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出臺正是應運而生,從頂層設計著手化解問題,為可再生能源長遠發展奠定政策基礎。
落實國家氣候變化減排承諾的具體行動 習總書記在中美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聯合國巴黎氣候變化大會等國際場合的鄭重承諾以及中國政府向聯合國遞交了自主減排貢獻承諾,都明確了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分別達到15%、20%的能源轉型目標。上述目標作為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建立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的現實需要,在國內則成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要實現上述目標,主要靠零溫室氣體排放的電力來完成,包括核電、水電以及風電、光電、生物質能等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根據測算,除去核電和水電的貢獻,到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要達到4.25億千瓦,發電量6500億千瓦時左右,在全社會發電量中的比重達到9%以上。
具體到風電和光伏發電,二者至少要分別達到2.5億千瓦和1.5億千瓦的并網裝機規模。文件針對發電企業提出“2020年各發電企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應達到全部發電量的9%以上”,針對地方政府提出“各地全社會用電量中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平均達到9%”,這些重要指標正是為確保實現2020年15%能源結構調整目標的具體行動,并將之細化分配到各個地區的引導性目標,從大處著眼,從小處著手,清晰明了便于操作,向世界表明了中國政府的履行減排承諾的決心,為全球共同應對氣候變化,實現可持續發展做出表率。
落實責任,加強監督,保證政策的實施效果 引導性目標雖不具有強制性,但通過明確責任主體和建立一套監測評價制度,使政策有了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確保政策落地,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的責任是做好規劃,制定本地區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比重指標,制定本地區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的比重指標并督促其完成。同時,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接入、輸送和消納責任,建立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的激勵機制。
國家能源局對權益火電發電裝機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發電投資企業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投資和生產情況按年度進行監測評價。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統計部門,按年度監測本地區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三個關鍵指標,并上報國家能源局。各電力交易機構、各電網企業、各發電企業按月向全國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統報送相關數據,國家能源局按年度公布監測和評價結果。
綠證交易制度是推動火電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有力措施
“指導意見”在第六條中提出,“不斷完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體制機制,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交易機制”。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綠證)是一種可交易的、能兌現為貨幣的憑證,是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方式予以確認的一種指標。一般來說,綠證既可以作為獨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計量工具,也可以作為一種轉讓可再生能源的環境效益等正外部性所有權的交易工具。現實中是美國、日本以及眾多歐洲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補償可再生能源環境效益的一種政策機制。
據美國權威機構測算,火電的完全成本是現行火電價格的2-3倍。但在火電外部成本沒有內部化的情況下,可再生能源電力目前不可能在市場上與火電競爭。這種情況下,只有靠補貼才能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確切的說是對可再生能源清潔性的一種補償。通過要求火電企業購買綠色證書,是一種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手段。綠色證書交易制度的建立,可以為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化的補貼方式奠定基礎。前幾年電價補貼拖欠的情況很嚴重,對可再生能源補貼的持續性有很多擔心,從長遠看,市場化的補貼方式無疑更有效率。但是,要考慮到任何制度都是有利有弊的,而且具體的政策環境,發展階段,技術條件,都是一個制度能否實現其目標的基礎,所以一個新的政策機制出臺,要充分論證,認真研究,全面考慮,避免導致負面影響。綠證交易制度設計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需要客觀公正的計量體系,有效的監管和懲罰標準、措施,以及市場交易體系的建立,我們可以充分參考成熟的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探索建立便捷高效的綠證制度。(作者為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鑒衡認證中心主任)
作者:秦海巖 來源: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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