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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西省電力市場建設試點方案的通知

2017-08-21 11:18:55 太陽能發電網
山西省電力市場建設試點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關于同意山西省開展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的復函》(發改經體〔2016〕176號)
 
  
  
  附件3
  
山西省跨省跨區電力交易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關于同意山西省開展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的復函》(發改經體〔2016〕176號)、《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通知》(發改運行〔2017〕294號),省委、省政府《關于電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實施意見》(晉發〔2016〕3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按照國家能源發展戰略,發揮山西煤電基地優勢,加大可再生能源發電輸出比例,努力擴大“晉電外送”規模。加強與華北、華中、華東等電力輸入區域省份溝通合作,完善省際合作協商機制。堅持電力市場化改革方向,促進我省電力資源在更大范圍優化配置,構建調度科學、交易公平、價格合理、結算及時的跨省跨區電力市場交易機制。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主導。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積極參與跨省跨區電力交易,促進電力行業健康發展。
  堅持綠色安全。遵循環保、節能、高效的發展理念,以實施超低排放的燃煤發電機組和風電等新能源機組為重點,通過“風火打捆”外送,輸出綠色清潔能源發電,促進資源優化配置。
  堅持合作共贏。以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為基礎,創新交易模式,建立交流協調機制,促進共贏發展。
  (三)主要目標。
  依托北京電力交易平臺和山西電力交易平臺,充分發揮價格調節作用,建立跨省跨區電力交易協調機制。采取中長期交易為主、臨時交易為補充的模式,積極開展跨省跨區電力交易,實現山西電力資源在全國范圍內的優化配置。規范交易規則和市場交易主體的準入標準,合理核定跨省跨區電力交易不同電壓等級和輸電距離的電網輸電價格。按照“誰承擔、誰受益”的原則,建立跨省跨區輔助服務市場,適度開展現貨交易,探索開展電力期貨和電力衍生品交易,形成成熟高效的跨省跨區電力交易市場。

