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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售電公司及相關主體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實施

2020-02-12 07:25:08 太陽能發電網
關于印發《上海市售電公司及相關主體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據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獲悉:據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日前聯合印發的《《上海市售電公司及相關主體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上海本地風能、光伏、生物質能等非水可
第三章  準入程序


第十二條 (準入程序) 參與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市場交易的市場主體,應符合上述準入條件,在工商機關進行合法注冊,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 “一注冊”。符合條件的新注冊市場主體應先在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登記,并向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提交相關材料(具體材料見附件)。


(二) “一承諾”。市場主體辦理注冊時,應按固定格式簽署信用承諾書。


(三) “一公示”。接受注冊后,上海電力交易中心要通過“信用上海網”及上海市政府指定網站,將市場主體滿足準入條件的信息、相關材料及信用承諾書向社會公示,發電企業的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售電企業的公示期為3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受市發展改革委委托,上海市信息中心對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比對與審核。


(四) 注冊生效。公示期內無異議且信用比對審核通過的市場主體,注冊手續自動生效。不含公示期,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發電企業注冊。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將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場主體納入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五) 公示期間存異情況處理。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市場主體,注冊暫不生效,暫不納入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各企業可自愿提交補充材料并申請再次公示;經兩次公示仍存在異議的,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核實處理。


(六)“三備案”。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按月匯總售電企業注冊情況向市發展改革委、華東能源監管局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備案,相關材料應抄送市經濟信息化委和電網企業,并通過“信用上海網”網站和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外注冊售電企業備案與管理) 在市外電力交易機構辦理注冊、擬在上海電力市場開展售電業務的企業,其準入備案與管理在國家明確具體操作要求后另行辦理。


第十四條(中小用戶注冊與管理) 根據本市中小用戶的放開步驟,符合進入市場條件的中小用戶,通過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平臺網站提交準入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樣本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另行制訂),材料也可通過其簽約售電公司代為提交。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按月匯總用戶清單,提交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華東能源監管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華東能源監管局按照準入條件,以負面清單方式開展評估,通過評估后在7個工作日內自動獲得售電市場準入,有關信息在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等網站公開。大用戶如選擇通過售電公司參與電力市場,其注冊和管理按中小用戶執行。


第十五條(注冊信息變更)


(一)市場主體注冊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主動向上海電力交易中心遞交變更申請。


(二)業務范圍、公司股東、股權結構等有重大變化的,市場主體變更程序參照準入程序執行。公示通過后,上海電力交易中心進行注冊信息的更新。


第十六條 (保證金制度) 為加強售電履約風險控制,促使售電公司依法依規經營,在本市開展購售電業務的市場主體應根據簽約用戶年度電量總和等情況繳納保證金(含初始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其中,初始保證金可采用銀行擔保、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現金等方式繳納;交易保證金應存入指定銀行專用帳戶,專用帳戶應與售電資金帳戶分離。具體辦法由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發電企業權利與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交易,簽訂和履行優先發電、交易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確保發電機組運行能力達到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電能和輔助服務。


(四)遵守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維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五)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售電公司權利與義務)


(一)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通過交易平臺購售電,可以自主雙邊交易,也可以通過交易機構集中交易。參與雙邊交易的售電公司應將交易協議報交易機構備案并接受安全校核。待電力市場建設成熟后,逐步放開具備負荷管理能力的售電公司開展跨省跨區購電。


(二)同一配電區域內可以有多個售電公司。同一售電公司可在市內多個配電區域內售電。


(三)可向用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合理用能咨詢和用電設備運行維護等增值服務,并收取相應費用。


(四)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泄漏用戶信息。


(五)服從電力調度管理和有序用電管理,執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


(六)參照國家頒布的售電合同范本與用戶簽訂合同,提供優質專業的售電服務,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并獲取合理收益。


(七)有權憑與電力用戶簽訂的售電合同,從電網企業取得與電力用戶結算所需的數據服務,包括有功、無功及電量等數據。


(八)受委托代理用戶與電網企業的涉網事宜。


(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省級政府指定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上公示公司資產、經營狀況等情況和信用承諾,依法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報。


(十)按規定每年3月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提交上一年度自查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售電服務范圍、用戶情況、經營狀況、以及履行義務和遵守規定情況。在每年9月初,按上海電力交易中心規定上報下年度簽約電量等信息。


(十一)售電公司與用戶簽訂、變更、解除購售電合同后,應及時到電網企業進行登記,簽訂或解除三方合同并報備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明確供電服務事項,電網企業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


(十二)售電公司自主承擔購售電風險,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干涉用戶自由選擇售電公司的權利。


(十三)售電公司應協助電網企業處理電量電費爭議,配合電網企業向用戶催收欠費。售電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導致用戶拖欠電費的,應對用戶拖欠電費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擁有配電網的售電公司權利與義務)


(一)擁有并承擔售電公司全部的權利與義務。


(二)擁有和承擔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


(三)承擔配電區域內電費收取和結算業務。按照政府核定或市場招標形成的配電價收取配電費;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關費用,并向其供電的用戶開具發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電網企業匯總后上繳財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電網企業。


(四)承擔配電網安全責任,確保承諾的供電質量。


(五)按照規劃、國家技術規范和標準投資建設配電網,負責配電網運營、維護、檢修和事故處理,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向售電公司開放售電業務所需信息,不得干預用戶自主選擇售電公司。


(六)同一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不得跨配電區域從事配電業務。


(七)承擔代付其配電網內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補貼的責任。


第二十條(電力用戶權利與義務)


(一) 按規則參與交易,簽訂和履行交易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提供交易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信息。


(二) 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含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三) 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四) 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調度機構要求安排用電。


(五) 遵守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執行有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


