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世界其他光伏電站發展較快的國家,例如美國等,則較中國的情況好得多,也更具有持續性。
據了解,美國通過電力購買協議(PPA)/租賃為載體的第三方融資模式,成功破解了光伏電站初始建設成本高、退出時間過長等難題。其大致模式是,由金融機構提供融資,光伏電站開發商(服務商)負責建設、運營電站,并與終端用戶簽訂10到20年的電力購買協議(PPA); 項目建成發電,用戶按協議支付電費,從而產生現金流,開發商再按約定的回報率支付投資者。
在這種創新的商業模式中,太陽能開發商(服務商) 是連接用戶、投資者和設備制造商及安裝商的中間環節,起到了核心的平臺性作用。
在國家能源局10月份召開的《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座談會上的講話》中,吳新雄表示,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需要合同能源管理企業向電力用戶直接供電,但現行電力體制和管理機制對這種方式支持不夠。因此,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尊重基層的首創精神,允許、支持地方和企業先行先試,適時總結經驗, 加以推廣,通過實踐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國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的道路。