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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發布《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規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20-10-27 09:23:51 太陽能發電網
從住建部官網獲悉: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工程建設強制性國家規范《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規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10月30日。據介紹:根據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要求,2016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關于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
3  光伏發電工程

3.1  一般規定
3.1.1  【條文】
建筑光伏發電工程利用既有建筑時,必須進行建筑結構安全、建筑電氣安全的復核,并應滿足光伏組件所在建筑部位的防火、防雷、防靜電等相關功能要求和建筑節能要求。工程實施不應降低既有建筑物的使用標準。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 50797-2012中第3.0.6、3.0.7,原文為強制性條文;《光伏發電站施工規范》GB 50794-2012第4.3.3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范》JGJ 203-2010第4.1.3條,為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 50797-2012
3.0.6建筑物上安裝的光伏發電系統,不得降低相鄰建筑物的日照標準。
3.0.7在既有建筑物上增設光伏發電系統,必須進行建筑物結構和電氣的安全復核,并應滿足建筑結構及電氣的安全性要求。
《光伏發電站施工規范》GB 50794-2012
4.3.3屋面支架基礎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架基礎的施工不應損害原建筑物主體結構及防水層。
2 新建屋面的支架基礎宜與主體結構一起施工。
3 采用鋼結構作為支架基礎時,屋面防水工程施工應在鋼結構支架施工前結束,鋼結構支架施工過程中不應破壞屋面防水層。
4 對原建筑物防水結構有影響時,應根據原防水結構重新進行防水處理。
5 接地的扁鋼、角鋼均應進行防腐處理。
《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范》JGJ 203-2010
4.1.3 在既有建筑上增設或改造光伏系統,必須進行建筑結構安全、建筑電氣安全的復核,并應滿足光伏組件所在建筑部位的防火、防雷、防靜電等相關功能要求和建筑節能要求。
【條文分析】
在既有建筑物上建設光伏系統,應避免對既有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造成不利影響。
3.1.2  【條文】
直接以光伏組件構成建筑圍護結構時,應滿足所在部位的建筑圍護、建筑節能、結構安全和電氣安全要求。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范》JGJ 203-2010第4.1.2條,原文為強制性條文;《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 50797-2012第10.3.6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范》JGJ 203-2010
4.1.2 安裝在建筑各部位的光伏組件,包括直接構成建筑圍護結構的光伏構件,應具有帶電警告標識及相應的電氣安全防護措施,并應滿足該部位的建筑圍護、建筑節能、結構安全和電氣安全要求。
《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 50797-2012
10.3.6 直接以光伏組件構成建筑圍護結構時,光伏組件除應與建筑整體有機結合、與建筑周圍環境相協調外,還應滿足所在部位的結構安全和建筑圍護功能的要求。
【條文分析】
光伏組件作為建筑構件時的光伏組件,尚應滿足建筑構件的相關要求。
3.1.3  【條文】
建筑光伏系統中,在人員有可能接觸或接近光伏系統的位置,應設置防觸電警示標識。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范》JGJ 203-2010第3.1.5、4.1.2條,原文為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3.1.5 在人員有可能接觸或接近光伏系統的位置,應設置防觸電警示標識。
4.1.2 安裝在建筑各部位的光伏組件,包括直接構成建筑圍護結構的光伏構件,應具有帶電警告標識及相應的電氣安全防護措施,并應滿足該部位的建筑圍護、建筑節能、結構安全和電氣安全要求。
【條文分析】
建筑光伏特殊性,即光伏組件與建筑有機結合,人員可能接觸或接近光伏發電系統,須保證人員安全。
3.1.4  【條文】
光伏玻璃幕墻和采光頂背面應通風良好,光伏玻璃幕墻和采光頂組件溫度不應超過90℃。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太陽能光伏玻璃幕墻電氣設計規范》JGJ/T365-2015第3.3.5和7.1.5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3.3.5 光伏玻璃幕墻背面應通風良好。
7.1.5 光伏玻璃幕墻組件溫度超過90℃時,光伏幕墻系統應指示故障,并宜斷開光伏幕墻方陣與逆變器的連接或關閉逆變器。
