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數量為370,231,552股。 2.本次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日為2014年11月19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日為2014年11月19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數量為370,231,552股,占公司總股本的43.89%。
3.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人數為2人。
4.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具體情況如下:
單位:股
注1:股東倪開祿為現任董事長,根據相關規定及承諾,在其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
注2:股東倪娜為歷任董事,其于2013年2月28日申請辭去董事,根據相關規定及承諾,自其離任后六個月內不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其離任六個月后的十二個月內轉讓的股份數不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50%。
注3:股東倪開祿、倪娜存在部分或全部股份處于質押凍結狀態,具體情況為:倪開祿共有315,117,931股處于質押凍結狀態;315,278,848股處于司法凍結狀態。倪娜共有54,909,380股處于質押凍結狀態;54,952,704股處于司法凍結狀態。
四、公司重整進展情況 2014年10月29日,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一中院)送達的(2014)滬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批準《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下稱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下稱《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的規定,重整計劃由公司負責執行。自2014年10月28日上海一中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公司將在管理人監督下負責執行重整計劃。
五、保薦機構的核查意見 保薦機構經核查后認為:
1、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嚴格履行了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時做出的限售承諾以及后續的其他限售承諾;
3、截至本核查報告出具之日,公司與本次限售股份相關的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
保薦機構對超日太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無異議,但公司股票正處于暫停上市狀態,且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正處質押或者司法凍結狀態。
六、備查文件 1.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請書;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請表;
3.股份結構表和限售股份明細表;
4.保薦機構的核查意見;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4年11月13日
作者: 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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