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進一步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能新〔2014〕37號)精神和本市工
第三章 規模管理 第七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總量平衡和年度指導規模管理。省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下達的年度指導規模分解并下達各地級以上市年度指導規模。市發展改革委結合本市實際,將省下達的年度指導規模分解并下達各區。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擬建成投產時間先后順序制定納入我市年度指導規模內項目計劃,并對納入我市年度指導規模內的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項目實際建成投產時間對計劃進行微調,同時根據我市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及時向省能源主管部門提出規模調整建議。
第九條 按規定辦理了相關手續并建成投產的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自動納入我市年度指導規模,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條 項目備案。需納入我市年度指導規模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其中,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由所屬各區供電部門營業窗口直接接收備案相關材料,經廣州供電局匯總后按季度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備并申請納入市年度指導規模。不需要納入我市年度指導規模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在區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一條 已備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項目業主應切實按照備案文件組織實施。對確需要變更項目業主、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筑物權屬人等,應向原備案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權益和責任須一并移交。對擅自變更、未按要求實施項目的,不予并網接入。
第十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需填寫《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報告: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設條件、工程技術方案、運營模式、實施計劃、經濟評估等;
(二)項目建設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居民家庭項目提供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項目總投資20%以上的銀行賬戶存款證明;
(四)項目所依托建筑物產權證明文件;
(五)項目建筑物屋頂或側立面使用合同或協議(利用自有建筑建設的不需提供);
(六)供電部門同意并網意向文件;
(七)按規定需核準招標方案的,提交招標基本情況表;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作者: 來源: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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