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類型推進跨省跨區電力輔助服務補償
14.推進國家指令性計劃、地方政府協議跨省跨區電能交易輔助服務補償工作。實現國家指令性計劃、地方政府協議跨省跨區電能交易與市場化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同一標準和要求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補償。
15.市場化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全面實施跨省跨區電力輔助服務補償。送出端發電企業納入受端地區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范圍,并根據提供的電力輔助服務獲得或者支付補償費用。
市場化跨省跨區送電發電企業視同受端電網發電企業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和考核。跨省跨區電能交易曲線未達到受端電網基本調峰要求的,按照受端電網基本調峰考核條款執行;達到有償調峰要求的,按照有償調峰補償條款給予補償。其余輔助服務項目原則上按照送端發電企業不能提供的情況處理,確能提供的,按照受端電網相應的補償條款執行。
16.跨省跨區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按照上述7-13條執行。
17.跨省跨區電力輔助服務補償費用隨跨省跨區電能交易電費一起結算,相關電網企業應對結算工作予以必要的支持。
五、組織協調
(一)加強組織領導
國家能源局統一協調推進有關工作,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按照屬地原則,負責組織推進當地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工作及日常事務的協調處理。
推進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工作要與電能量市場化交易進展情況密切協調,規則條款修訂要與電能量交易相適應。電力直接交易工作要考慮電力用戶承擔相應的電力輔助服務責任和費用,跨省跨區電能交易購售雙方協商交易要考慮電力輔助服務費用,現貨試點地區電能量交易要統籌考慮調頻、備用等電力輔助服務交易,并同步設計相關規則。
(二)落實責任分工
區域、省級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加強溝通協調,承擔主體責任,做好區域內實施細則之間的銜接。跨省跨區送電輔助服務補償由受端區域、省級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商送端區域、省級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提出實施方案,報送國家能源局備案。
各電力企業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加強工作溝通與配合,規則修訂后盡快組織技術支持系統完善升級,完成人員培訓、業務銜接等方面的工作。各電力調度機構負責電力輔助服務有關數據的統計工作,電網企業按照相應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審核同意的執行結果配合完成結算。
(三)抓好督促落實
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根據工作方案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具體時間節點和階段性目標,報送國家能源局備案。推進過程中,實施方案如有調整,要及時報送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批復的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改革試點地區要按照批復方案推進試點,并結合本通知要求不斷深化完善相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