【條文分析】
光伏玻璃幕墻組件的名義工作溫度可達40℃以上,實際工作溫度可達60℃以上。要求幕墻背面具有良好通風的原因有二:1)組件效率隨著溫度的升高而降低; 2) 減少火災危險。推薦采用雙層可通風的呼吸式幕墻設計或保持光伏玻璃幕墻組件與墻壁或屋頂之間有一定的空隙。光伏玻璃幕墻組件不建議采用直接與墻壁或屋頂接觸的方式安裝。
出于防止高溫著火的目的,規定了光伏幕墻在高溫時應故障報警,在需要時應斷開光伏幕墻方陣與逆變器的連接,也可直接關閉逆變器。光伏幕墻系統設計人員應評估光伏幕墻方陣高溫時的著火危險。90℃的規定是"Photovoltaic(PV) module safety qualification-Part 2 Requirements for testing"(光伏組件安全鑒定 第2部分 試驗要求) IEC 61730-2 的溫度試驗中對橡膠、邊框表面及其相鄰結構溫度限值的規定。該條款的要求可通過監測系統來實現。

3.1.5  【條文】
建筑光伏系統選用電氣設備發出的噪聲限值應符合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源達標排放的要求。光伏玻璃幕墻應避免引起二次反射光污染。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太陽能光伏玻璃幕墻電氣設計規范》JGJ/T 365-2015第8.0.2、8.0.3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8.O.2 光伏幕墻系統選用電氣設備發出的噪聲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22337 的規定。
8.0.3 光伏玻璃幕墻應避免引起二次反射光污染。
【條文分析】
光伏系統的噪聲主要來源于各種電源設備及通風設備,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避免對建筑使用者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光伏玻璃幕墻上安裝的光伏玻璃幕墻組件應優先選擇光反射較低的材料,避免自身引起的太陽光二次反射對本棟建筑或周圍建筑造成光污染。
3.1.6  【條文】
水面光伏電站不應對原有水體的水質造成不良影響。
【條文出處】
本條文為新增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本條根據水面光伏電站工程建設實踐經驗得出。
【條文分析】
水面光伏電站浮體材料與水體直接接觸、使用周期長,必須安全環保的材料,以避免可能存在的火災、環境污染問題。
3.1.7  【條文】
水面光伏電站采用漂浮結構時,其結構應具有抗風浪能力。浮體不應采用易燃材料。光伏方陣的布置應滿足光伏方陣之間、光伏方陣與周邊水域行船之間的安全距離要求,并應設置安全標識。
【條文出處】
本條文為新增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本條根據水面光伏電站工程建設實踐經驗得出。
【條文分析】
與地面光伏發電站相比,水面、水底運行工況差,對結構安全可靠性要求更高。受水流、風力、波浪等因素影響,水面漂浮式光伏電站運行中位置不固定,若不采用可靠錨固措施,存在光伏方陣之間、光伏方陣與逆變升壓浮島、及與周邊河道行船之間碰撞風險。
3.2  光伏陣列
3.2.1 【條文】
光伏發電工程光伏陣列區的防洪標準不應低于30年。
【條文出處】
本條文參考《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 50797-2012第4.0.3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4.0.3 光伏發電站防洪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按不用規劃容量,光伏發電站的防洪等級和防洪標準應符合表4. 0. 3 的規定。對于站內地面低于上述高水位的區域,應有防洪措施。防排洪措施宜在首期工程中按規劃容量統一規劃,分期實施。
 
2 位于海濱的光伏發電站設置防洪堤(或防浪堤)時,其堤頂標高應依據本規范表4.0.3中防洪標準(重現期)的要求,應按照重現期為50 年波列累計頻率1%的浪爬高加上0.5m的安全超高確定。
3 位于江、河、湖旁的光伏發電站設置防洪堤時,其堤頂標高應按本規范表4.0.3中防洪標準(重現期)的要求,加0.5m的安全超高確定;當受風、浪、潮影響較大時,尚應再加重現期為50年的浪爬高。
4 在以內澇為主的地區建站并設置防洪堤時,其堤頂標高應按50年一遇的設計內澇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確定;難以確定時,可采用歷史最高內澇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確定。如有排澇設施時,則應按設計內澇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確定。
5 對位于山區的光伏發電站,應設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設施應按頻率為2%的山洪設計。
6 當站區不設防洪堤時,站區設備基礎頂標離和建筑物室外地坪標高不應低于本規范表4.0.3中防洪標準(重現期)或50年一遇最高內澇水位的要求。
6.2.3 光伏發電系統按安裝容量可分為下列三種系統:1 小型光伏發電系統:安裝容量小于或等于lMWp。2 中型光伏發電系統:安裝容量大于lMWp和小于或等于30MWp。3 大型光伏發電系統:安裝容量大于30MWp 。
【條文分析】
太陽能發電工程場地的防洪工程應提前施工,并應在汛期前完成。防排洪設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規劃容量統一規劃,防排洪設施的分期實施安排應與太陽能發電工程實施安排相適應。
3.2.2  【條文】
光伏陣列區布置應遵循節約集約用地和充分利用太陽能資源的原則。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1.2條、1.3條。
