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關于光伏扶貧定位。《辦法》明確光伏扶貧是資產收益扶貧的有效方式,是產業扶貧的有效途徑。也就是說光伏扶貧只是產業扶貧的眾多方式之一,不是唯一方式,不能“一光了之”。
二是關于扶貧對象。《辦法》明確光伏扶貧對象為列入國家光伏扶貧實施范圍的建檔立卡貧困村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優先扶持深度貧困地區和弱勞動能力貧困人口,不能把扶貧對象擴大化。
三是關于建設方式。《辦法》明確光伏扶貧電站原則上應在建檔立卡貧困村按照村級電站方式建設,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有必要并經充分論證可以采取聯建方式建設村級電站。今后光伏扶貧電站不再搞集中式電站,不能打著光伏扶貧名義要規模、建集中式電站。
四是關于建設資金。《辦法》明確光伏扶貧電站由各地根據財力可能籌措資金建設,不得負債建設,企業不得投資入股。保證扶貧電站公益性質,地方有錢就干,有多少錢干多少事。
五是關于電價政策。為支持光伏扶貧,《辦法》明確光伏扶貧電站不參與競價,執行國家制定的光伏扶貧價格政策。
六是關于補貼發放。《辦法》明確光伏扶貧電站優先納入可再生能源補助目錄,補助資金優先安排,原則上年度補助資金于次年1季度前發放到位。這是國家支持扶貧對光伏扶貧電站實行的優惠政策。
七是目錄管理。《辦法》明確光伏扶貧電站實行目錄管理,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按建檔立卡貧困村代碼,對光伏扶貧電站統一編碼、建立目錄,納入目錄的,享受光伏扶貧電站政策。今后只有納入光伏扶貧電站目錄的才能享受光伏扶貧優惠政策。
八是關于建設和運行維護。《辦法》明確光伏扶貧電站以縣為單位,由縣級政府按照“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維”五統一的原則實施,運用市場化方式委托專業機構負責光伏扶貧電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確保建設運行質量與運行安全,并鼓勵采用達到“領跑者”技術指標的先進技術。這樣規定有利于提高光伏扶貧電站建設運維的專業化程度,保證光伏扶貧電站建設運維質量。
九是厘清職責。《辦法》明確“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管理體制,省級政府扶貧、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光伏扶貧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管理監督,要對項目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辦法》的出臺對于促進光伏扶貧工作規范化,切實保障光伏扶貧實施效果將發揮重要作用。針對地方、行業關心的一些問題,我們正在組織力量編寫解讀材料。感謝各位媒體朋友對光伏扶貧工作的關注和支持,希望大家進一步支持光伏扶貧工作,共同促進光伏扶貧事業持續健康發展。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