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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發布《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規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20-10-27 09:23:51 太陽能發電網
從住建部官網獲悉: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工程建設強制性國家規范《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規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10月30日。據介紹:根據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要求,2016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關于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
附:起草說明

一、 起草過程

根據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要求,2016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關于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建標〔2016〕166 號),并在此基礎上,全面啟動了構建強制性標準體系、研編工程規范工作。
2018年住房城鄉建設部下達了《風力發電工程項目規范》的研編任務,本征求意見稿是在研編成果的基礎上形成。

二、 起草單位、起草人員

(一) 起草單位
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中國電建集團西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電建集團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電建集團北京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電建集團河北省電力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西北水利水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中國廣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陽光電源股份有限公司、晶澳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控太陽能技術有限公司、北京首航艾啟威節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電力建設第三工程公司

(二) 起草人員
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易躍春、謝宏文、王霽雪、韋惠肖、秦瀟、呂嵩、付正寧、陸國成、王爍、郭珍妮;
中國電建集團西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肖斌、周治、徐翔、張俊峰、陳剛、王迎春、王曉、陳慶文、梁敏、敖旭東、曹媛、李玉芹;
國家電力投資集團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謝小平、龐秀嵐、蘇曉軍、張偉、馬成邦、季曉坤、李曉峰、汪洋、任繼平、鄭璐;
中國電建集團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徐燦君、曾勇、黃志瑋、梁甜、朱哲;
中國電建集團北京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王慧博、馬燕、徐珊珊、胡葉荻;

中國電建集團河北省電力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楊立輝、鄭立國、呂海勇;
上海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章榮國,馮云崗,沈彬,董弋荻;
西北水利水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王銀東、白雪源;
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尹顯俊、徐軍、張學禮、帥爭峰;
中國廣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朱小煒、莫威、汪明雪、許程;
陽光電源股份有限公司:張挺、黃曉閣;
晶澳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孫杰;
浙江中控太陽能技術有限公司:金建祥、徐能、宓霄凌、周慧;
北京首航艾啟威節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李響、郭揚;
山東電力建設第三工程公司:張建亮、溫建磊、劉志軍、趙建亮、徐榮亮。

三、 術語

1. 光伏發電工程
指利用光伏組件將太陽能轉換為電能、并與公共電網有電氣連接的工程實體,由光伏組件、逆變器、線路等電氣設備、監控系統和建(構)筑物組成。
2. 光伏電站
指利用光伏組件將太陽能轉換為電能、并按電網調度部門指令向公共電網送電的電站,由光伏組件、逆變器、線路、開關、變壓器、無功補償設備等一次設備和繼電保護、站內監控、調度自動化、通信等二次設備組成。
3. 光伏組件
具有封裝及內部聯接的,能單獨提供直流電的輸出、最小不可分割的太陽電池組合裝置,又稱為太陽電池組件。
4. 逆變器
光伏發電站內將直流電變換成交流電的設備。
5. 光伏陣列
將若干個光伏組件在機械和電氣上按一定方式組裝在一起并且有固定的支撐結構而構成的直流發電單元。
6. 塔式太陽能熱發電站
集熱場有定日鏡和位于高塔上的吸熱器組成的太陽能熱發電站。
7. 吸熱器
用于接收太陽能輻射的裝置,包括吸熱體和任何附帶的透明蓋層。
8. 吸熱塔
支撐吸熱器及配套系統的高聳結構,包括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和混合結構型式。
9. 集熱場
將太陽能聚集并轉化為熱能的區域,一般有定日鏡場、吸熱塔組成。
10. 定日鏡
以機械驅動方式使太陽輻射恒定地朝一個方向反射的反射器。
11. 定日鏡場
由多臺定日鏡組成將太陽輻射聚集至吸熱裝置的區域。
四、 條文說明
為便于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和建設、設計、施工、科研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規范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規范編制組按照條、款順序編制了本規范的條文說明。但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規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規范規定的參考。

1  總則

1.0.1  【條文】
為在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規劃、建設、驗收、運行及拆除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條文分析】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工程建設規范研編工作指南》提出工程建設規范的總體目的: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眾權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
1.0.2  【條文】
本規范是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的規劃、建設、驗收、運行及拆除等過程技術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的規劃、建設、驗收、運行及拆除,必須遵守本規范。
【條文分析】
本條文規定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應包含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全生命周期各階段。
1.0.3  【條文】
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的規劃、建設、驗收、運行及拆除,除應符合本規范要求外,尚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條文分析】
本條文明確了本規范的地位和應用范圍,并說明了與其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間的銜接關系。
1.0.4  【條文】
采用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若技術措施與本規范的規定不一致時,必須采取合規性判定。
【條文分析】
當因技術的發展可能會有其他滿足功能、性能的新方法、新工藝,對于其中能夠達到功能、性能的技術措施,在實施前,應采用專家論證會等方法進行技術判定。