【參考條文原文】
1.2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建設,應遵循節約優先的原則,在綜合考慮光能資源、場址、環境等建設條件的同時,應進行優化配置,合理利用土地。盡量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農用地。
1.3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建設,應根據光伏發電行業發展的需要,在滿足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同時,體現科學、合理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
【條文分析】
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資源,是各類建設項目進行建設的重要物質基礎和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節約集約用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建設在綜合考慮光能資源、場址、環境等建設條件的同時,應盡量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農用地,使土地資源科學利用和有效優化配置。在建設過程中應符合市場的發展規律,體現科學、合理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
3.2.3  【條文】
光伏陣列區建設應遵循因地制宜、隨坡就勢原則,避免大面積挖填、減少水土流失。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 50797-2012第4.0.10條、12.3.1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4.0.10光伏發電站站址選擇應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不應破壞原有水系,做好植被保護,減少土石方開挖量,并應節約用地,減少房屋拆遷和人口遷移。
12.3.1光伏發電站水土保持設計應符合當地水土流失防治目標的要求。
【條文分析】
地面光伏發電工程占地面積大,且許多建設在荒漠化草原等區域,生態環境脆弱,因此在開發建設過程中嚴格保護環境。為保障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合理利用土地、節約用地、避免對自然環境造成重大影響,防止水土流失。
3.2.4  【條文】
光伏發電工程光伏支架和基礎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并滿足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要求。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太陽能發電站支架基礎技術規范》GB 51101-2016第5.1.1條原文為強制性條文;《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 50797-2012第6.8.3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第6.8.4、6.8.5條,原文均為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5.1.1 支架基礎應接下列規定進行承載力計算和穩定性驗算:
1 各類型基礎均應進行豎向承載力計算;
2 樁基礎應進行水平承載力計算;
3 擴展式基礎應進行抗滑移、抗傾覆驗算;
4 對單立柱單樁基礎應進行抗彎承載力驗算;
5 承受荷載較大的支架基礎應對基礎結構承載力和裂縫寬度進行驗算。
《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 50797-2012
《太陽能發電站支架基礎技術規范》GB 51101-2016
6.8.3  支架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計算結構和構件的強度、穩定性以及連接強度,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計算結構和構件的變形。
6.8.4 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結構構件時,應采用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或偶然組合。荷載效應組合的設計值應按下式驗算:
γ0S≤R                  (6.8.4)
式中: γ0一一重要性系數。光伏支架的設計使用年限宜為25 年,安全等級為三級,重要性系數不小于0. 95 ;在抗震設計中,不考慮重要性系數;
S一一荷載效應組合的設計值;
R一一結構構件承載力的設計值。在抗震設計時,應除以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γRE,γRE 按現行國家標準《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GB 50191 的規定取值。
6. 8. 5 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結構構件時,應采用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荷載效應組合的設計值應按下式驗算:
S≤C                  (6.8.5)
式中: S一一荷載效應組合的設計值;
C一一結構構件達到正常使用要求所規定的變形限值。
【條文分析】
