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關于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120號)、國家能源局華北能源監管局《關于印發〈華北區域電力市場內蒙古電力多邊交易市場運營規則(2016 修訂版)〉的通知》(華北監能市場〔2016〕422 號)、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華北區域電力市場內蒙古電力多邊交易市場主體準入和管理辦法〉的通知》(內經信電力字〔2016〕336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經商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售電公司按照“一承諾、一公示、一注冊、三備案”的方式進行市場準入,現就售電公司申報參與電力市場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二、申報材料說明
(一)“企業簡介”是指企業背景、所屬性質、股東組成、股比比例、業務情況、人員構成和售電業務計劃等情況的簡介,字數控制在3000字以內;
(二)“營業執照”中“企業經營范圍”項中應包含“電力生產供應”、“購售電”、“售電”、“電力銷售”等許可從事售電業務的內容。營業執照中無“經營范圍”項的,應打印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中所列經營范圍,加蓋公章后一并提交;
(三)“銀行資產證明材料或其他企業擔保證明材料”主要指具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等能夠證明企業資產的文件;開戶銀行出具的實收資本不得低于2千萬元人民幣證明或經現場核實的其他企業擔保證明材料。有關文件落款時間距提交材料時間不得超過半年;
(四)“從業人員資質證明”指有10名及以上專業人員,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專業知識,具備電能管理、節能管理、需求側管理等能力,至少一名高級職稱和三名中級職稱專業管理人員,提供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畢業證書復印件,需進網作業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提供“進網作業許可證”復印件,相關證件不得在其他售電公司重復使用,填報從業人員信息登記表(附件4);
(五)“經營場所和設備、可以提供購售電服務的財務狀況、技術條件、信用情況等簡介及售電公司信用承諾書”是指提供固定經營場所證明,具備用戶管理、交易、結算等功能的技術支持系統,提供企業信譽和企業法人信用情況的相關報告等;
(六)“其它文件”是指企業申報請示和認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會公示,以證明公司實力的有關證明材料,如無可不提供。
三、申報程序
(一)承諾:售電公司辦理注冊時,應按要求格式簽署信用承諾書。
(二)注冊: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售電公司注冊、審核服務。擬在內蒙古電網內開展業務的售電公司必須在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交易中心注冊,擬在內蒙古東部電網內開展業務的售電公司必須在內蒙古東部電力交易中心注冊。
(三)公示:注冊后,電力交易中心按月匯總售電公司注冊信息,于每月10日(節假日順延)通過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www.nmgjxw.gov.cn),將售電公司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諾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個月:
1.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注冊手續自動生效,納入市場主體,實行動態管理,并于每月15日(節假日順延)通過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和電力交易中心網站分批次向社會公布;
2.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售電公司,注冊暫不生效,暫不納入市場主體,售電公司可提交補充材料并申請再次公示。
(四)備案:電力交易中心按月匯總售電公司注冊情況,并于每月15日(節假日順延)向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華北或東北能源監管局、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交易中心或內蒙古東部電力交易中心備案(暫由電力交易中心備案,待引入第三方征信機構后,交由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
(五)售電公司注冊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電力交易中心申請變更,業務范圍、公司股東、股權結構等有重大變化的應重新予以承諾、公示、備案。
作者: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責任編輯: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