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風險防控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一百〇四條 建立健全電力市場風險防控機制,防范市場風
險,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和市場平穩運行,維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和
社會公共利益。
第一百〇五條 市場運營機構在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
市)有關主管部門指導下,履行市場風險防控職責,市場成員應共
同遵守并按規定落實電力市場風險防控職責。
第二節 風險分類
第一百〇六條 電力市場風險類型包括:
(一)電力供需風險,指電力供應與需求大幅波動、超出正常
預測偏差范圍,影響電力系統供需平衡的風險。
(二)市場價格異常風險,指部分時段或局部地區市場價格持
續偏高或偏低,波動范圍或持續時間明顯超過正常變化范圍的風
險。
(三)電力系統安全運行風險,指電力系統在運行中承受擾動
時,無法承受住擾動引起的暫態過程并過渡到一個可接受的運行工
況,或者在新的運行工況下,各種約束條件不能得到滿足的風險。
(四)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風險,指支撐電力市場的各類技
術支持系統出現異常或不可用狀態,影響市場正常運行的風險。
(五)網絡安全風險,指因黑客、惡意代碼等攻擊、干擾和破
壞等行為,造成被攻擊系統及其中數據的機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被破壞的風險。
(六)履約風險,指經營主體簽訂的批發、零售合同,由于經
營主體失信、存在爭議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影響市
場結算工作正常開展的風險。
第三節 風險防控與處置
第一百〇七條 市場風險監測以事前、事中為主。市場運營機構
按照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市)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加強
對電力市場各類交易活動的風險防范和監測。
第一百〇八條 市場運營機構按照有關程序對市場風險進行預
警,并報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市)有關主管部門。
第一百〇九條 市場運營機構負責編制各類風險處置預案,包括
風險級別、處置措施、各方職責等內容,并滾動修編。風險處置預
案經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市)有關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市場風險發生時,各方按照事前制定的有關預
案,在事中、事后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置,盡可能減小風險造成
的后果,并按要求披露市場風險處置情況。
第十章 市場干預
第一節 市場干預條件
第一百一十一條 市場干預分為政府干預和市場運營機構干
預。
第一百一十二條 現貨市場運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市)價格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職
責作出市場干預決定,包括臨時中止市場運行、中止部分或全部規
則的執行、價格管制等措施,并委托市場運營機構實施市場干預:
(一)電力供應嚴重不足時。
(二)電力市場未按照規則運行和管理時。
(三)電力市場運營規則不適應電力市場交易需要,必須進行
重大修改時。
(四)電力市場交易發生惡意串通操縱市場的行為,并嚴重影
響交易結果時。
(五)市場價格達到價格限值且觸發管控條件時。
(六)其他認為需要進行市場干預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條 現貨市場運行過程中出現如下情況時,市場
運營機構應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則采取取消市場出清結果、實施發用
電計劃管理等措施對市場進行干預,并盡快報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
構、省(區、市)有關主管部門:
(一)電力系統發生故障導致網絡拓撲發生重大變化,或當電
網整體、局部發生穩定破壞,嚴重危及電網安全時。
(二)因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原因導致電網運行安全風
險較大時。
(三)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發生重大故障,導致無法按照市
場規則進行出清和調度時
(四)其他認為需要進行市場干預的情形。
第二節 市場干預內容
第一百一十四條 市場運營機構須按要求記錄干預的原因、措
施,分析存在的問題,形成方案建議,并盡快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
構、省(區、市)價格等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一百一十五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公布市場干預情況原始日
志,包括干預時間、干預人員、干預操作、干預原因,涉及《電力
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99 號)規定電力安全事故等級的事故處理情形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條 市場干預期間的干預觸發條件、干預規則等
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省(區、市)價格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并在省(區、市)/區域市場交易規則中明確。若干預期間機組總發
電收入低于核定的總發電成本(包含調用停機機組的啟動成本),
應按照核定的總發電成本對機組進行結算。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采用價格管制的方式干預市場時,管制定
價的制定應綜合考慮市場供需情況、電力稀缺價值以及機組變動成
本等因素,定期根據市場運行情況更新、調整計算方法,并同步建
立與結算聯動的機制。
第三節 市場中止和恢復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觸發市場干預條件,且市場中止之外的措
施不足以將市場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
(區、市)有關主管部門做出市場中止決定,并委托市場運營機構
實施。市場運營機構應立即發布市場中止聲明。突發情況時,市場
運營機構可按規定進行市場干預,并做好相關記錄,事后由國家能
源局派出機構、省(區、市)有關主管部門做出是否中止市場的決
定并發布。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異常情況解除、電力市場重啟具備條件后,