規定光伏支架和基礎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要求,是對結構和基礎性能的基本要求。參考條文的條文說明如下:
為確保支架基礎的安全,必須進行必要的承載力和穩定性的驗算。太陽能發電站支架基礎所承受的荷載一般不大,如常規光伏發電站固定式支架結構,每個基礎承受的豎向荷載在lOkN左右,因此基礎的結構承載力往往能滿足要求,無須驗算。但對于大型跟蹤式系統或其他承受較大荷載的支架基礎或是承受較大施工荷載的基礎,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對基礎結構強度進行驗算。
3.2.5  【條文】
光伏支架的安全等級為三級,結構重要性系數不應小于0.95。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 50797-2012第6.8.4條,原文為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6.8.4 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結構構件時,應采用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或偶然組合。荷載效應組合的設計值應按下式驗算:
γ0S≤R                  (6.8.4)
式中: γ0一一重要性系數。光伏支架的設計使用年限宜為25 年,安全等級為三級,重要性系數不小于0. 95 ;在抗震設計中,不考慮重要性系數;
S一一荷載效應組合的設計值;
R一一結構構件承載力的設計值。在抗震設計時,應除以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γRE,γRE 按現行國家標準《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GB 50191 的規定取值。
【條文分析】
一般光伏組件的支架的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安全等級為三級。對于特殊光伏組件支架,設計使用年限和重要性系數要另行確定。
3.2.6  【條文】
支架基礎設計安全等級不應小于上部支架結構設計安全的等級,結構重要性系數對于光伏發電站支架基礎不應小于0.95。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太陽能發電站支架基礎技術規范》GB 51101-2016第3.0.3條,原文為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3.0.3 支架基礎設計安全等級不應小于上部支架結構設計安全等級,結構重要性系數對于光伏發電站支架基礎不應小于0.95,對于光熱發電站支架基礎不應小于1.0。
【條文分析】
條文中明確了支架基礎設計安全等級的確定原則,并區分光伏和光熱發電站對支架基礎的結構重要性系數進行了規定。支架基礎起到支撐上部支架的作用,因此其設計安全等級不應小于上部支架結構的設計安全等級。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 的規定,支架基礎的設計等級按照基礎設計的復雜性和技術難度確定,并應考慮由于地基基礎問題對支架結構及其附著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可能造成影響的嚴重程度等因素。由于光伏發電站的支架結構較為簡單,荷載明確,其基礎設計的難度一般不大,且由于地基基礎的問題對支架結構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不致造成嚴重后果,因此無特殊要求時可將光伏發電站支架基礎的設計安全等級確定為丙級,這與現行國家標準《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 50797 規定光伏支架的安全等級為三級是相適應的。對于特殊的光伏發電站支架基礎以及光熱發電站支架基礎,其設計安全等級應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確定。
3.2.7  【條文】
對于建筑光伏系統,光伏陣列的支架連接件與主體結構的錨固承載力應大于連接件本身的承載力。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范》JGJ 203-20104.4.10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4.4.10 連接件與基座的錨固承載力設計值應大于連接件本身的承載力設計值。
【條文分析】
因支架基座錨固不足而在風載等作用下發生組件方陣支架失效的案例時有發生,應作為底線要求。
連接件與主體結構的錨固承載力應大于連接件本身的承載力,任何情況不允許發生錨固破壞。采用錨栓連接時,應有可靠的防松、防滑措施;采用掛接或插接時,應有可靠的防脫、防滑措施。
3.2.8  【條文】
對于建筑光伏系統,當光伏陣列的支架不能與主體結構錨固時,應設置支架基座。光伏支架基座應進行抗滑移和抗傾覆驗算。
【條文出處】
《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范》JGJ 203-2010第4.4.9和4.4.10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4.4.10 連接件與基座的錨固承載力設計值應大于連接件本身的承載力設計值。
4.4.11 支架基座設計應進行抗滑移和抗傾覆等穩定性驗算。
【條文分析】
因支架基座錨固不足而在風載等作用下發生組件方陣支架失效的案例時有發生,應作為底線要求。
大多數情況下支架基座比較容易滿足穩定性要求(抗滑移、抗傾覆)。但在風荷載較大的地區,支架基座的穩定性對結
構安全起控制作用,必須經過驗算來確保。
3.2.9  【條文】
對于建筑光伏系統,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筑光伏組件或方陣的支架應進行抗震設計。
【條文出處】
