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穩妥推進我省售電側改革,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售電公司的準入與退出等方面的管理細則,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研究制定了《黑龍江省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實施細則(試行)》,現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7年2月13日-24日,請各有關單位、各類市場主體及社會各界多提寶貴意見。
第六章 售電公司信用體系建設
第二十四條 建立完善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制度。依托政府有關部門網站、電力交易平臺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和第三方征信機構,開發建設售電公司信用信息系統和信用評價體系。建立企業法人及其負責人、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將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確保各類企業的信用狀況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征信機構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東北能源監管局和省電力交易中心報告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和有關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東北能源監管局和省發展改革委、物價監管局根據職責對售電公司進行監管,對違反交易規則和失信行為按規定進行處罰,記入信用記錄,情節特別嚴重或拒不整改的,經過公示等有關程序后納入涉電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強制退出的售電公司直接納入黑名單。
第二十七條 建立電力行業違法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對納入涉電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的售電公司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電力交易機構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注冊申請,其法定代表人3年內不得擔任售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有關信息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服務,作為融資授信活動中的重要參考因素。
(三)限制當事人取得政府資金支持。
(四)對當事人申請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行為進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總工會、行業協會等部門和單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授予榮譽、評比先進等方面,依法依規對其進行限制。
(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和東北能源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實際執行情況適時修訂。
作者: 來源: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責任編輯: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