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融資最可行
“并購貸款此前主要是銀行在做,但效果并非很好。”上述信托業高管表示,因為銀行貸款資金在自籌比例、條款設置等方面要求較為嚴格。
2008年12月,銀監會出臺《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辦并購貸款業務,這突破了“貸款不得用于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的禁令。其中要求,資金來源中并購貸款所占比例不應高于50%、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直到2013年11月,銀監會主席尚福林才表示,支持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開展并購貸款業務,合理確定并購貸款利率,并購貸款期限可延長至7年。
而且,銀行貸款多集中在中資企業海外并購業務。2013年報顯示,中國銀行的海外并購貸款項目98 個,簽約金額362.41億美元。
工信部相關負責人最近也指出,一方面并購貸款期限較短、使用條件較嚴,支持力度有限;另一方面兼并重組的支付方式和融資渠道還比較單一,并購融資中直接融資比重較低。
“對于信托,并購業務在中長期的發展空間不小。”王苗軍表示,信托介入的模式有三種:一是提供并購貸款的債權模式;二是持有項目公司部分股權的“股+債”模式;三是通過信托計劃成立專門的并購基金,持有項目股權一定時間后再出售。
王苗軍認為,在并購業務起步期,提供貸款的模式可行性最大。因為信托的優勢在于控制信用風險、融資、靈活的產品結構設計。
“未來更多可能是,信托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共同合作參與,才能解決龐大的資金需求,如銀行可提供后續流動資金貸款。”上述信托業高管表示。譬如在上述盾安環境項目中,股權的轉讓價款總共7.66億元,另外盾安環境還對這四家公司擁有13.15億元的債權余額。
為了籌集股權收購資金、償債資金,盾安控股集團主要通過兩部融資計劃:首先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權收購暨債務重組的方式,收購8億元的到期債權;
其次盾安控股集團聯合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信達資本和中建投信托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其中盾安集團出資7.66億元、中建投信托6億元、信達資產1.66億元,三家都成為有限合伙人,信達資本出資10萬元成為普通合伙人。
“在這個項目中,信托的角色是提供貸款。”上述高管分析。在有限合伙企業設立后,盾安環境向其轉讓四家公司100%股權及其延伸權益。一方面,有限合伙企業在2014年6月30日前,委托中建投信托一次或分次向盾安光伏發放總額為7.66億元的信托貸款;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企業還需支付總共7.66億元的股權轉讓價款,第一期支付4億元,第二期在12個月內支付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