2  基本規定

2.0.1  【條文】
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建設應符合國家能源和區域的發展戰略。
【條文分析】
為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對于投資大、用地范圍大、消納需求大的大型地面光伏發電工程項目、太陽能熱發電工程項目,應加強規劃管理,促進太陽能發電工程建設有序健康發展。
2.0.2  【條文】
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建設中的安全設施和環保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
【參考條文原文】
第二十八條 生產運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條文分析】
本條文規定了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建設的有關“三同時”的建設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五十三條都分別規定了有關安全生產、環保和節水設施建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的要求。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應認真貫徹執行這些規定,不應帶著安全隱患或高能耗運行,不應先運行后治理污染。
2.0.3  【條文】
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制定應急預案并采取措施。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訂版第三十八條。
【參考條文原文】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條文分析】
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提出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要求。本條為新編條文。
2.0.4  【條文】
光伏發電工程項目應分為光伏電站、分布式光伏系統、戶用光伏系統。光伏電站按 總裝機容量分為大、中、小型,大于500MW為大型、小于等于500MW且大于等于50MW為中型,小于50MW為小型。分布式光伏系統的下限是戶用系統的上限,分布式光伏系統的上限是6MW。戶用光伏系統的用戶側單點并網容量應不超過50kW。分布式光伏系統的用戶側單點并網容量應大于50kW且不超過6MW。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 50797-2012第4.0.3、6.2.3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4.0.3  光伏發電站防洪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按不用規劃容量,光伏發電站的防洪等級和防洪標準應符合表4. 0. 3 的規定。對于站內地面低于上述高水位的區域,應有防洪措施。防排洪措施宜在首期工程中按規劃容量統一規劃,分期實施。
 
