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4年5月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五、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初裁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六、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
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實施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2年。
七、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歐盟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八、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執行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及價格承諾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點擊下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