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住建部官網,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工程建設強制性國家規范《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規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為促進太陽能發電工程高質量發展,規范太陽能發電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保障工程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太陽能資源安全開發和高效利用 ,經組織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等單位起草了工程建設強制性國家規范《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規范(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0月8日。
意見稿指出,太陽能發電工程必須執行本規范。太陽能發電工程建設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全文如下:
目 次
1 總 則
2 基 本 規 定
2.1 規模與布局
2.2 建設要求
2.3 運行維護
3 光伏發電工程
3.1 一般規定
3.2 光伏陣列
3.3 電氣系統
4 太陽能熱發電工程
4.1 一般規定
4.2 聚光集熱系統
4.3 儲換熱系統
4.4 發電島系統
4.5 電氣系統
1 總 則
1.0.1 為促進太陽能發電工程高質量發展,規范太陽能發電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保障工程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太陽能資源安全開發和高效利用,制定本規范。
1.0.2 太陽能發電工程必須執行本規范。
1.0.3 太陽能發電工程建設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2 基 本 規 定
2.1 規模與布局
2.1.1 太陽能發電工程的規模與布局應符合國家和地方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
2.1.2 太陽能發電工程應遵循節約集約用地、用水和充分利用太陽能資源的原則,并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2.1.3 太陽能發電工程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時,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2.1.4 太陽能發電工程地理信息與氣象環境數據的采集、存儲、傳輸及使用應符合國家關于保密及安全的要求。
2.2 建設要求
2.2.1 太陽能發電工程工藝系統的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25年。
2.2.2 地面光伏組件、塔式定日鏡、槽式集熱器、線型菲涅爾式集熱器、二次反射塔的支架及其基礎的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25年。
2.2.3 太陽能發電工程的材料及結構設計應滿足強度、剛度、穩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2.2.4 太陽能發電工程應根據現場條件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定本項目應急預案體系,編制自然災害類、事故災害類、公共衛生事件類和社會安全事件類等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2.5 太陽能發電工程的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設施、治安反恐防范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和水土保持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2.2.6 太陽能發電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2.2.7 光伏發電工程光伏陣列區、太陽能熱發電工程集熱鏡場區應滿足防火要求并采取防火措施。
2.2.8 地面光伏組件、定日鏡、槽式集熱器、線型菲涅爾式集熱器支架的作用分項系數應按下列規定取值:
1 永久作用:當對結構不利時,不應小于1.2;當對結構有利時,不應大于1.0。
2 可變作用:當對結構不利時,不應小于1.4;當對結構有利時,應取為0。
2.2.9 電氣設備的布置應滿足帶電設備與生產運行工作人員之間的安全防護距離要求,并應有必要的隔離防護、防止誤操作和安全接地措施。
2.2.10 太陽能發電工程應滿足所接入電力系統的技術要求。
2.2.11 太陽能發電工程應配置功率預測系統。
2.2.12 太陽能發電工程現場作業安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進行作業危險源辨識和安全風險評價,制定安全風險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2 應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詳細的安全工作制度;
3 安全設施和設備應完備;
4 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2.13 太陽能發電工程建設應符合下列節能和環保要求:
1 應使用節能、環保的設備和材料;
2 應采取廢水、廢油、噪聲、振動、廢氣、揚塵和固體廢棄物等處理措施,達到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要求;
3 應采取植被恢復和野生動植物保護措施。
2.2.14 太陽能發電工程消防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的有關規定。
2.3 運行維護
2.3.1 太陽能發電工程應履行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后投入運行。
2.3.2 太陽能發電工程運行維護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維護規程和事故應急預案。
2.3.3 并網太陽能發電工程生產運營電力調度數據網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應與公共信息網安全隔離。
2.3.4 太陽能發電工程應按照工程安全監測設計方案并開展監測工作。工程安全監測方案應包含建設期和運行期的監測項目、監測點布置、監測方法、監測頻次和監測預警值。