2 位于海濱的光伏發電站設置防洪堤(或防浪堤)時,其堤頂標高應依據本規范表4.0.3中防洪標準(重現期)的要求,應按照重現期為50 年波列累計頻率1%的浪爬高加上0.5m的安全超高確定。
3 位于江、河、湖旁的光伏發電站設置防洪堤時,其堤頂標高應按本規范表4.0.3中防洪標準(重現期)的要求,加0.5m的安全超高確定;當受風、浪、潮影響較大時,尚應再加重現期為50年的浪爬高。
4 在以內澇為主的地區建站并設置防洪堤時,其堤頂標高應按50年一遇的設計內澇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確定;難以確定時,可采用歷史最高內澇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確定。如有排澇設施時,則應按設計內澇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確定。
5 對位于山區的光伏發電站,應設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設施應按頻率為2%的山洪設計。
6 當站區不設防洪堤時,站區設備基礎頂標離和建筑物室外地坪標高不應低于本規范表4.0.3中防洪標準(重現期)或50年一遇最高內澇水位的要求。
6.2.3  光伏發電系統按安裝容量可分為下列三種系統:1 小型光伏發電系統:安裝容量小于或等于lMWp。2 中型光伏發電系統:安裝容量大于lMWp和小于或等于30MWp。3 大型光伏發電系統:安裝容量大于30MWp 。
【條文分析】
本條文的規定是為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便于按規模大小和設計基準期確定設計標準,對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規模進行了劃分。
2.0.5  【條文】
太陽能熱發電工程項目按總裝機容量分為大、中、小型,大于等于400MW為大型、小于400MW且大于等于50MW為中型,小于50MW為小型。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塔式太陽能光熱發電站設計標準》GB/T 51307-2018第3.0.2條及《槽式太陽能光熱發電站設計規范》(征求意見稿)第3.0.3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塔式太陽能光熱發電站設計標準》(GB/T 51307-2018)
3.O.2  電站應按總裝機容量分為大型、中型、小型。總裝機容量大于或等于400MW 的宜為大型電站,小于400MW 且大于或等于50MW 的宜為中型電站,小于50MW 的宜為小型電站。
《槽式太陽能光熱發電站設計規范》(征求意見稿)
3.0.3 槽式太陽能熱發電站按總裝機容量分為大、中、小型,不小于200MW為大型、小于200MW且不小于50MW為中型,小于50MW為小型。
【條文分析】
本條文的規定是為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便于按規模大小和設計基準期確定設計標準,對太陽能熱發電項目規模進行了劃分。
2.0.6  【條文】
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前期應對開發建設條件進行調查。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光伏發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NB/T 32043-2018第3.0.1、3.0.2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3.0.1  應對光伏發電工程的開發建設條件進行調查。
3.0.2  應收集工程建設基礎資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光伏發電工程規劃及其他前期工作成果資料。
2  能源資源現狀及發展規劃資料。
3  土地、林地利用現狀及規劃資料。
4  交通運輸現狀及發展規劃資料。
5  社會經濟現狀及發展規劃資料。
6  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礦產資源、軍事、文物保護等資料。
7  電力系統現狀及發展規劃資料。
8  相關法規、政策、標準等資料。
9  工程站址附近參考氣象站的氣象資料。包括:
1)氣象站基本情況,包括地理位置、觀測場高程、場地周圍環境、周圍遮擋情況,以及建站以來站址、輻射觀測儀器及其周圍環境變動的時間和情況等。
2)最近連續10年及以上的平均氣溫、極端最高氣溫、極端最低氣溫、晝最高氣溫、晝最低氣溫,多年月平均氣溫。
3)最近連續10年及以上的平均降水量和蒸發量。
4)最近連續10年及以上的最大凍土深度和積雪厚度。
5)最近連續10年及以上的平均風速、多年極大風速及其發生時間、主導風向。
6)最近連續10年及以上的災害性天氣資料,主要包括沙塵、雷暴、暴雨、冰雹、大風等。
7)最近連續10年及以上的逐年各月太陽輻射數據資料,以及與站址現場測站同期至少一個完整年的太陽輻射資料。
10  工程現場的測光資料。
11  收集站址區域的太陽輻射再分析數據資料。
12  站址區域的地形圖比例尺,平坦地形宜為1:1000或1:2000,地形起伏較大的山地、丘陵地區宜為1:500。
13  附著于建(構)筑物的光伏發電工程,應收集建(構)筑物的相關資料及周邊建筑物布置圖等。
14  站址區域的工程地質資料、水文資料,包括區域地質圖、工程區工程地質勘察資料等。
15  主要設備價格、主要建筑材料來源及價格等。
16  影響工程建設和運行的相關資料。
【條文分析】
本條文是關于太陽能發電工程選址前基礎資料搜集工作的規定。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提出規劃、設計和管理所需的輸入條件。
2.0.7  【條文】
項目前期應對站址所在地的區域進行太陽能資源評估。用于太陽能熱發電工程項目的太陽能資源評估的現場觀測數據應為連續觀測記錄,且不少于一個完整年。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 50797-2012第5.1.1~5.1.3條,《塔式太陽能光熱發電站設計標準》GB/T 51307-2018第5.1.1~5.1.3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 50797-2012)
5.1.1  光伏發電站設計應對站址所在地的區域太陽能資源基本狀況進行分析,并對相關的地理條件和氣候特征進行適應性分析。
5.1.2  當對光伏發電站進行太陽能總輻射量及其變化趨勢等太陽能資源、分析時,應選擇站址所在地附近有太陽輻射長期觀測記錄的氣象站作為參考氣象站。
5.1.3  當利用現場觀測數據進行太陽能資源分析時,現場觀測數據應連續,且不應少于一年。
5.1.4  大型光伏發電站建設前期宜先在站址所在地設立太陽輻射現場觀測站,現場觀測記錄的周期不應少于一個完整年。
《塔式太陽能光熱發電站設計標準》(GB/T 51307-2018)
5.1.1  電站設計應對站址所在區域的太陽能資源進行分析,并對相關地理條件、氣候特征和基本氣象要素進行適應性分析。
5.1.2  電站應根據典型太陽年對太陽能資源豐富程度進行評估。
5.1.3  用于太陽能資源評估的現場觀測數據應為連續觀測記錄,且不少于一個完整年。
【條文分析】
應對站址所在地的區域太陽能資源基本狀況進行分析,并對相關的地理條件和氣候特征進行適應性分析。對于投資大、用地范圍大、消納需求大的大型地面光伏發電項目、太陽能光熱發電項目,對太陽能資源分析和后評估所需數據提出要求。本條文是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提出基本技術要求,對政府管理提供技術支撐。現行基本建設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等工作環節。
