方評論。

  調查機關在立案公告中邀請利害關系方及公眾對調查相關問題發表評論,并給予30天評論期。2011年12月23日,調查機關收到美國駐華大使館提交的《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對2011年11月25日發起的貿易壁壘調查的意見》,美國政府就獲得申請書及附件材料的便捷性問題提出意見。調查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美方意見予以考慮,向美方提供了申請書及附件的電子文本。其他利害關系方及公眾未向調查機關提交評論意見。

  (六)發放國內企業問卷。

  為客觀、公正調查和評估被調查措施,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查機關于2012年1月16日向國內生產企業發放了調查問卷,在2012年2月10日之前收到了國內生產企業的問卷答復。

  (七)收集、核實相關補貼事實。

  調查期間,調查機關對申請書中提交的與被調查措施相關的事實材料進行了梳理、核實,作為調查依據事實。同時,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十九條規定,調查機關自主搜集了其他與被調查措施有關的法律法規、項目指導手冊等操作性文件和項目實施預決算等文件,進行了核實,作為調查依據事實。(八)發布延期公告。

  由于被調查措施復雜,為保障調查客觀公正,調查機關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于2012年5月24日發布年度第24號公告,決定將調查期限延至2012年8月25日。(九)發布調查初步結論公告。

  2012年5月24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26號公告,公布對美國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貿易壁壘調查的初步結論,初步認定美國上述被調查措施違反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規定,構成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對美國出口的貿易壁壘。(十)初步結論后公告后的利害關系方評論。

  調查機關在公告中邀請利害關系方及公眾對調查初步結論發表評論,并給予20天評論期。2012年6月13日,調查機關收到美國駐華大使館代表美國政府提交的書面評論意見,美國政府對部分程序問題提出評論意見,未對初步結論中對被調查項目的


作者: 來源:太陽能發電網綜合 責任編輯: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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