本條文參考《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 50981-2014第1.0.4條,,《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10中的第1.0.2條,原文均為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 50981-2014
1.0.4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6度以上地區的建筑機電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10
1.0.2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筑,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條文分析】
本條是對光伏組件和防震支架進行抗震設計的規定,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地震的影響,為保證正常安全運行以及抗震性能,本條確定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基礎結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3.2.10  【條文】
光伏方陣應設置接地網,接地連續、可靠,工頻接地電阻應小于4Ω。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50797-2012第8.8.3和8.8.4條,原條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8.8.3  光伏方陣場內應設置接地網,接地網除應采用人工接地極外,還應充分利用支架基礎的金屬構件。
8.8.4  光伏方陣接地應連續、可靠,接地電阻應小于4Ω。
【條文分析】
光伏方陣場內布置有光伏陣列組件、逆變器及箱變等電氣設備,為保證人員安全應設置可靠接地網,且光伏方陣場內電壓等級均為35kV,接地方式為低電阻接地或消弧線圈接地,故接地電阻取小于4Ω。
【條文分析】
建筑光伏組件或方陣支架屬于非結構構件中的建筑附屬機電設備,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3.2.11  【條文】
對于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光伏組件安裝應避免跨越建筑物變形縫。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 50797-2012第10.3.7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10.3.7 光伏組件不應跨越建筑變形縫設置。
【條文分析】
建筑主體結構在伸縮縫、沉降縫、抗震縫的變形縫兩側會發生相對位移,光伏組件跨越變形縫時容易遭到破壞,造成漏電、脫落等危險。所以光伏組件不應跨越主體結構的變形縫,或應采用與主體建筑的變形縫相適應的構造措施。
3.2.12  【條文】
光伏支架的樁基礎施工完成后,必須進行混凝土強度、樁身完整性抽樣檢測并應進行承載力靜載荷試驗檢驗。光伏支架的樁基礎應以受力點開展豎向抗壓、抗拔抽檢,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于6根。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太陽能發電站支架基礎技術規程》GB 51101-2016第7.1.8條和7.1.10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7.1.8 樁基礎質量檢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2 和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 106 的相關規定,微型短樁的質量檢驗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提供經確認的施工過程有關參數,包括施工監控監測數據、原材料的力學性能檢驗報告、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報告、加筋體的制作質量檢查報告、成品樁(構件)的質量檢查報告;
2 工程樁施工完成后應進行樁位偏差和樁頂標高的檢驗,灌注樁尚應進行樁徑偏差檢驗;
3 工程樁應進行堅向抗壓、抗拔和水平承載力檢驗,對灌注樁的成樁質量有懷疑時,尚應進行樁身質量檢驗;
4 工程樁承載力的抽檢數量不得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于6 根,當遇到地層局部明顯軟弱時,應適當增加抽檢數量。承載力檢測宜采用慢速維持荷載法,當有成熟的地區經驗時,也可采用快速維持荷載法;
5 工程樁水平承載力檢測應考慮樁頂彎矩的作用,且宜考慮支架剛度對樁基礎水平承載力的影響。
7.1.10  錨桿基礎施工結束后應進行施工尺寸偏差和抗拔承載力檢驗。抗拔承載力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錨桿根數的0.5‰,且不應少于6根。檢測方法可按現行國際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的有關規定確定。
【條文分析】
光伏發電站組件支架基礎和光熱發電站鏡場支架基礎通常采用鉆孔灌注樁等微型樁基礎,數量龐大施工程序簡單,一旦管理失控將造成大量的過程質量安全隱患,因此必須就樁基礎施工質量進場檢測。
