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創新分布式光伏發電融資服務。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結合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特點和融資需求,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優惠貸款,采取靈活的貸款擔保方式,探索以項目售電收費權和項目資產為質押的貸款機制。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融資服務平臺,與光伏發電骨干企業建立銀企戰略合作關系,探索對有效益、有市場、有訂單、有信譽的“四有企業”實行封閉貸款。鼓勵地方政府結合民生項目對分布式光伏發電提供貸款貼息政策。鼓勵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為光伏發電提供一體化融資租賃服務,鼓勵各類基金、保險、信托等與產業資本結合,探索建立光伏發電投資基金,鼓勵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建設分布式光伏開展信用擔保,在支農金融服務中開展支持光伏入戶和農業設施光伏利用業務。建立以個人收入等為信用條件的貸款機制,逐步推行對信用度高的個人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提供免擔保貸款。
十三、完善產業體系和公共服務。通過市場機制培育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規劃設計、工程建設、評估認證、運營維護等環節的專業化服務能力。鼓勵技術先進、投資能力強、經營規范的企業按照統一標準規范開展項目設計、施工、建設、管理及運營一體化服務,建立網絡化的營銷和技術服務體系。完善光伏發電工程設計、施工和運行維護的從業資格認證制度,健全相關從業機構和企業的資信管理體系。建立光伏產業監測和預警機制,及時發布技術、市場、產能、質量等信息和預警預報,引導行業理性健康發展。
十四、加強信息統計和監測體系建設。國家能源局建立并完善覆蓋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接網申請、建設進度、并網容量、發電量、利用方式等情況的信息管理系統,委托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依托中國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管理。各市縣(區)能源主管部門按月在信息管理系統填報項目備案情況,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及時督促并匯總,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時查詢跟蹤情況。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等電網企業按月進行接網申請、并網容量、發電量信息、電費結算、補貼發放等情況的信息統計,按月報送國家能源局并抄送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季度在信息管理系統報送項目備案、建設和運行的匯總信息,按半年、全年向國家能源局上報發展情況的總結報告。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季度、半年、全年向國家能源局報送全國光伏發電統計及評價報告。
十五、加強政策落實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監管。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等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相關國家和地方政策落實的監督檢查。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并網安全進行監管,電網企業應配合做好安全監管的技術支持工作。建立對電網企業的接網服務、接入方案、并網運行、電能計量、電量收購、電費結算、補貼資金發放各環節進行全程監管的工作機制。加強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合同能源服務以及電力交易的監管,相關方發生爭議時,可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申請協調,也可通過12398舉報投訴電話反映,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會同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如電網公司未按照規定接入和收購光伏發電的電量,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開展專項監管,按半年、全年向國家能源局上報專項監管報告,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發現重大問題及時上報。
國家能源局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