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巢湖市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對照執行,有序推進我市光伏資源開發利用。2015年9月6日巢湖市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暫行辦法 為有序推進我市光伏電站開發建設,促進我市新
(五)制定生態補償和土地綜合利用方案。企業需制定結合生態治理和(或)設施農業和(或)漁業養殖方面的方案,對適宜種植的土地要實行套種,杜絕土地資源浪費。
(六)規范投資協議簽訂。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由項目所在地政府與項目企業簽訂《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投資合作協議》,按照“誰簽訂、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協議管理各項責任。協議簽訂要明確管理范圍,規范協議內容,加強協議簽訂前的合法性審查工作,避免法律和經濟風險,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七)完善項目管理手續。所有已開工建設的地面光伏電站項目必須重新補簽《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投資合作協議》和《地役權使用合同》,按要求繳納履約保證金。沒有開工的項目一律按《巢湖市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暫行辦法》執行。
四、附則 本辦法由巢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截止2016年12月31日。
附件一:項目建設審批流程

附件二: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競標評分細則

作者: 來源:巢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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