微型短樁由于樁長較短,且多為干作業成孔,成樁質量易得到保證,在已完工程項目中要求進行樁身質量檢驗的不多見,因此在規范中未明確要求需進行樁身質量檢驗。當對樁身質量有懷疑時,應進行檢驗,可采用功測法或是挖開檢驗。當對樁身混凝土強度有懷疑時,可鉆孔取芯進行淚凝土強度檢驗。工程樁抽檢的數量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 相比有調整,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①當采用樁基礎時,每個項目的工程樁數量往往較多,例如對于常規20MW 的光伏發電站,工程樁的數量可達到3 萬根以上,如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要求的1% 進行抽檢,則需要抽檢約300 根樁,如照此實施,無論是時間和費用無疑投入太大;②電站中用到的微型短樁,大多入土深度較淺,只要在施工中控制好質量,承載力應該能夠滿足設計要求。由于電站占積較廣,樁基礎的檢驗應按照易于控制施工質量的原則,分區域進行抽檢,符合 “抽檢位置宜均勻分布”的要求。地層局部明顯軟弱等巖土特性復雜可能影響施工質量的部位應有試驗樁,并應根據檢測情況適當增加抽檢數量。
3.2.13  【條文】
光伏組件安裝過程中,施工安裝人員應采取防觸電措施,嚴禁觸摸光伏組件串的帶電部位,嚴禁在雨中進行光伏組件的接線工作。當光伏系統安裝位置上空有架空電線時,應采取保護和隔離措施。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光伏發電站施工規范》GB 50794-2012第5.3.4、5.3.5條,原文為強制性條文;《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范》JGJ 203-2010第5.1.5條,原文為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光伏發電站施工規范》GB 50794-2012
5.3.4 嚴禁觸摸光伏組件串的金屬帶電部位。
5.3.5 嚴禁在雨中進行光伏組件的連續工作。
《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范》JGJ 203-2010
5.1.5 施工安裝人員應采取防觸電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穿絕緣鞋、戴低壓絕緣手套、使用絕緣工具;
2 當光伏系統安裝位置上空有架空電線時,應采取保護和隔離措施;
3 不應在雨、雪、大風天作業。
【條文分析】
光伏組件在接收光輻射時,在導線兩端就會產生電壓。當光伏組件組成一個組件串時,電壓往往很高,為保障人身安全,在施工過程中嚴禁碰觸光伏組件串的金屬帶電部位。光伏組件的連線是一項帶電操作的工作,在雨中由于天氣潮濕,人體接觸電阻變小,極易造成人身觸電事故,所以規定在雨中嚴禁進行此項工作。
3.2.14  【條文】
光伏支架堆存、轉運、安裝過程中不應破壞支架防腐層。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光伏發電站施工規范》GB50794-2012第5.2.2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5.2.2 固定式支架及手動可調支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支架安裝和緊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型鋼結構的支架,其緊固度應符合設計圖紙要求及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 的相關規定。
2) 支架安裝過程中不應強行敲打,不應氣割擴孔。對熱鍍鋅材質的支架,現場不宜打孔。
3) 支架安裝過程中不應破壞支架防腐層。
4)手動可調式支架調整動作應靈活,高度角調節范圍應滿足設計要求。
2 支架傾斜角度偏差度不應大于±1°。
3 固定及手動可調支架安裝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2.2中的規定。
【條文分析】
支架大多采用鍍鑄件,若破壞了鍍錚層,將降低支架的使用壽命,在施工過程中不應對支架氣焊擴孔。
3.2.15  【條文】
含逆變器室、就地升壓變壓器的光伏方陣區應設置消防沙箱和干粉滅火器。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 50797-2012中第14.5.4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14.5.4  含逆變器室、就地升壓變壓器的光伏方陣區不宜設置消防水系統。
【條文分析】
光伏陣列區主要由電氣設備構成,白天直流側始終帶電,不適合采用水消防。考慮到消防的實際需要,采用消防沙箱和干粉滅火器。

3.3  電氣系統
3.3.1  【條文】
光伏組件、逆變器、匯流箱應通過檢測認證。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
【參考條文原文】
(二)推進標準化體系和檢測認證體系建設。
建立健全光伏材料、電池及組件、系統及部件等標準體系,完善光伏發電系統及相關電網技術標準體系。制定完善適合不同氣候區及建筑類型的建筑光伏應用標準體系,在城市規劃、建筑設計和舊建筑改造中統籌考慮光伏發電應用。加強硅材料及硅片、光伏電池及組件、逆變器及控制設備等產品的檢測和認證平臺建設,健全光伏產品檢測和認證體系,及時發布符合標準的光伏產品目錄。開展太陽能資源觀測與評價,建立太陽能信息數據庫。
(三)加強市場監管和行業管理。制定完善并嚴格實施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規范光伏市場秩序,促進落后產能退出市場,提高產業發展水平。實行光伏電池組件、逆變器、控制設備等關鍵產品檢測認證制度,未通過檢測認證的產品不準進入市場。嚴格執行光伏電站設備采購、設計監理和工程建設招投標制度,反對不正當競爭,禁止地方保護。完善光伏發電工程建設、運行技術崗位資質管理。加強光伏發電電網接入和運行監管。建立光伏產業發展監測體系,及時發布產業發展信息。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及配套政策的執法監察。地方各級政府不得以征收資源使用費等名義向太陽能發電企業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費用。
