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是指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和能源發展規劃,對各省級行政區域全社會用電量規定最低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比重指標。第二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按年度制定各
第十五條 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簡稱“證書”)制度。證書作為記錄計量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生產、實際消納和交易的載體,用于監測考核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完成情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證書核發、交易、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生產者(含個人)按照1兆瓦時交易結算的電量一個證書的標準核發,自發自用電量按照發電量核發。對常規水電電量核發水電證書,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非水電證書。水電證書僅用于總量配額考核,非水電證書可用于非水配額考核和總量配額考核。證書有效期暫定為一個考核年,過期自動注銷。
第十七條 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負責證書核發。證書核發后水電證書隨水電交易自動轉移給購電方。納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主管部門發布的補助目錄的項目產生的非水電證書,在購電方按照購電協議規定全額結清購電費用后轉移給購電方。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以及各省級區域電力交易中心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交易登記注冊后,組織開展證書交易。各電網企業對營業區域內證書的產生和轉移進行核算,并將匯總信息報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第十八條 各市場主體可通過與其他市場主體或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進行證書交易完成配額指標,電網企業對于經營區域內各市場主體持有的證書進行核算。未完成配額的市場主體,須通過向所在區域電網企業購買替代證書完成配額。電網企業出售替代證書形成的資金,用于補償經營區域可再生能源消納費用的支出。
第十九條 證書價格由市場交易形成,水電和非水電替代證書價格由各省級電網公司依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成本等因素提出定價方案,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配額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評估和考核,按年度發布可再生能源配額監測考核報告。
第二十一條 各省級電網企業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區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報送上年度經營區域可再生能源配額完成情況的報告,并報送所在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各省級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匯集本省級行政區域全部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情況后,提出初步考核意見一并報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對于未達到配額指標的省級行政區域,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暫停下達或減少該區域化石能源電源建設規模、取消該區域申請示范項目資格、取消該區域國家按區域開展的能源類示范稱號等措施,按區域限批其新增高載能工業項目。
第二十三條 對于未完成配額指標的市場主體,核減其下一年度市場交易電量,或取消其參與下一年度電力市場交易的資格。對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違反可再生能源配額實施有關規定的企業,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因可再生能源資源劇烈變化或其它不可抗力,影響可再生能源配額完成,經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認定后,在考核時予以相應核減。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名詞解釋
本辦法中所指電網企業是指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及其所屬省級電力公司,以及其他地方電網企業等。
本辦法中所指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為納入國家能源統計體系的常規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
作者: 來源:國家能源局
責任編輯:huxind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