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最大的光伏企業——正信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838463,以下簡稱“正信公司”)正陷入一場糾紛。
正信光電存11起未決訴訟涉及金額6600萬
那么,正信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合規?法律上對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時間及內容有無嚴格及明確的要求?
從事證券方面的律師李忠軒對記者介紹,如果正信公司8月23日前收到的文件中未包括民事起訴狀而僅是訴訟保全的裁定屬實,那么在李忠軒看來,即使正信公司只收到保全裁定也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即依法應在25日或之前披露。
李忠軒如此判定的依據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的相關規定,并且《細則》第四十八條對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作出了解釋: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本細則規定的披露時點的兩個轉讓日內,另有規定的除外。
知名證券律師宋一欣對此表示贊同,他告訴記者:“正信公司存在披露不及時,正信公司應該在收到法院文件時就披露相關信息,而不是推遲這么久!
對正信公司未披露訴訟內容是否屬于信息披露不準確、不真實的問題,李忠軒表示,如果證實正信公司在8月23日收到保全裁定、民事起訴狀和開庭通知等,但正信公司在8月30日發布的2016年半年報中仍未更新案件進展,可以認定正信公司披露不真實。
“但至于案例內容的披露是否不準確、不真實,需對案例進行實質了解后才能做出判斷。目前尚無法判斷。”李忠軒說。
而北京中咨律師事務所新三板律師孫平則不這么認為,他對記者表示,根據正信公司2016年半年報,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為8.24億元,而明冠公司的訴訟金額為4800萬元左右,并未達到正信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所以,正信公司未達到信息批露細則需要及時批露的標準。
孫平如此說的依據是《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掛牌公司對涉案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及時披露。
不過,該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未達到前款標準或者沒有具體涉案金額的訴訟、仲裁事項,董事會認為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或者主辦券商、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訴訟,公司也應當及時披露。
而正信公司在公告中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項業務經營正常,未受到影響。本次訴訟尚未庭審,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評估對公司財務方面產生的影響。
此外,正信公司半年報顯示,截至2016年8月30日,公司共有11起未決訴訟,其中正信光電為原告的8起,訴訟金額為5064.67萬元,被告的3起,被訴金額為1554.06萬元,合計金額為6618.73萬元,占公司2015年末凈資產的比例為8.03%,未超過10%。
據孫平介紹,新三板掛牌企業的質量一直參差不齊,大部分公司在執行信息披露時往往出現信息披露不完整或不按規定披露應予披露的情形。
“股轉公司應根據掛牌公司的不同層級(如按分層標準)、不同的交易機制等標準制定不同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彌補信息披露制度的漏洞。”孫平說。
作者:馬金順 來源:法治周末
責任編輯: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