【條文分析】
實行光伏電池組件、逆變器、控制設備等關鍵產品檢測認證制度,未通過檢測認證的產品不準進入市場。涉及安全的系統設備,應通過獨立認證機構(如常設的安全認證機構或政府組織的、由有關專家成技術鑒定委員會)認證或可,并經過安全檢測、運用試驗。
3.3.2  【條文】
低壓并網光伏系統與公共電網之間應設置隔離裝置。光伏系統在并網處應設置并網專用低壓開關箱(柜),并設置專用標識和“警告”、“雙電源”提示性文字和符號。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范》JGJ 203-2010第1.0.4條,原文為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3.4.2并網光伏系統與公共電網之間應設置隔離裝置。光伏系統在并網處應設置并網專用低壓開關箱(柜),并設置專用標識和“警告”、“雙電源”提示性文字和符號。
【條文分析】
光伏系統并網后,一旦公共電網或光伏系統本身出現異常或處于檢修狀態時,兩個系統之間如果沒有可靠的脫離,可能對電力系統和人身安全帶來影響或危害,因此,在公共電網與光伏系統之間一定要有或者專用的聯結裝置,在電網或系統出現異常時,能夠通過醒目的聯結裝置及時人工切斷兩者之間的聯系,另外,還需要通過醒目的標識提示光伏系統可能危害人身安全。
3.3.3  【條文】
建筑光伏系統不應作為消防應急電源。
【條文出處】
《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設計規范》DB11/T 881-2012第4.6.5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建筑光伏系統不應作為消防應急電源。
【條文分析】
消防應急電源要求有很高的可靠性,而一般的建筑光伏發電系統無法滿足。光伏發電系統作為消防應急電源需要同時具備下列必要條件:具有儲能系統、儲能容量滿足消防工作需要、系統監測裝置受消防系統管理、線纜及敷設達到消防要求等等。由于建筑光伏系統多為并網光伏系統,不具備上述消防應急電源的基本要求,所以不應把光伏系統作為本建筑的消防應急電源使用。
3.3.4  【條文】
光伏直流電纜應滿足耐候、耐紫外線輻射要求。電纜截面應滿足最大輸送電流的要求。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獨立光伏系統驗收規范》GB/T33764-2017第4.4.1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4.4.1.4 光伏電纜
匯流箱使用的輸人輸出電纜應采用耐候、耐紫外輻射等抗老化的電纜,電纜的線徑應滿足方陣最大輸出電流的要求。電纜與接線端應連接緊固無松動。
【條文分析】
太陽能發電系統常常會在惡劣環境條件下使用,因此光伏直流電纜應滿足耐候、耐紫外線輻射要求。同時,導線和電纜的截面選擇必須滿足發熱條件、電壓損耗條件、經濟電流密度、機械強度和短路穩定度條件。
3.3.5  【條文】
光伏電站戶外電氣設備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水面漂浮式光伏電站布置在水面上的電氣設備,應采取防水措施。
【條文出處】
《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 50797-2012第6.3.13條、第8.1.3條第3款和《光伏發電并網逆變器技術規范》NB/T 32004-2013第7.1.3條。
【參考條文原文】
6.3.13室外匯流箱應有防腐、防銹、防暴曬等措施,匯流箱箱體的防護等級不低于IP 54。
8.1.3光伏方陣內就地升壓變壓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3可選用高壓(低壓)預裝式箱式變電站或變壓器、高低壓電氣設備等組成的裝配式變電站。對于在沿海或風沙大的光伏發電站,當采用戶外布置時,沿海防護等級應達到IP 65,風沙大的光伏發電站防護等級應達到IP 54。
7.1.3外殼防護等級
逆變器應具有防止人體接近殼內危險部件,防止固體異物和水進入的外殼防護措施,避免其對逆變器造成不利影響。逆變器可以根據不同使用場合采取不同的外殼防護措施。戶外型逆變器最低需滿足IP 54要求,戶內型逆變器最低需滿足IP20要求。
【條文分析】
IP 54為戶外電氣設備外殼防護等級的最低要求。對于水面漂浮式光伏電站,浮島上安裝的光伏組件(包括MC4插頭)、匯流箱等距水面較近,受風浪、水汽等因素影響,易發生腐蝕、銹蝕,若不采用高標準防水等級的設備,存在設備壽命縮短、運維困難等問題,因此應對電氣設備外殼防護等級提出更高要求。
3.3.6  【條文】
水面或水下敷設的電纜必須采用防水電纜。
【條文出處】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 GB50217-2018》第3.4.1條第2、6款
【參考條文原文】
3.4.1 電力電纜護層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2 在潮濕、含化學腐蝕環境或易受水浸泡的電纜,其金屬套、加強層、鎧裝上應有聚乙烯外護層,水中電纜的粗鋼絲鎧裝應有擠塑外護層;
6 用在有水或化學液體浸泡場所的3kV~35kV重要回路或35kV以上的交聯聚乙烯絕緣電纜,應具有符合使用要求的金屬塑料復合阻水層、金屬套等徑向防水構造;海底電纜宜選用鉛護套,也可選用銅護套作為徑向防水措施;
【條文分析】
水面或水下敷設的電纜長期浸泡在水中,使用普通電纜將是重大隱患。
水底敷設的電纜長期浸泡在水中,使用普通電纜將是重大安全隱患。當采用水面或水下敷設方式時,電纜必須采用防水電纜。
3.3.7  【條文】
匯流箱內光伏組件串的電纜接引前,必須確認光伏組件側和逆變器側均有明顯斷開點。逆變器直流側電纜接線前必須確認匯流箱側有明顯斷開點。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光伏發電站施工規范》GB 50794-2012第5.5.4條,原文為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5.5.4  逆變器直流側電纜接線前必須確認匯流箱側有明顯斷開點。
