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監管辦關于印發《河南省光伏發電運營監管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有關電力企業: 為加強全省光伏發電行業市場秩序監管,切實保障光伏發電系統有效運行,優化能源供應方式,促進節能減排,我辦根據國家能源局《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國能監管〔2013〕459號)、《國家能
第十四條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光伏發電并網運行維護情況實施監管。
(一)并網光伏電站項目運營主體負責光伏電站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企業負責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和公共電網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二)電網企業應當加強輸電設備和技術支持系統的維護,加強電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設備安全,避免或者減少因設備原因導致并網光伏電站不能全額上網。電網企業安排電網設備檢修應盡量不影響并網光伏電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并網光伏電站項目運營主體。
(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可以在電網企業的指導下,負責光伏發電設備的運行、維護和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河南能源監管辦按照有關規定對光伏發電電量和上網電量計量情況實施監管。
(一)光伏電站項目上網關口計量點原則上設置在產權分界點處,對項目上網電量進行計量。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電能計量技術標準及規范的要求進行檢測校表,檢測校驗裝置配置和能力資質應滿足國家及行業有關電量計量的標準和規定。
(二)電網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計量裝置配置應可明確區分項目總發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務方式中光伏企業向電力用戶的供電量)和上網電量,并具備向電力運行調度機構傳送項目運行信息的功能。
(三)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量上下網電量,確保計費電量真實、準確。
第十六條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光伏發電電費結算情況實施監管。
(一)電網企業、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進行電費結算時應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得自行變更上網電價進行電費結算。
(二)以企業為運營主體的光伏發電項目,電費結算程序、方式及時限要求應當嚴格按照《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暫行辦法》執行。
(三)以自然人為運營主體的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應盡量簡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結算服務,對于上網電量的抄錄、確認以及上網電費的計算、核對、修正、確認、支付等時限要求,應當參照《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暫行辦法》執行并在合同中詳細約定。
第十七條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光伏發電補助資金發放情況實施監管。
(一)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標準,及時、足額轉付補助資金,結算程序、方式及時限要求按照本細則第十六條執行。
(二)電網企業按月(或雙方約定)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含個人)結算電費和轉付國家補貼資金。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合當地稅務部門處理好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和稅款征收問題。
第十八條河南能源監管辦對電力企業記載和保存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運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有關資料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力企業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運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有關資料。
作者: 來源:國家能源局河南監管辦公室
責任編輯:gao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