2.3.5 在設計工作年限內,太陽能發電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確保安全、可靠。當達到設計工作年限時或遭遇事故、災害后,若繼續使用,應對設施進行安全及使用性能評估。
2.3.6 太陽能發電工程拆除應遵循環保和回收利用的原則,必須制定拆除專項施工方案。應對拆除后場地進行清理恢復,對所有零部件進行妥善處置。
3 光伏發電工程
3.1 一般規定
3.1.1 建筑物上建設光伏發電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和《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55021的有關規定。
3.1.2 光伏玻璃幕墻和采光頂背面應通風良好,光伏玻璃幕墻和采光頂組件溫度不應超過90℃。
3.1.3 水上光伏發電工程采用的浮體材料不應對原有水體的水質造成不良影響。
3.2 光伏陣列
3.2.1 光伏陣列區的防洪標準不應低于30年一遇高水(潮)位。
3.2.2 光伏支架和基礎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并滿足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要求。
3.2.3 光伏支架的安全等級應不低于三級,支架基礎安全等級不應小于上部支架結構安全等級。
3.2.4 采用跟蹤系統的光伏陣列應具備將自身置于安全姿態的功能。
3.2.5 水上光伏陣列應具有抗風浪能力,布置應滿足行船、作業、行洪等安全距離要求,并應設置安全標識。
3.2.6 光伏組件安裝過程中,施工安裝人員應采取防觸電措施,嚴禁觸摸光伏組件串的帶電部位,嚴禁在雨中進行光伏組件的接線工作。
3.3 電氣系統
3.3.1 光伏電站戶外電氣設備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水上光伏發電工程布置在水面上的電氣設備,應采取防水措施。
3.3.2 低壓并網光伏系統與公共電網之間應設置隔離裝置。光伏系統在并網處應設置并網專用低壓開關箱(柜),并設置警示標識。
3.3.3 匯流箱內光伏組件串的電纜接引前,必須確認光伏組件側和逆變器側均有明顯斷開點。逆變器直流側電纜接線前必須確認匯流箱側有明顯斷開點。
3.3.4 逆變器停運后,需打開盤門進行檢測時,必須切斷直流、交流和控制電源,并確認無電壓殘留后,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進行。逆變器在運行狀態下,嚴禁斷開無滅弧能力的匯流箱總開關或熔斷器。
4 太陽能熱發電工程
4.1 一般規定
4.1.1 太陽能熱發電工程供水水源應安全、可靠、落實。
4.1.2 太陽能熱發電工程發電區的防洪(澇)標準不應低于50年一遇高水(潮)位。
4.1.3太陽能熱發電工程中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吸熱塔安全等級應為一級。
4.1.4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太陽能熱發電工程建(構)筑物應進行抗震設計,吸熱塔構筑物抗震設防類應劃為重點設防類(乙類)。
4.1.5 太陽能熱發電工程廢水應經無害化處理后循環利用或達標排放。
4.1.6 太陽能熱發電工程采用熔融鹽或導熱油作為傳熱、儲熱介質時,應根據站址氣候條件、設備配置及系統特點采取防凝措施。
4.1.7 熔融鹽管道、閥門及其他可能發生凍堵的部位應配置伴熱系統。
4.1.8 伴熱電纜在敷設前、后應進行絕緣和外觀檢查,伴熱電纜在保溫施工前應進行隱蔽工程驗收。
4.1.9 太陽能熱發電工程采用熔融鹽作為傳熱介質的吸熱器、集熱回路、換熱器應采取事故排鹽措施。
4.2 聚光集熱系統
4.2.1 聚光集熱系統的控制系統應具備將定日鏡和集熱器置于安全姿態的功能。
4.2.2 太陽能熱發電工程集熱場區的支架和基礎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并滿足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要求。
4.2.3 太陽能熱發電工程吸熱塔火災危險性類別應為丁類 ,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4.2.4 吸熱塔上飛行障礙燈和標志的設置,應符合航空飛行器安全飛行的要求。
4.2.5 吸熱器周圍應采取防止集熱場能量對吸熱器周邊設備和結構造成損壞的防護措施。
4.2.6 塔式太陽能熱發電工程外置式熔融鹽吸熱器,在進口緩沖罐上應設置安全裝置;水工質吸熱器的汽包、過熱器和再熱器應設置安全閥。
4.2.7 槽式太陽能熱發電工程導熱油系統安裝結束后,所有設備、管道和閥門應經嚴密性試驗。
4.2.8 槽式太陽能熱發電工程導熱油管路閥門、集熱器的柔性連接處應采取泄漏應對措施。
4.3 儲換熱系統
4.3.1 熔融鹽儲罐區應設防護堤。
4.3.2 熔融鹽儲罐基礎應采用隔熱基礎,并進行相應的熱工計算和應力分析,滿足設備安全穩定運行要求。
4.3.3 熔融鹽儲罐焊縫焊接前應有相應的焊接工藝評定。儲罐罐壁、罐底板、底圈罐壁板與罐底邊緣板之間的焊縫質量等級應達到一級。
4.3.4 熔融鹽事故泄放池火災危險性類別應為丙類,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熔融鹽儲換熱區控制室火災危險性類別應為丁類,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4.3.5 熔融鹽泵支架及平臺應進行靜、動力分析,滿足設備安全穩定運行要求。
4.3.6 導熱油管道法蘭結合面應用質密、耐油和耐熱的墊料。
4.3.7 導熱油系統的設備及管道的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4.3.8 導熱油注入、熔融鹽熔化和儲罐預熱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
4.4 發電島系統
4.4.1 太陽能熱發電工程的汽輪機系統應具備頻繁、快速啟停的功能。
4.4.2 太陽能熱發電工程的集中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應小于2個。
4.4.3 太陽能熱發電工程的集中控制室不應穿行汽、水、油等工藝管道。
4.4.4 太陽能熱發電工程汽輪機設備及系統應符合《火力發電工程項目規范》GB55XXX的規定。
4.5 電氣系統
4.5.1 太陽能熱發電工程應配置保安電源。
4.5.2 太陽能熱發電工程運行過程中,聚光集熱系統定日鏡和熔融鹽主循環泵不應同時失電,槽式或線性菲涅爾式集熱單元和導熱介質主循環泵不應同時失電。
4.5.3 太陽能熱發電工程設置的緊急疏鹽系統、應急疏散照明系統、自動滅火系統、與消防有關的電動閥門及交流控制負荷,應由保安電源供電。
4.5.4 太陽能熱發電工程鏡場戶外電氣設備、控制設備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
4.5.5太陽能熱發電工程電纜隧道和電纜溝道中,嚴禁有可燃氣、油管路穿越。在電纜夾層內,不得布置熱力管道、油氣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著火的管道和設備。
作者: 來源:太陽能發電網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