  二、跨省跨區電力交易市場的準入、退出和管理
  (一)市場的成員及職責。
  1.市場成員。
  跨省跨區電力交易市場成員包括市場交易主體、電網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三類。其中,市場交易主體包括各類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電網企業指擁有輸電網、配電網運營權,承擔其供電營業區保底供電服務的企業;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
  2.市場成員的職責。電網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職責按照《山西省售電側改革實施方案》(晉政辦發〔2016〕113號)規定執行。
  發電企業:執行優先發電合同,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購售電合同;有權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需支付相應費用;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規定參與輔助服務;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權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其他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電力交易機構:按規定組織和管理跨省跨區電力市場交易;編制年度和月度交易計劃;負責市場交易主體的注冊管理;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及相關服務;監視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根據授權對市場進行干預;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市場交易技術支持系統;配合省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和山西能監辦對市場運營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其他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安全校核;按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確保電網安全;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條件和基礎數據,配合電力交易機構履行市場運營職能;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交易結果的執行;經授權按所在市場的交易規則暫停執行市場交易結果;按規定披露電網運行方式和約束條件等相關信息;其他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二)市場交易主體的準入與退出。
  參加跨省跨區電力交易的企業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用電企業、售電企業和發電企業須經法人單位授權,方可參加。
  1.市場交易主體的準入。
  售電企業的準入按照晉政辦發〔2016〕113號文件要求執行。發電企業的準入條件為:
  (1)現役省調燃煤機組;
  (2)天然氣發電、風電、太陽能發電、水電、生物質發電等清潔能源發電企業;
  (3)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并取得發電業務許可證、污染物達標排放的發電企業。
  2.市場交易主體的退出。
  市場交易主體退出交易應按年度報省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經批準后向相關電力交易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三)市場交易的組織和管理。
  1.跨省跨區電力交易實行登記、準入、退出管理制度,參與跨省跨區電力交易的市場交易主體可以在任何一個交易平臺上進入、退出。準入后可以自由選擇平臺開展交易。市場交易主體應保證登記信息及交易參數真實、準確。省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對申報信息進行核查,如發現虛報瞞報等違規行為要及時處理并通報。
  2.省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按年度公布符合跨省跨區電力交易準入條件的市場交易主體目錄,并對相應目錄實施動態監管,對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優先準入。
  3.山西電力交易機構依據相關中長期交易規則負責跨省跨區電力交易的具體組織和實施。
  4.參與交易的市場交易主體按照中長期交易規則,在山西電力交易機構的組織下進行交易,現貨市場啟動前,市場交易主體可委托電網運營企業代理交易。發電企業進行跨省跨區電力交易,應以單臺機組為單位在電力交易平臺上進行申報,同一電廠的多個機組可集中申報。申報的交易參數應包括機組容量、供電煤耗、上網電價、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等。
  5.山西電力交易機構按照跨省跨區電力交易成交情況,形成無約束交易結果,并公布相關信息。
  6.電力調度機構依據無約束交易結果,進行網絡約束安全校核,形成有約束交易結果,并公布相關信息。
  7.電網運營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按照合同約定條款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三、市場交易的范圍、類型和模式
  (一)交易范圍。
  跨省跨區電力交易應以開放市場、優化市場流動性為原則,發揮各級電力交易機構平臺優勢,積極穩妥地在省際間、區域間、全國范圍內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易。充分發揮山西大型煤電基地優勢,發揮市場配置資源、調劑余缺的作用,鼓勵“晉電外送”。為促進直接交易價格合理反映電力資源產品價值,在安排計劃電量時,原則上應根據跨省跨區電力交易情況,相應扣除發電容量,具體扣除比例由山西省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測算提出意見,報省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和山西能監辦審定。
  (二)交易類型。
  1.跨省跨區國家指令性及省際協議性交易納入送、受電省優先發電計劃,電力運營機構根據有序用電相關規定執行。
  2.跨省跨區發電權交易是指不同省份、不同區域發電企業之間的發電指標轉讓交易。
  3.跨省跨區電力直接交易是指不同省份、不同區域市場交易主體之間進行的電力交易。
  4.跨省跨區輔助服務交易是指不同省份、不同區域市場交易主體之間進行的輔助服務交易。輔助服務市場建立前,市場交易主體可委托電網運營企業代理交易。
  5.跨省跨區電力期貨及電力衍生品交易是指不同省份、不同區域市場交易主體之間進行的電力期貨及電力衍生品交易! 
  (三)交易模式。
  跨省跨區電力交易可采用雙邊協商交易、集中交易和委托代理交易。根據交易周期可分為長期交易、中期交易、短期交易和實時交易。長期交易是指1年或1年以上的電力交易;中期交易是指1月以上、1年以內的電力交易,包括季度、月度交易;短期交易是指1日以上、1月以內的電力交易;實時交易是指24小時以內的電力交易。
  1.雙邊協商交易是指在電力交易平臺上,購、售電各方根據需要,自主選擇交易對象進行購售電交易,對交易電量和價格、交易曲線、交易時間等協商一致達成交易的交易方式;或者指電力交易機構在交易平臺上公布相關交易信息,各交易主體根據公布的信息,按照相關中長期交易規則開展雙邊協商(交易雙方自主協商確定交易電量和交易價格),通過審核和安全校核后簽訂合同的交易方式。初期階段,輸電價根據相關中長期交易規則,由市場交易主體與電網運營企業協商確定;中期及成熟階段,輸電價執行國家及省價格主管部門的核定價。
  2.集中交易包括掛牌交易、撮合交易等。掛牌交易是指有購電需求的市場交易主體在交易平臺上發布市場需求,明確購電量與購電價格,有售電需求的市場交易主體綜合考慮輸電價與輸電網損后,通過自愿認購達成交易的交易方式。撮合交易是指有購電、售電需求的市場交易主體綜合考慮輸電價、輸電網損后,在交易平臺上自主申報購、售電量、電價,按照交易規則自動匹配達成交易的交易方式。初期階段,輸電價根據相關中長期交易規則,由市場交易主體與電網運營企業協商確定;中期及成熟階段,輸電價執行國家及省價格主管部門的核定價
  3.委托代理交易,F貨市場啟動前、輔助服務市場建立前,市—43—
  場交易主體均可委托電網運營企業代理交易。電網運營企業與市
  場交易主體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委托電力外送的電量、電價和輔助服務的電量、電價以及雙方的責任義務。市場交易主體委托代理交易的內容主要包括委托電力外送和輔助服務的電量電價上限、交易曲線的峰平谷系數下限等。電網運營企業以不低于委托方的委托約定參與跨省跨區電力交易。
  
  四、市場交易的監管和風險防范
  (一)信息披露。
  建立跨省跨區電力交易信息公開機制,省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山西能監辦等部門和單位定期公布市場準入與退出標準、交易主體目錄、負面清單、“黑名單”、監管報告等信息。
  (二)信用評價。
  建立跨省跨區電力交易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機制,省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山西能監辦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跨省跨區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制度,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市場交易主體開展信用等級評價,評價結果向全社會公示。
  (三)風險防范。
  建立黑名單和違約風險防范機制,強化信用評價等級應用,加強跨省跨區電力交易監管。對違規的市場主體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及違法的市場主體將被列入黑名單,強制退市。
  (四)強化監管。
  省政府電力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跨省跨區電力交易市場主體的準入退出、電網的公平開放、市場秩序、主體行為、普遍服務等實施監管,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政策引導。
  山西作為國家規劃的大型煤電基地,是“西電東送”的重要輸出省份,應加大跨省跨區電力交易。相關政府部門要會同山西省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及電網企業不斷完善政策、規則,引導鼓勵發電企業積極參與全國電力市場交易。同時,加快我省外送電通道建設,夯實“晉電外送”基礎。
  (二)加強組織協調。
  省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山西能監辦等有關部門要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和工作例會制度,定期分析形勢,研究對策,密切配合,切實做好統籌規劃與協調指導,并及時向省電力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匯報相關情況,對交易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積極研究、快速響應,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措施,促進“晉電外送”。
  (三)加強監督檢查。
  省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山西能監辦等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跨省跨區電力交易工作動態,對各市場交易主體進行監督檢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對跨省跨區售電市場公平競爭、信息公開、合同履行、合同結算及信用情況等實施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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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責任編輯:wutongyu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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