【條文分析】
逆變器的直流側通過電纜和匯流箱連接,往往在接引此部分電纜時,部分光伏組件已組串完畢,并接引至匯流箱中,此時在匯流箱的正負極兩端將會產生很高的直流開路電壓。為保障人身安全,應在逆變器直流側電纜接線前,確認匯流箱側有明顯斷開點,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3.3.8  【條文】
交流匯流箱與組串式逆變器電纜接引前,必須確認箱式變壓器側和組串式逆變器側均有明顯斷開點。集中式逆變器直流側電纜接線前必須確認匯流箱側有明顯斷開點。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光伏發電站施工規范》GB 50794-2012第5.4.3條,原文為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5.4.3  匯流箱內光伏組件串的電纜接引前,必須確認光伏組件側和逆變器側均有明顯斷開點。
【條文分析】
匯流箱在進行電纜接引時,如果光伏組件串已經連接完畢,那么在光伏組件串兩端就會產生直流高電壓;而逆變器側如果沒有斷開點,其他已經接引好的光伏組件串的電流可能會從逆變器側逆流到匯流箱內,很容易對人身和設備造成傷害。所以在直流匯流箱內光伏組件串或交流匯流箱內組串式逆變器的電纜接引前,必須確保沒有電壓,確認光伏組件側和逆變器側均有明顯斷開點。
3.3.9  【條文】
逆變器停運后,需打開盤門進行檢測時,必須切斷直流、交流和控制電源,并確認無電壓殘留后,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進行。逆變器在運行狀態下,嚴禁斷開無滅弧能力的匯流箱總開關或熔斷器。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光伏發電站施工規范》GB 50794-2012第6.4.4、6.4.5條,原文為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6.4.4 逆變器停運后,需打開盤門進行檢測時,必須切斷直流、交流和控制電源,并確認無電壓殘留后,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進行。
6.4.5 逆變器在運行狀態下,嚴禁斷開無滅弧能力的匯流箱總開關或熔斷器。
【條文分析】
逆變器內部布置有感性和容性元件,在運行后會有殘留電荷。不同的逆變器廠家均要求在運行后,需靜置一段時間才允許接觸內部元器件,就是給逆變器一個放電的過程,以保證檢修人員的人身安全。因此,規定在逆變器進行檢查工作,要接觸逆變器帶電部位時,一定要斷開交、直流側電源開關和控制電源開關,確保在無電壓殘留,并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進行。逆變器在運行狀態下,斷開沒有滅弧能力的匯流箱保險,極易引起弧光。為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嚴禁帶負荷斷開沒有滅弧能力的開關或保險。
3.3.10  【條文】
并網逆變器應具備低電壓穿越能力。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 50797-2012中第6.3.5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6.3.5 用于并網光伏發電系統的逆變器性能應符合接人公用電網相關技術要求的規定,并具有有功功率和無功功率連續可調功能。用于大、中型光伏發電站的逆變器還應具有低電壓穿越功能。
【條文分析】
隨著光伏發電在電網系統中占比的提高,當電網出現端電壓降低甚至短時接地故障時,若光伏大面積脫網,造成電網系統的故障惡化及運行的不穩定,所以要求大中型光伏系統在系統電壓降低到一定程度時不應立即脫網,而是繼續維持運行,并提供一定的無功支撐系統電壓的恢復,這可大大減少發電系統在故障時反復并網,減少對電網的沖擊,維持其穩定運行。
3.3.11  【條文】
光伏方陣應設置接地網,并充分利用支架基礎金屬構件等自然接地體,接地連續、可靠,接地電阻應小于4Ω。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 50797-2012中第8.8.4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8.8.4 光伏方陣接地應連續、可靠,接地電阻應小于4Ω。
【條文分析】
光伏方陣場內布置有光伏陣列組件、逆變器及箱變等電氣設備,為保證人員安全應設置可靠接地網,且光伏方陣場內電壓等級均為35kV,接地方式為低電阻接地或消弧線圈接地,故接地電阻取小于4Ω。
3.3.12  【條文】
在既有建筑上安裝或改造光伏系統應按建筑工程審批程序進行專項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范》JGJ 203-2010第1.0.4條,原文為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1.0.4  在既有建筑上安裝或改造光伏系統應按建筑工程審批程序進行專項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
【條文分析】
在既有建筑上改造或安裝光伏系統,容易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電氣系統的安全,同時可能造成對其他使用功能的破壞,因此應強制性要求按照建筑工程審批程序,進行專項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
 



作者: 來源:住建部 責任編輯: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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