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簡化內容如下:
1. 財務資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財務狀況審計報告,企業可提供最近2年的財務情況說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業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驗資報告、財務狀況審計報告,企業可提供成立以來的財務情況說明。
2. 企業安全負責人、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允許一人兼任其中兩項或多項職務。
二、完善輸、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頒發工作
(一)調整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條件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將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條件中“具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供電營業區”調整為“具有供電營業區雙邊達成的劃分協議書或意見”。
(二)做好跨國(境)電力交易業務的備案管理
1. 跨國(境)電力交易業務屬于輸電、供電業務。電力企業從事跨國(境)電力交易業務,應當向派出機構申請備案。派出機構在電力企業取得的電力業務許可證副本上標注其業務情況。
2. 與國(境)外方簽訂購售電合同的電力企業負責備案申請工作。
3. 電力企業申請跨國(境)電力業務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從事跨國(境)電力業務的基本情況;
(2)有關部門對從事跨國(境)電力業務的批準文件;
(3)與國(境)外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調度協議;
(4)委托國內其他企業參與跨國(境)電力業務活動的,還應當提供委托事項和受委托企業的基本情況,以及委托合同、協議等;
(5)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