2.0.8  【條文】
在地理信息與氣象環境數據的采集、存儲、傳輸及使用過程中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對保密及安全的有關要求。
【條文分析】
為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保障國家安全,對太陽能資源評估工作中應用地理信息與氣象環境數據的使用提出基本安全要求。
2.0.9  【條文】
太陽能發電工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25年。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太陽能發電站支架基礎技術規范》GB51101-2016第3.0.4條,《塔式太陽能光熱發電站設計標準》GB/T 51307-2018第3.0.8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經綜合分析后提出。
【參考條文原文】
《太陽能發電站支架基礎技術規范》GB51101-2016
3.0.4  支架基礎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電站設計使用年限,且不應小于25年。
《塔式太陽能光熱發電站設計標準》GB/T 51307-2018
3.0.8  電站工藝系統的設計壽命應按25年設計。
【條文分析】
場站主要建(構)筑物是指站內大型工藝基礎設施和廠房和辦公用房。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采用。當太陽能發電站達到設計壽命時,應開展項目評估,作為電站繼續運行的依據。從安全性角度來說,電站建筑結構及工程主體安全尤為重要,設計年限后對工程結構進行可靠性評估,并采取措施后,可重新界定或延長使用年限。
2.0.10  【條文】
太陽能發電工程生產運行過程應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管理體系》GBT 24001-2016第六條。
【參考條文原文】
環境管理體系: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條文分析】
太陽能發電工程生產過程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2.0.11  【條文】
生產運行工作人員應配備職業健康與安全防護設施。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及第五十四條。
【參考條文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條文分析】
太陽能發電企業應為生產運行人員配備職業健康與安全防護設施,目的是保障勞動者的健康與安全。
2.0.12  【條文】
電氣設備的布置應滿足帶電設備與生產運行工作人員之間的安全防護距離要求,并應有必要的隔離防護、防止誤操作和安全接地措施。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 50797-2012第13.0.5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13.0.5電氣設備的布置應滿足帶墊設備的安全防護距離要求,兵營有必要的隔離防護措施和防止誤操作措施;應設置防直擊雷設施,并采取安全接地等措施。
【條文分析】
安全接地、隔離防護、防止誤操作和安全接地是電氣設備布置時必須要考慮的防觸電措施。
2.0.13  【條文】
設置帶油電氣設備的建(構)筑物與貼鄰或靠近該建(構)筑物的其他建(構)筑物之間必須設置防火墻。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 50797-2012第14.1.6條,原文為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設置帶油電氣設備的建(構)筑物與貼鄰或靠近該建(構)筑物的其他建(構)筑物之間必須設置防火墻。
【條文分析】
帶油電氣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容易引發火災,一旦發生火災,為了防止火災蔓延到與其貼鄰或靠近該建(構)筑物的其他建(構)筑物,在與其他建(構)筑物貼鄰或靠近側應設置防火墻。
2.0.14  【條文】
35kV以上屋內配電裝置必須安裝在有不燃燒實體墻的間隔內,不燃燒實體墻的高度嚴禁低于配電裝置中帶油設備的高度。
總油量超過100kg的屋內油浸變壓器必須設置單獨的變壓器室,并設置滅火設施。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第14.2.4條,原文為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35kV以上屋內配電裝置必須安裝在有不燃燒實體墻的間隔內,不燃燒實體墻的高度嚴禁低于配電裝置中帶油設備的高度。
總油量超過100kg的屋內油浸變壓器必須設置單獨的變壓器室,并設置滅火設施。
【條文分析】
由于35kV以上屋外配電裝置中帶油設備較多且較大,如發生火災容易向周邊蔓延,因此應安裝在有不燃燒實體墻的間隔內。
總油量超過100kg的屋內油浸變壓器單獨設置變壓器室(35kV變壓器和10kV、80kV A及以上的變壓器油量均超過100kg),并設置滅火設施,目的是防止發生火災時火勢向周邊蔓延。
2.0.15  【條文】
太陽能發電工程應履行驗收程序,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太陽能光伏發電設計光伏》GB 50797-2012第3.0.5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光伏發電工程驗收規范》GB/T50796-2012第3.0.4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同時結合《光伏發電站接入電力系統設計規范》GB/T 50866-2013和《光伏發電接入配電網設計規范》GB/T 50865-2013等相關條文,綜合考慮非建筑光伏的情況。
【參考條文原文】
3.0.5  接入公用電網的光伏發電站應安裝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管機構認可的電能計量裝置,并經校驗合格后投入使用。
3.0.4  當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應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進行后續工程施工。驗收工作應相互銜接,不應重復進行。
【條文分析】
通過驗收工作可以及時發現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避免發生工程質量問題。工程驗收是一個工程質量的監察、控制的環節,能直接反應一個工程的質量,故工程工驗收也可以說是一個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
2.0.16  【條文】
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太陽能發電工程應保證在正常使用和維護條件下的可靠運行。當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時或遭遇重大事故災害后,若繼續使用,應對其進行評估。
【條文出處】
本條文參考《城鄉燃氣工程項目規范》征求意見稿第2.0.8條規定。
【參考條文原文】
