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限規模的光伏發電項目。屋頂分布式光伏和地面完全自發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電站,不受年度規模限制,各地區能源主管部門隨時受理項目備案。在固定建筑類型農業設施屋頂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按屋頂分布式光伏對待;在簡易農業大棚上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需納入年度規模管理。
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包括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其中,分布式光伏電站是指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東北地區66千伏及以下)接入電網、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且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消納的光伏電站項目。
國家能源局每年初向各省(區、市)下達光伏電站年度建設規模,各省(區、市)發改委(能源局)自行確定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電站的規模比例。各地區應在國家能源局下達年度規模后的1個月內,采取公開評選、招標等競爭方式,將下達的建設規模分配到具體項目,并將項目清單向國家能源局報備,同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統填報有關信息。
先進技術光伏發電基地。各地區可結合采煤(礦)沉陷區綜合生態治理、設施農業、漁業養殖、廢棄油田等綜合利用以及特高壓電力外送通道,規劃具備一定規模、場址相對集中、電力消納條件好且可統一實施建設的光伏發電基地,引導光伏產業技術進步和電價快速下降。
國家能源局將對先進技術光伏發電基地單獨下達年度建設規模。基地原則上以市為單位,規劃容量不小于50萬千瓦。基地內的光伏電站項目通過競爭方式配置,每個基地均應先制定競爭性項目配置辦法,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后組織基地優選投資企業,統一協調建設。
這些不受限制及先進技術光伏發電基地的光伏建設規模,正成為企業和資本追逐的戰場。比如山西大同等列入第一批的地方。事實上,這等于收緊了對光伏發展規模的管理。
為規范市場秩序,確保有實力、有技術、有業績的企業獲得項目資源,促進我國光伏產業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光伏電站項目原則上全部采用競爭方式配置。
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的競爭方式。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的競爭性配置辦法,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競爭方式包括:對未確定項目投資主體的項目,通過競爭方式公開選擇投資主體;對已開展前期工作且已確定投資主體的項目,通過競爭方式分配年度新增建設規模指標。單個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容量不大于2萬千瓦(全部自發自用的不受此限制);單個集中式光伏電站的容量原則上不小于2萬千瓦。
先進技術光伏發電基地的競爭方式。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本省(區、市)內符合建設條件的地區編制先進技術光伏發電基地規劃,經科學論證和權威機構評審后,連同基地項目競爭配置辦法一并報國家能源局批復。基地項目的投資主體應當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確定。為保證基地項目的規模經濟性,并為促進技術進步留足空間,基地內單個光伏電站項目的建議容量為10萬千瓦以上,至少不小于5萬千瓦。
競爭性配置項目的基本要求。各省(區、市)發改委(能源局)負責制定光伏發電項目競爭性配置辦法,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從2016年1月1日起,對未制定競爭性配置辦法的省(區、市),國家能源局不予下達光伏發電年度新增建設規模。
競爭性配置項目辦法的競爭要素。各地區制定的競爭性配置辦法應包含上網電價、企業技術和投資能力、項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土地綜合利用、對地方經濟轉型貢獻以及企業誠信履約情況等競爭要素。不論采取何種基于市場競爭的配置項目方式,如公開招投標、競爭性比選等,均應將上網電價作為重要競爭條件,上網電價在競爭中綜合評分權重至少達到20%。上網電價不得超過國家確定的當地光伏發電標桿上網電價。
禁止地方保護和不正當收費行為。各地區在競爭配置光伏電站項目過程中,不得設置限制外地區企業參與的條件,對本地、外地企業不得差別對待;不得將企業購買本地光伏電池等設備、建設配套產能作為競爭條件;在競爭配置光伏電站項目時,不得向光伏發電投資企業收取各種費用,不得采取收費出讓項目的拍賣 方式,也不得包含向企業攤派費用的額外競爭條件。
這條禁止保護和不正當收費的條款在此前治理路條炒賣的文件中,也有提及。不過具體執行中,差異很大。光伏離開補貼,經濟性還是較差,在爭奪補貼資格、圈占優質資源的過程中,企業還是先到先得,爭先恐后,只要在能承受的范圍內,都愿意支付費用獲得項目。
地方政府為了當地發展,在光伏電站批復過程中還順遍提出一些當地建廠,以及優惠當地企業的做法。各地都覺得是正常動作,這個不加區別,不知道如何落地。
競爭性配置項目的程序要求。各類項目的競爭配置項目或分配項目規模的辦法均應向及時向社會公開,公平對待各類投資主體。采用的公開招標或者綜合評分優選方式,應當提前公開招標規則和評分辦法。競爭過程中應當嚴格依法依規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競爭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內容包括項目裝機容量、建設地點、控股投資方等基本信息。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競爭配置項目或投資主體的全過程依法進行監管。
能源局設置了監督管理措施。首先就是補貼獲得,獲得光伏年度建設規模的各類項目均應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管理。對于因信息填報錯誤、填報不及時導致不能及時接入電網、納入補貼目錄及獲得電價附加補貼的,由項目單位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項目投資主體(含股東、股權比例)及主要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因兼并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應嚴格履行變更程序。在項目建設期內需要變更的,應向所在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審核批復后方可實施變更。項目變更批復文件同時報送屬地能源監管機構和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在項目建成后需要變更的,應向原備案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經審核同意后,審核文件同時報送當地電網公司、屬地能源監管機構和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這是針對路條轉讓買賣的吧。變更程序變得更為復雜,增加了路條炒賣的成本。
其余監管措施也非常嚴格,對于未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建設的,取消其開發資格,且要求其在三年內不準在當地申請該類太陽能發電項目。對于擅自進行項目投資主體和股權轉讓的,取消項目獲得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資格,且禁止轉讓項目的投資主體三年內參加競爭分配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對于在項目建成前,未按照規定程序變更項目業主及重要事項或者在項目建成后,未按照規定程序向原備案機構報送申請的,不得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