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輪電改已有三年多,改革已取得一些階段性的成果。但主管部門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新一輪電改與之前不同,實質上已經搭建起“半計劃半市場”的雙軌制體系。如果改革就此停滯,不僅因為缺乏價格形成機制使得行業效率無法真正提升,售電側也會成為事實上的冗余層級,而這種雙軌制“偽市場”往往是滋生權力尋租的最佳溫床。行百里者半九十,深化改革要回歸“9號文”,圍繞價改核心,落實“放開兩頭,管住中間”。實際操作中還應把握以下要點:
一要明確改革目標,加強電力市場頂層設計。
電力行業作為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性行業,肩負著重大的政治和社會責任。因此電改目標宏大、復雜,廣泛涉及國企改革、產業結構調整、能源安全、能源轉型、環境治理、宏觀調控等多方面因素,并非單個部委可以主導的。當這些目標之間隱含的沖突爆發時,主管部門往往左右為難。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應抓大放小,圍繞價格形成機制這一核心,著力加強電力市場宏觀設計。微觀層面應徹底摒棄“面面俱到”的行政管制式設計思路,推動市場管理委員會發揮主體作用,杜絕行政指令擾亂價格引發利益輸送。
作為主管部門要時刻牢記改革目標是為了提升行業效率,釋放改革紅利給用戶,應專注構建完善的市場體系頂層設計,包括市場化改革的立法、明確的改革時間表、基本的價格機制邏輯、市場監管辦法、市場風險防范機制等,而不應陷入諸如“集中式或分散式市場”之類涉及復雜利益分配的泥潭。
搭建具體市場規則應充分保障各市場成員公平的表達權利,通過“爭議妥協”或“獨立第三方”等方式,公開透明地構建市場規則。規則設計強調國情需有理有據、有數據支撐,更須廣泛征求社會意見,不可為了“中國特色”而“特色”,進而以“國情”掩蓋利益輸送。
二要建立健全監管機制,把握改革主動權。
市場監管是電力市場穩定運行的根基,因為電力市場的有效性取決于利益集團(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等)與非利益機構(交易組織者、調度)的分離程度,這直接影響到電價能否反映系統運行成本,并正確引導對發電和輸電網絡的投資。但實際上,由于電力系統的技術和經濟特性極其復雜,監管者和立法者對此缺乏深刻理解,更兼具過往改革中政企分開不徹底、中央主管部門與地方政府對電力監管存在內生沖突等問題,導致《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等指導意見難以推出、市場在無監管規則的情況下“裸奔”等重重亂象。
例如,2017年上海市價格監測和成本調查隊的會議上,將上海電力公司輸配電成本中電力醫院等非輸配電項目、用戶資產等部分監審核減。這種激進的謀求利潤的手法某種程度上來源于電網企業定位的模糊。作為自然壟斷的公共事業企業,電網企業本應定位為核定利潤的公益性企業。但根據國家電網官網上“國家電網公司連續十三年榮獲國資委經營業績考核A級”的報道,列出的四項主要指標先后為利潤、經濟增加值(EVA)、客戶平均停電時間、萬元電網資產運維費。當公用事業服務定位與追求利潤的績效考核目標無法分離時,輸配電價核定中的亂象自然不難理解。類似的是目前“人、財、物”三權不獨立的交易中心一方面負責規則制定,一方面承擔監管者的部分職能,這種“自我監管”顯然無法實現邏輯上的自恰。
電力市場化改革沒有完美的機制,縱觀歐美電力市場設計,成熟高效的市場都是依賴于不斷的動態調整完善才形成的。把握改革主動權指的就是關鍵時刻監管機構要有這種“剎車改道”動態調整的權力和能力,而這正是目前我國相應能源監管機構急缺的。
美國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FERC)管理層由5位監管委員組成,監管委員由總統提名并由國會任命,FERC有超過1000名員工從事電力監管業務。相比于美國同行,我國的電力監管體系人員有限,專業知識相對匱乏。推動電力市場化改革與監管并行,這其中需要電力、經濟、金融、法律各個領域專家合作,在公開透明的基礎上實施監管,也需要“真正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和學者的輔助支持。
回顧歷史,伴隨著我國電力工業從小到大、從弱到強的發展,電力市場化改革也克服了重重阻力,逐漸形成發電側與售電環節競爭、輸配環節管制激勵的格局。改革開放四十年,社會經濟面臨著高速發展到高質量發展轉型關鍵期,電力市場化改革也同樣到了關鍵節點。而改革越深化,越需要主管部門的擔當精神,越需要主管部門堅定信心走下去。“惟其艱難,才更顯勇毅;惟其篤行,才彌足珍貴。”
(作者曾旅居歐洲多年,長期從事電力市場、虛擬電廠相關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