2.0.8  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燃氣設施應保證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和正常維護條件下的可靠運行。當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時或遭遇事故、災害后,若繼續使用,應對其進行合于使用的評估。
【條文分析】
太陽能發電工程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進行運行維護,確保安全運行。為保障運行安全,當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時或遭遇重大事故災害后應評估,再確定繼續使用、進行改造或更換、退役。繼續使用應制定相應的安全保證措施。重大災害指自然災害(地震、洪水、臺風等)和人為災害(火災等)。
2.0.17  【條文】
太陽能發電系統應安裝電能計量裝置,并經校驗合格后投入使用。并網系統應具有相應的并網保護功能。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范》JGJ 203-2010第3.1.6條,原文為強制性條文;《太陽能光伏發電設計光伏》GB 50797-2012第3.0.5條,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范》JGJ 203-2010
3.1.6  并網光伏系統應具有相應的并網保護功能,井應安裝必要的計量裝置。
《太陽能光伏發電設計規范》GB 50797-2012
3.0.5  接入公用電網的光伏發電站應安裝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管機構認可的電能計量裝置,并經校驗合格后投入使用。
【條文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6年7月修訂)“第二十八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因此,無論系統是否并網,均應安裝計量裝置,才可做到計量使用、有償使用。對于《太陽能光伏發電設計光伏》(GB 50797-2012)第3.0.5條中要求“安裝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結構認可的電能計量裝置”,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7年12月修訂)規定的內容,本規范未采納。
2.0.18  【條文】
除戶用系統外,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調試試運行前,應編制調試試運行大綱。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光伏發電工程驗收規范》GB/T 50796-2012第6.1.2條第2款,原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6.1.2工程試運和移交生產驗收組的組成及主要職責應包括下列內容:
2工程試運和移交生產驗收組主要職責應包括下列內容:
1)應組織建設單位、調試單位、監理單位、生產運行單位編制工程試運大綱。
【條文分析】
為規范電站啟動試運行工作,防止因電站建設期設備調試工作不到位、啟動準備事項出現遺漏而導致啟動、運行過程中設備出現異常、損壞或者發生人身傷害事件,確保電站安全啟動運行,應編制調試試運行大綱。戶用光伏電站調試試運行大綱內容可適當精簡,參照執行。
2.0.19  【條文】
并網太陽能發電工程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數據網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與公共信息網安全隔離。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規定》電監市場〔2006〕42號)、《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電力線路部分、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高壓試驗室部分:從事電力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施工、安裝、監理、調試,以及電力生產的運行、檢修和試驗的各級人員,應掌握本部分的全部或有關部分。
【參考條文原文】
《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規定》電監市場〔2006〕42號
第六條并網發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調度通信、調度自動化、勵磁系統及電力系統穩定器(PSS)裝置、調速系統、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等運行和檢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應符合電力監管機構及所在電網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條文分析】
從事電力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施工、安裝、監理、調試,以及電力生產的運行、檢修和試驗的各級人員,應掌握本部分的全部或有關部分。
2.0.20  【條文】
除戶用系統外,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規劃、建設、驗收、運行及拆除應建立相應的檔案。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光伏發電工程達標投產驗收規程》NB/T 32036-2017第5.0.2條、《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文件歸檔要求與檔案整理規范》DA/T 28-2002第4.3條;原文均為非強制性條文。
【參考條文原文】
《光伏發電工程達標投產驗收規程》NB/T 32036-2017
5.0.2  已完工程主要項目文件完整,具備歸檔移交條件。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文件歸檔要求與檔案整理規范》DA/T 28-2002
4.3  項目文件的手機、整理、歸檔和項目檔案的移交應與項目的立項準備、建設和竣工同步進行。項目檔案應完整、準確、系統。
【條文分析】
項目檔案是建設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將項目檔案工作納入項目建設管理計劃和管理程序,與項目建設同步進行。
2.0.21  【條文】
太陽能發電工程拆除應遵循環保和回收利用的原則,必須制定安全防護措施和拆除程序。應對拆除后場地進行清理,對所有零部件進行妥善處置,嚴禁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條文出處】
本條文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第四十條。
【參考條文原文】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條文分析】
應該優先實現太陽能電站各部件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下的再使用,按照再使用、再生利用和能量回收的順序進行拆除,并制定安全防護措施和環保措施。
 



作者: 來源:住建部 責任編輯: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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