經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市)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市場運
營機構按程序恢復市場正常運行。市場恢復通知應按要求提前向經
營主體發布。
第一百二十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市)有關主管部
門應建立電力市場中止和恢復工作機制并在規則中予以明確。
第十一章 爭議處理
一百二十一條 經營主體之間、經營主體與市場運營機構之
間、經營主體與電網企業之間因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發生爭議的,可
先通過市場管理委員會調解,也可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
市)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調解;調解不成的可通過仲裁、司法等
途徑解決爭議。
第一百二十二條 市場成員應按照以下規定時間提出爭議調解
申請:
(一)對于出清價格、結算依據中的電量或金額有爭議的,應
在市場運營機構給出查詢回復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二)對于結算憑證中的電量或金額有爭議的,應在電網企業
給出結算查詢回復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三)對于其他爭議,市場成員應在事件發生之日起 2 年內提
出。
第一百二十三條 市場成員有義務為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
(區、市)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爭議處理所需的數據和材料。承擔調
解工作的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因調解工作知悉的商
業秘密。
第十二章 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
第一百二十四條 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與市場成員及市場運
營所需相關系統的數據通信應符合相關標準和通信協議。
第一百二十五條 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功能規范要求:
(一)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行
業標準。
(二)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所有軟、硬件模塊應采用冗余配
置。
(三)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應建立備用系統或并列雙活運
行系統,實現雙套系統互為主備和并列運行,防止遭受嚴重自然災
害而導致的系統癱瘓。
(四)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應保障電力市場運營所需的交
易安全、數據安全和網絡安全,并具備可維護性、適應性、穩定性,
適應電力市場逐步發展完善的需要。
(五)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須對電力市場的經營主體注冊
管理、數據申報、合同分解與管理、市場出清、調度計劃編制、安
全校核、輔助服務、市場信息發布、市場結算、市場運行監控等運
作環節提供技術支撐,保障電力市場穩定運行。
(六)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應具備數據校驗功能,支持對規
則配置和生效設置的校驗,包括各類分項數據的單一合理性驗證、
各種關聯數據的相關性驗證。
(七)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應能夠按照相關要求和數據接 口規范提供數據接口服務,支持市場成員按規定獲取相關數據,市
場成員在使用數據接口服務時應滿足相關網絡安全要求。
(八)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應具備在線監測功能,按有關規
定對市場運營情況進行監測,并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
市)有關主管部門開放相應的訪問權限。
(九)現貨結算子系統應充分考慮未來發展趨勢,統籌規劃系
統功能的維護管理與擴展升級,滿足市場全周期全品種結算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條 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第三方校驗要求:
(一)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投入運行前,應由國家能源局派
出機構、省(區、市)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第三方開展市場出清軟件
的標準算例校驗。
(二)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應通過第三方校驗,確保電力現
貨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算法模型、市場出清功能和結果與現貨市場規
則一致,同時滿足出清時效性及實用性的要求。
(三)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
市)有關主管部門遵循利益回避原則組織獨立第三方開展校驗。
第一百二十七條 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數據交互和管理的要
求:
(一)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交互應支持多周期多品種電力
交易全過程業務,相關數據交互應確保流程清晰、數據準確、責任
明晰,可支持市場出清的離線仿真。
(二)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數據交互應滿足《中華人民共和 國網絡安全法》、《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電力監控系
統安全防護方案》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要求。
(三)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交換數據精度應滿足電力市場
運行規則要求。
(四)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交換的數據應由市場運營機構、
經營主體和承擔計量、資金結算等服務的單位按各自職責進行采
集、提供和核驗,并負責數據準確性。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
解釋。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 2023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截至 2026
作者: 來源:國家發改委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