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能源局最新要求,今后光伏電站開發中的以下5種行為將被禁止:項目合作開發和轉讓項目資產時將政府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有償轉讓;在項目投產之前,未經備案機關同意,擅自將項目轉讓給其他投資主體;各級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限制外地企業進入以及要求企業強行采購本地光伏電池板等產品;
按照國家能源局最新要求,今后光伏電站開發中的以下5種行為將被禁止:項目合作開發和轉讓項目資產時將政府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有償轉讓;在項目投產之前,未經備案機關同意,擅自將項目轉讓給其他投資主體;各級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限制外地企業進入以及要求企業強行采購本地光伏電池板等產品;各級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向企業收取國家法律法規之外的費用或攤派與項目建設無關的費用;各級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實行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配置光伏電站資源時以資源使用費等作為競爭條件。
10月29日,為整頓光伏電站項目投資開發環節出現的資源配置不公正、管理不規范和不同程度的投機獲利現象,加強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杜絕投資開發中的投機行為,保持光伏電站建設規范有序進行,國家能源局發布了 《國家能源局關于規范光伏電站投資開發秩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這是本月以來,繼《關于開展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專項監管工作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光伏電站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兩次發文整頓光伏投機行為之后,國家能源局為打擊光伏電站權力尋租、投機倒把行為打出的第三記重拳。
措施更細更嚴更有力 與前兩次通知不同,這次通知的內容更加細化,措施更為有力,責任主體更加明確。整頓范圍包括規劃、資源配置、備案管理、路條倒賣、地方保護、國家能源局和派出機構以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的責任分工,都有非常明確的要求。
各地能源主管部門仍是光伏電站規劃的主體,系統開展光伏電站建設條件調查評價和規劃工作,合理規劃光伏電站開發布局和建設時序,但各地光伏電站年度指導規模由國家能源局下達。具體實施程序是國家能源局于第四季度組織編制下年度光伏電站建設指導規模,各省能源主管部門在一個月內,確定納入規模的光伏電站項目,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容量和投資主體,并將相關項目信息報送國家能源局。
自從去年光伏發電項目審批權由中央下放到省級或以下地方政府部門按備案方式管理后,在一些地方和項目出現了資源配置不公正的現象,為此,《通知》要求省級及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根據不同光伏電站項目的性質、規模和特定要求等,設立相應的項目建設標準等要求并向社會公布,鼓勵采取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配置項目資源和選擇項目投資主體。
作者:馬建勝 來源:中電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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