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來《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報送寧夏電力體制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函》(寧政函〔2016〕10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五)加強電力統籌規劃和科學監管。
1.切實加強電力行業統籌規劃。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電力規劃職責,優化電源與電網布局,加強電力規劃與電源等規劃之間、全國電力規劃與地方性電力規劃之間的有效銜接。提升規劃的覆蓋面、權威性和科學性,增強規劃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各種電源建設和電網布局要嚴格規劃、有序組織實施。電力規劃應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力,依法開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核后,要向社會公開。建立規劃實施檢查、監督、評估、考核工作機制,保障電力規劃的有效執行。
2.切實加強電力行業及電力市場科學監管。完善電力監管組織體系,依法履行電力監管職能,創新監管措施和手段,有效開展電力交易、調度、供電服務和安全監管,加強電網公平接入、電網投資行為、成本及投資運行效率監管,切實保障新能源并網接入,促進節能減排,保障居民供電和電網安全可靠運行。對市場主體有關市場操縱力、公平競爭、電網公平開放、交易行為等情況實施監管。加強和完善行業協會自律、協調、監督、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其在政府、用戶和企業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
3.減少和規范電力行業的行政審批。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取消、下放電力項目審批權限,有效落實規劃,明確審核條件和標準,規范簡化審批程序,完善市場規劃,保障電力發展戰略、政策和標準有效落實。
4.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加強市場主體誠信建設,規范市場秩序。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企業法人及其負責人、從業人員信用紀錄,將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使各類企業的信用狀況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加大監管力度,對企業和個人的違法失信行為予以公開,違法失信行為嚴重且影響電力安全的,實行嚴格的行業禁入措施。
5.修訂電力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根據改革總體要求和進程,依據國家上位法的修改情況,及時對電力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進行修訂,充分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導、推動、規范、保障作用。加強電力依法行政。加大可再生能源法的實施力度。加快能源監管法規制定工作。適應依法監管、有效監管的要求,及時制定和修訂其他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自治區電力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由自治區領導任組長、副組長,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財政廳、環境保護廳、水利廳、國資委、政府法制辦、物價局,國網寧夏電力公司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區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負責同志擔任。
(二)穩步推進改革試點。按照中發9號文件及相關配套文件要求,制定電力交易中心組建、寧夏電力市場建設、售電側改革等專項試點方案。在直接交易、輸配電價基礎上,有序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配售電主體培育等試點工作,爭取盡早在總結試點經驗和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全面推開。
(三)營造改革氛圍。加強環境建設,強化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協調,加大對電力體制改革的宣傳報道,在全社會形成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的濃厚氛圍,加強改革工作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凝聚共識,形成工作合力。
(四)嚴格監督考核。深入推進電力體制改革是促進寧夏經濟發展、保障民生的重大任務,電力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制定實施目標責任制和績效考核制度,依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加強日常督促檢查,對工作成效進行跟蹤評價,確保各項改革試驗任務的順利完成。
作者: 來源:國家發改委
責任編輯: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