(六) 通過售電公司參與交易的用戶,按與售電公司簽訂的合同享受權利與義務,售電公司應保障用戶的合法用電權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一條 (自愿退出申請) 參與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市場交易的市場主體完成所有已簽訂交易合同履行或轉讓后,可自行選擇退出市場,但應提前30天向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電力市場主體注銷申請書。


2、經相關權利方確認的尚未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市場交易合同及轉讓協議。

3、有配網售電企業應提交配網資產轉讓協議,配網資產接收方應具備有配網運營資質,或經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審議確認具備有配網運營能力。


4、發電企業應提交上海電力調度機構對其退出市場申請的電網安全審核意見。


5、企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相關人員自退出之日起三年內不進入電力市場的承諾。


第二十二條 (自愿退出審核) 上海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市場主體退出申請審核。


1、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完成對注銷申請及相關材料的審查,并及時告知市場主體審核結果。對于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范的,市場主體應及時補充更正。


2、對于審查合格的市場主體注銷申請材料,上海電力交易中心通過“信用上海網”和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1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辦理市場退出。


第二十三條 (強制退出) 對參與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市場交易的市場主體符合強制退出條件的,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應提出建議名單,其中對發電企業可提出暫停交易建議,被暫停交易企業在暫停交易時段不得參與市場交易。強制退出建議名單經市場管理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符合強制退出條件的市場主體進入強制退出清算程序。


1、上海電力交易中心通過“信用上海網”和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網站向社會公告,公示期1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方可辦理強制退出。有異議的,被強制退出企業可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對市場管理委員會認定行為進行復核。經審核認為確系認定不合理的,應當要求市場管理委員會及時撤銷,并消除影響。


2、強制退出企業已簽訂但未履行的本市購售電合同,由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征求合同各方意愿,通過電力市場交易平臺轉讓給其他市場主體。對發電企業或售電企業未履約造成的損失,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有權在發電企業其它未結清電費或售電保證金中予以扣減,扣減不足的進入司法程序追繳。


3、若無其他市場主體接受轉讓,則由政府部門交由電網企業保底供電,并處理好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  (強制退出情形)


市場主體有以下違規行為的,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應將其列入強制退出建議名單: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的;


(二)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歇業的;


(四)企業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或經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后認為等級降低為不適合繼續參與市場交易的;


(五)被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其他領域失信行為做出處理,并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中小用戶退出)  中小用戶因無法履約等原因決定退出電力市場的,應提前45天書面告知售電公司、電網企業、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和其他相關方,并通過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平臺網站向電力交易中心、電網企業提交退出申請材料。中小用戶退出市場前,應將所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并處理好相關事宜。在其再次進入市場前,由電網企業保底供電。


第二十六條(信息更新) 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應及時將強制退出和自愿退出的市場主體從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中刪除。并向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電網企業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及時報備,通過“信用上海網”網站和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信用信息記錄)


華東能源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等應當依據職責對售電公司進行監管,對違反交易規則和失信行為按規定進行處罰,做好市場主體相關公共信用信息的記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納入本單位年度公共信用信息目錄。


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應當按照依法合規、真實有效原則,將在自身業務開展和管理過程中產生的與信用評價有關的電力交易類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和記錄。


第二十八條 (信用信息歸集)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等應當按照年度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要求,每月向市信用平臺歸集電力企業相關信用信息,并做好信息維護更新工作。


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應將企業電力交易類信息提供至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用于開展信用綜合評價工作。


第二十九條 (信用信息評價)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確定年度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目錄,目錄通過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網站向全社會公告。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有權在目錄中選擇一家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信用評價。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可通過市信用平臺、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等獲取企業的信用信息,作為開展信用評價的信息來源。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應定期向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和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報告電力企業信用評價情況。


第三十條 (信用分類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和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可在行業管理或電力交易管理事項中,加強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開展信用分類管理。


第三十一條 (電力市場嚴重失信名單制度)


被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評價為信用狀況極差,或上海電力交易中心認定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經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確認,納入電力市場嚴重失信名單。名單應當通過“信用上海網”、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網站等渠道進行公示。強制退出的發售電企業直接納入嚴重失信名單。


第三十二條 (信用聯動獎懲機制)


根據《國務院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文)要求,建立健全電力信用聯合激勵和懲戒機制,對信用良好的企業給予激勵政策,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采取懲戒措施,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電力交易誠信氛圍。


第三十三條 (聯合激勵措施)


對于被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評價為信用狀況優秀的電力企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依規采取以下聯合激勵措施:


(一)享受保證金優惠政策;


(二)優化日常監管頻次,適當減少檢查次數;


(三)適當增加交易申報限額;


(四)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五)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予以優先考慮;


(六)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 (聯合懲戒措施)


對于被列入電力市場嚴重失信名單的電力企業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相關人員依法依規采取以下聯合懲戒措施:


(一)上海電力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該企業注冊申請,其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3年內不得擔任售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發售電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存在以下嚴重失信行為的,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應當作出不予準入市場或暫停交易的決定:


1、被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2、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3、三年內發生嚴重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的;


4、三年內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5、企業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面臨倒閉或者破產,或存在其他嚴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行為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將當事人違法違規有關信息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作為融資授信活動的重要參考;


(四)限制當事人取得政府資金支持;


(五)對當事人申請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行為進行限制;


(六)保證金上調、交易申報限額調減等與交易有關限制政策;


(七)工商行政管理、總工會、行業協會等部門和單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授予榮譽、評比先進等方面,依法依規對其進行限制;


(八)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解釋權限) 本細則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依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有效期規定) 本細則自2019年2月 11日實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10日。


 



作者: 來源:上海市發改委 責任編輯: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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